以「合作開發」名義套取集體資金8000萬 涉事村支書獲刑

8000萬元集體資金去哪了

村支書和開發公司老闆串通,以“合作開發”的名義套取集體資金,造成鉅額損失,以挪用資金罪獲刑

8000萬元村集體資金轉入合作開發項目的公司後,幾個月內,其中7000餘萬元便沒了蹤影。村民舉報後,一起內外勾結、以虛構交易形式掩人耳目,挪用鉅額集體財產的大案浮出水面。今年6月19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名被告人分別以挪用資金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

村民舉報,八千萬大案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武漢市洪山區紀委和公安機關分別收到舉報材料,反映該區和平街白馬洲村的8000萬元項目專項資金被挪作他用,希望調查並追回挪用資金,確保村民利益不受損害。

有關部門迅速介入,查明上述8000萬元村集體資金,於當年5月以“劃撥款”的名義轉入荊博奕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荊博奕公司)。時任白馬洲社區黨總支書記兼居委會主任容水生隨後被“雙規”,並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洪山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案犯荊博奕公司負責人周國和、法定代表人陳波平也被抓獲到案。

2006年,因為要修建武漢火車站,政府在白馬洲村徵了500多畝地,按相關政策,撥付了2.4億餘元徵地補償款,並於2008年給村裡辦了53畝產業用地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後因其他原因這塊地的開發擱置,一證一書也過期。

到案後的容水生交代,雖然證書過期,但村裡還是想在這塊地上做項目,他便找到自己的妻弟、從事拆遷行業的周國和及其手下陳波平,讓他們幫忙辦理一證一書手續,並表示,如果能辦下來,就將53畝地交給他們開發。後來,周、陳二人將手續辦下來了,並於2014年2月成立了荊博奕公司,周是實際負責人,陳是執行總經理。

荊博奕公司成立後,容水生就與該公司合作開發之事,召集村委班子成員開會。會上達成一致,白馬洲村以53畝產業用地作價1.6億出資,與荊博奕公司聯合開發“日月商業廣場”項目,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成。

彼時,因為兒子容某四處搞資金拆借,欠下的鉅額外債到期,債權人不停催容水生還錢。焦頭爛額的容水生於是找到周國和、陳波平,商討以“借款”的名義,將8000萬元村集體資金轉到荊博奕公司,一部分作為“日月商業廣場”項目啟動資金,一部分則用於給自己兒子還債,周、陳二人表示同意。

事情敲定後,2014年5月10日,容水生組織召開社區兩委會(社區黨總支委會和社區居委會),稱荊博奕公司需要從村裡借8000萬元用於合作項目前期啟動,按年息5%給村裡付利息。不明就裡的村委員們認為能給村裡帶來收益,均表示同意,於是,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5月12日,8000萬元從白馬洲村的賬戶打到了荊博奕公司的賬上。之後,容水生在周國和的安排幫助下,分多次將其中的3200萬元轉出,用於償還兒子的個人債務。

可是,當村財務人員拿著借款收據到街道財政所入賬時,卻被拒絕,因為此筆支出不符合相關村級資金管理規定,既沒有街道審批手續,也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且報賬票據不正規。財政所要求白馬洲村完善報賬手續,否則這筆款項要立即收回來。

容水生於是又召開一次兩委會,商量變通方式,最後商定該村以投資入股的形式與荊博奕公司再籤一份補充協議。儘管在這份補充協議上都簽了字,但村委員們依舊認可前一份借款協議,認為8000萬元始終是要還給村裡的。

然而,事情並非如他們所想。洪山區檢察院調查發現,除了3200萬元被容水生用來給兒子還債,從8000萬元轉入荊博奕公司的當天開始,在接下來的4個多月時間內,陸續有4200餘萬元被轉入該公司財務人員胡某的個人賬戶,並分18次取現共計3800萬元,通過龍吟祥房屋徵收服務有限公司法人張鵬,給到東方佳能拆遷有限公司動遷負責人明小霞手中。公安機關接到此線索,立即對張鵬和明小霞開展追捕工作。

明小霞到案後供述,3800萬元確實到了她手上,其中800萬元被張鵬拿去還了賭債,另3000萬元“暫時”被用於自己的一些建築工程,但她強調,錢不是自己主動要的,是周國和在2014年6月主動找她,說想把白馬洲村轉到荊博奕公司的錢以結工程款的名義套3800萬元出來,作為其個人出資入股她的建築工程賺取分成。至於她和周國和的關係,明小霞稱,兩人於2010年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後周國和在其揚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明小霞的老公楊某)工作過。

張鵬到案後也供述了自己從荊博奕公司財務胡某手中多次拿錢並轉交給明小霞的經過,同時交代,明小霞其實是自己的老闆,自己在龍吟祥公司只是個掛名法人而已,自己拿800萬元還賭債也是經過明小霞同意的。胡某的證言中證實了張鵬的供述,稱自己按周國和的吩咐,多次取現交給了明小霞的“司機”張鵬。

案發後,明小霞的家屬退出贓款3800萬元,容水生的家屬退出贓款600萬元。白馬洲村至今尚有2700餘萬元損失未追回。

兩人被判無罪,檢方提起抗訴

2015年4月,明小霞、張鵬涉嫌挪用資金一案被移送洪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容水生、周國和、陳波平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洪山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三人挪用的錢款屬於發放給村民徵地補償款後餘下的集體資金,不屬“公款”性質,遂將罪名變更為挪用資金罪,於2015年12月,將三人訴至法院。

2016年10月18日,洪山區法院分別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容水生有期徒刑九年,判處周國和有期徒刑六年,判處陳波平有期徒刑四年;對於明小霞、張鵬,則作出無罪判決,判決理由是,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二人參與了容水生等人挪用集體組織資金的共同犯罪,其利用周國和的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不屬於新的犯罪事實,而是贓款處置行為,故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收到判決後,洪山區檢察院認為,兩份判決均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和程序違法問題,遂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尤其是對於明小霞、張鵬的無罪判決,該院指出,其審理過程嚴重違反刑訴法規定的訴訟程序,直接使用了另一個正在審理的案件(容水生一案)中的證據,未經當庭質證即將其作為定案判決依據;而且,該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該院認為,現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二人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其中明小霞事前與周國和共謀商議並同意,屬共同犯罪,張鵬積極參與,為挪用行為提供關鍵性幫助並從中牟利,屬幫助共犯,判決書評判觀點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一致。

容水生等三人也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多方取證,鎖定“幕後老闆”

收到洪山區檢察院抗訴材料後,武漢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重新進行審查,發現不少疑點:明小霞從頭至尾拒不承認參與合謀挪用資金,可謂“零口供”;而容水生、周國和的供述前後不一,剛開始極力撇清明小霞與案件的關聯,後期又將責任往明小霞身上推,稱明小霞才是幕後主謀。

到底哪種說法才是事實?明小霞究竟在整個案件中扮演著什麼角色?承辦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通過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和證據複核,弄清隱藏在背後的真相。

重新提審容水生和周國和,兩人終於交代,剛開始“維護”明小霞,一方面是為了讓她在外面籌款補虧空,一方面是相信明小霞有“能力”確保他們“全身而退”,但後來發現明小霞似乎並沒有那個能量“救”他們,所以決定“還原事實”。

周國和說,實際上明小霞才是荊博奕公司的幕後老闆,而且除了荊博奕公司,揚泰、龍吟祥、東方佳能等公司,明小霞都是實際控制人,這些公司不過是“一套人馬多個牌子”。

容水生也交代,荊博奕公司成立之前,他就和明小霞有過接觸來往,“日月商業廣場”項目的合作開發和荊博奕公司的成立,都是在同明小霞商討下進行的,對於挪用8000萬元之事,明小霞也從一開始就知情並參與。

承辦檢察官認為,兩人的此番說辭與明小霞此前在供述中所說的一句“後來我就同意了接手這個公司(荊博奕)”相互印證,說明明小霞在8000萬元進入荊博奕公司之前,就已經接手並實際控制這家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證據,承辦檢察官再次翻閱案卷,終於從一張模糊的書證複印件上發現了突破口。這張龍吟祥公司的銀行開戶記錄上登記的財務負責人名字,與荊博奕公司的財務人員一樣,都是胡某。這進一步證實了兩家公司的關聯性。

以書證為據,再次找到相關證人,經過耐心釋法說理,他們終於拋開顧慮,證實明小霞就是幾家公司真正的後臺老闆。部分證人還提供了幾家公司的工資表、值班表、福利表等書證,證實了幾家公司的人員混同關係及明小霞夫妻的老闆身份,且有證人表示,荊博奕公司的成立就是明小霞的決策,“日月商業廣場”項目是明小霞和白馬洲村合作開發的。

不僅如此,還有證人揭露,荊博奕公司案發後,明小霞老公楊某曾指使下屬銷燬與該公司有關的文件。承辦檢察官分析,此舉雖是楊某所為,但鑑於夫妻關係,有理由相信是明小霞授意或對此明知,這說明明小霞等人具有逃避打擊、掩飾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

綜合新收集的證據,承辦檢察官認為明小霞不僅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張鵬對挪用之事明知,仍在明小霞的授意下,18次以非正常手段轉移3800萬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重審改判,5名被告人獲刑

2017年3月,武漢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將兩案發回重審。

武漢市檢察院密切關注案件進程,承辦檢察官主動與洪山區檢察院公訴人交換意見,將補充調查的證據全部移交區院,並指導其重新梳理、整合證據,著重針對明小霞參與共謀挪用集體資金的行為及張鵬是否明知挪用的是白馬洲社區資金繼續補證,同時建議向區法院提出將兩案合併審理的意見,以利查清全案事實。洪山區法院採納檢方意見,決定合併審理後,區檢察院依程序提交了變更起訴決定書。

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2月11日,洪山區法院作出判決,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容水生有期徒刑八年,明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周國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陳波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明小霞、張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6月19日,武漢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晶晶 胡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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