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魚弟」服毒自殺後續,母親欲向店主索賠,隨意售賣致命毒藥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假灑脫啊


事件回顧

孟凡森於今年4月份在離家不遠的化肥店購買了百草枯。“那家店叫"農藥種子", 主要賣種子、農藥和化肥。因為它在當地經營了很多年,鎮上的人幾乎人人都知道這家店出售百草枯。”事發後,孟凡森告訴王凡,那家店出售的百草枯分兩種,見效快的售價為8元,見效慢的售價為2元。2018年8月3日晚,孟凡森服下百枯草,並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8月4日晚,孟凡森轉院至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在接受了院方的緊急治療後,孟凡森得以暫時脫離危險。小孩子去買百草枯他(老闆)都不會攔著點,還告訴小孩有見效快和見效慢的,問小孩要哪一種,我兒子買了8塊錢的。他給我小孩賣這種藥,我是非常憎恨他的,得找他算賬。”王凡說。

賣農藥店主的出售百草枯與殺魚弟自殺有無必然因果關係

賣農藥店主的出售百草枯的行為是不是必然導致殺魚弟的自殺?這個問題很關鍵。什麼事情都有前因後果,一個行為必然引起相應的後果,那麼這個行為與它所引起的後果就有必然因果關係。在農村買農藥的人很多,他們買百草枯是為了除草,小孩去買農藥的不多,大人也不會讓小孩去買的不安全。但是殺魚弟已經十七歲已經完全能夠幫大人幹農活了,農藥店主完全有理由相信殺魚弟買百草枯是給莊家除草的,從這種意義上說出售百草枯的行為與殺魚弟的自殺沒有必然因果關係,農藥店主對殺魚弟的自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殺魚弟在購買百草枯是不是問哪款除草劑除草效果好,而是問喝了哪種除草劑死的更快,農藥店主依然給他介紹並出售與他,那麼農藥店主就會涉嫌幫助未成年人自殺,是要負責刑事責任。我想這種情況可能性很小,誰也不會無緣無故去幫助一個人自殺,況且還是未成年人,不符合人性常理。

我們都知道殺魚弟家是賣魚的不講他家是否有地,關鍵是他家有沒有種地,做生意的有些是不種地的即時有地可能流轉出去了。如果殺魚弟他家沒有種地且買農藥的店主有知道仍然把百草枯賣給他,有沒有問明買百草枯的用途就賣給他,農藥店主就存在過失,那麼殺魚弟的自殺與他就有因果關係了,要承擔過錯責任。

至於農藥店主違法出售百草枯的行為,會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制裁,與殺魚弟的自殺沒有因果關係。


劉輝律師


“殺魚弟”母親這次可能還真的歪打正著了。

首先表示,“殺魚弟”(孟凡森)的母親將兒子服毒的責任歸咎於農藥店主的做法是本末倒置,如果不解決根本性問題,很可能還會出現類似的情形;其次,對於賠償責任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果說本文是洗地文,敬請移駕他處,

“他現在身體好多了,醫生已經把他身體上的測量儀器都拔掉了。”孟凡森的母親王凡表示,孟凡森目前正在逐漸痊癒,等到身體完全康復,打算聯繫當地派出所,並向給孟凡森出售百草枯的店家索賠。
據王凡介紹,孟凡森於今年4月份在離家不遠的化肥店購買了百草枯。
“那家店叫‘農藥種子’, 主要賣種子、農藥和化肥。因為它在當地經營了很多年,鎮上的人幾乎人人都知道這家店出售百草枯。”王凡還表示,那家店出售的百草枯分兩種,見效快的售價為8元,見效慢的售價為2元。
“小孩子去買百草枯他(老闆)都不會攔著點,還告訴小孩有見效快和見效慢的,問小孩要哪一種,我兒子買了8塊錢的。他給我小孩賣這種藥,我是非常憎恨他的,得找他算賬。”

從照片上看,孟凡森身體卻已無大礙,其主治醫生表示下週就可以出院。但身體上的病痛雖然消除了,心理上的“病痛”相信依然會壓在“殺魚弟”身上。

從孟凡森的母親王凡的話語中,我們似乎並沒有感覺到其對於自己兒子悲劇的反思和沉痛,而是將責任歸咎於農藥店,認為自己兒子服毒行為的起因,在於農藥店售向未成年人賣“百草枯”。

農藥店是否構成非法售賣百草枯,以及可能面臨何種處罰,我們一會兒再談,目前我們先解決第一個問題:

一、農藥店主是否應當對孟凡森的服毒行為承擔責任?

從孟凡森母親的話語中,我們大概可以認為,農藥店主售賣百草枯,與其兒子服毒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損害賠償的情形,屬於一般的基本侵權責任關係

(注:此處僅為一般侵權責任,而不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在這一法律關係上,如果孟凡森的母親認為農藥店應當為其兒子的服毒行為承擔責任的話,就必須明白法律上的一條明確的規定: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3)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繫。

只有在上述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侵權行為方可構成,而孟凡森的案件中,如果主張農藥店要承擔賠償責任,就需要舉證證明農藥店主的銷售行為,足以導致孟凡森服毒行為地發生。

那麼這點該如何判斷?

其一,是孟凡森是否有明確服毒的意思表示,如與店主交談中表示有輕生的念頭,店主在明知其意圖自殺時,仍向其出售百草枯。但根據正常人的行為邏輯,發現其他人想自殺時,沒有哪個店主會作出這種行為。

那麼,就剩下其二了。

其二,店主明知道孟凡森是未成年人且其不具備行為能力(辨認能力)而仍向其出售百草枯。

比如說,某個兒童到其農藥店購買百草枯,由於兒童對於農藥的危害性認識能力不足,出於好奇而服下農藥的可能性極大,所以店主為避免擔責不會向兒童出售農藥。

雖然說孟凡森尚未成年,但已經年滿17週歲,並且從照片上看也與成人無異,而且在農村地區,相同年紀的人為家裡購買農藥的現象相信也很普遍,同時對於一個即將成年的人而言,也不會缺乏對於農藥危害性的認知,不會因好奇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服用農藥(誤服誤食除外)。

那麼,對於農藥店主而言,就不會明知孟凡森為自殺而購買百草枯,或孟凡森對百草枯缺乏認識能力,容易導致誤服這種主觀認知。

所以,農藥店主的認知只可能停留在幫家裡人購買百草枯用以除草

上。

二、農藥店主是否可以免除對孟凡森的賠償責任:

從上述侵權責任關係的法律角度分析,農藥店主不應當對孟凡森的服毒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但由於農藥店主所售的商品為“農藥”,根據法律規定,農藥屬於法律法規特許經營的物質,且對於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都進行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在《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的農藥造成農藥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屬於農藥生產企業責任的,農藥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農藥生產企業追償;屬於農藥經營者責任的,農藥生產企業賠償後有權向農藥經營者追償。

簡單來說,就是農藥的經營者,其售出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身損害的,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很明顯,農藥經營者在侵權責任中,恰恰屬於這種“無過錯責任”,並且有可能在日後的訴訟中,基於該規定而向孟凡森承擔賠償責任。

三、農藥店主是否應當承擔非法銷售百草枯的法律責任:

根據報道,“殺魚弟”孟凡森服用的農藥是“百草枯”,如果這裡的百草枯並非百草枯替代物或摻雜了百草枯的其他農藥物質,而是確確實實的百草枯農藥的話,就是非法銷售禁止出售的農藥的違法行為,甚至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政府規定停止生產、經營、使用百草枯水劑。

農業部、工信部、國家質檢總局於2012年聯合發佈公告,對百草枯水劑採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百草枯;

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百草枯,但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登記、允許專供出口生產。

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孟凡森購買百草枯的農藥店“農藥種子”,在銷售百草枯這個事情上,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銷售額達到標準後,還會觸犯刑法,受到刑罰處罰;

至於孟凡森的父母,與其考慮如何要求農藥店主進行索賠,到不如將精力更多的放在如何解決子女的教育問題和家庭暴力問題,給孩子創造一個更為良好的成長環境。


高萌Goal


話說有的人是不是窮瘋了?遇到事兒先想著訛錢,那要是海邊上站著忽然讓浪拍死了,訛大海,還是訛風?


先來說說是怎麼回事兒

想必大家比較好奇“殺魚弟”是誰,也比較好奇他為什麼自殺。

廢話不多說,直接看下圖:

總的來說,這位“殺魚弟”曾經忽然紅過,但大家也就知道他是“殺魚弟”,不知其真名,這個走紅方法也沒辦法幫助他賺到錢。

至於“殺魚弟”為什麼自殺,原因就是與母親發生爭執。可能有人覺得這種情況無所謂,但是不要忘了“殺魚弟”才17歲,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都比較衝動。

其實,母子之間的爭執也沒什麼,代際矛盾的形成根本不能說是誰對誰錯,只有等“殺魚弟”長大,或者母親認識到代際問題之後,這樣矛盾才能化解。

至於“殺魚弟”母親要求的賠償,純粹是自己犯了錯,馬上就想著把損失轉嫁給別人。

這種人最大的問題就是不知道靜思己過,總覺得自己沒錯,也覺得孩子只是衝動,錯只錯在那個店家賣給了“殺魚弟”白枯草。

至於這種人沒什麼好說的,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見到一點損失不願意承受的人,一定要離他遠遠的,因為他自己倒黴的時候,一定會拉著別人下水,“殺魚弟”其實就是那個被倒黴的人。

而從法律角度來看,賣給“殺魚弟”白枯草的店家,在銷售農藥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但並不意味著需要為“殺魚弟”的自殺承擔責任。

而題目中問的是:銷售致命毒藥會受到何種懲罰?

筆者只能說,沒人會賣毒藥,只是有些東西對人體有傷害,喝香蕉水也會致命,難道不賣香蕉水了?那怎麼稀釋油漆?

任何商品都不會因為存在因個體選擇而出現致命的因素,去制約自己的發展。如果一些物質因為含有毒素,可能會促使人自殺的話。

最好連房子都不要蓋了,以後清一色兩米的房子,省的有人跳樓自殺。

如果“殺魚弟”的母親覺得不服,大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別忘了,一旦輸了官司,對方的堂費和律師費可要你來付。

簡單說一下白枯草

大家可能都知道,白枯草這東西粘上就完,相關血液研究領域的人員表示,從來沒見過服用10ml以上白枯草,最後還能救回來的。

而且,白枯草自殺等同於折磨自己,這種藥雖然會給一個人後悔的時間,但絕不會留下生存的機會。

凡是服用白枯草的人,早期症狀並不明顯,可是隨後就會產生一系列問題,網傳有些人最後死的時候,連血的綠了。

而這次“殺魚弟”也算好運,雖然服用了40ml,但目前說法是已經救過來了,就是不用再擔心白枯草之後的影響。

對此相關專家表示,之所以能夠得到救治,主要原因是及時。“殺魚弟”從服藥到送醫處理才十幾分鍾。所以說“殺魚弟”也是命大,要是再晚一會可能命就保不住了。


最後說說教育的事兒。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那種大愛無疆的教育忽然間就消失了,轉而各種急功近利的手法層出不窮。關於教育,特別是母親與兒子的溝通,胡適之先生有一篇非常好的文章,想必大家也都看過,叫做《我的母親》,那裡面反反覆覆都在絮叨一件事兒,就是言傳身教。

這也是筆者想向各位家長所傳達的一句話,不要把自己的希望作為教育的目的,而是要用行為去影響孩子。“殺魚弟”的母親做出了一個極其錯誤的表率,行為甚至會遭到無數的人的嘲笑,而“殺魚弟”在這種環境和言傳身教的影響下,也很難不去重蹈覆轍。

所以,在教育問題上,一定要多考慮自己是誰,自己是什麼樣的,再去琢磨怎麼有效的引導孩子。別天天叨叨望子成龍,你又不是龍,憑什麼要求孩子成龍?


小言詹詹


對這樣的母親,心情很複雜。都說子女是父母的心尖肉,手中寶,但是“殺魚弟”是真的很可憐了,從八歲一組照片走紅網絡,到現在因和父母鬧矛盾服毒自殺,這一路走來,“殺魚弟”到底有著怎樣的心路歷程?網友們都說他的父母是吸血鬼,要喝完他最後一口血,心裡很不是滋味。



事件回顧

八月三日,17歲的“殺魚弟”小孟和父母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喝下了百草枯。7日,小孟已經從急診室轉到了輸液室,病情趨向穩定。稱十分後悔,就算給他錢也不會再喝了。

而後新聞報道稱,其母要向店主索賠,而現在店主躲起來了,不見他們。

據最新報道,現在小孟已經脫離危險,其母親說今後不再束縛他,他想幹嘛幹嘛。但是據說服用百草枯者無人救活,小孟能活下來算不算奇蹟?



個人觀點

小孟17歲,但是文化程度是小學未畢業。一個處於叛逆期的孩子,沒有同齡人交流,自然心理就得不到平衡的發展。從8歲走紅網絡,到17歲服毒自殺,我們該反思什麼?父母應該重視教育,生不易,養不易。



小孟的母親想找店主索賠應不應該?我覺得是不應該的,就像網友們所說,難道用刀自殺的還要找賣刀的?跳樓自殺的是不是要告房地產?

作為父母應該多反思自己的原因,而不是隨便找外人託辭。

小孟大難不死必有後福,希望他的父母說到做到,還小孟自由。


假灑脫啊


攤上這樣唯利是圖的父母,“殺魚弟”小孟算是倒黴透了。

雖然這次服毒自殺因為搶救及時保住了性命,但也讓大家再次看到了“殺魚弟”父母的貪婪。這次小孟以死相逼,在搶救開始,他的父母還曾說就算砸鍋賣鐵、賣房子也要救小孟,後來就聽說想眾籌了。現在,小孟轉危為安,按理說一家人應該汲取教訓摒棄前嫌,好好地活出個樣子來。可是,小孟母親的言論又一次暴露了他們的本質。或許父母今後真的不會再強迫小孟了,可是他們轉而又把目標對準了賣給小孟“百草枯”的店家。

這種行為真的令人髮指,如果小孟這次買的不是百草枯而是一根繩子或者一把刀,做父母的會不會向那些店主索賠呢?

物質上的貧窮還可以靠勤勞努力來彌補,精神的貧窮真的是無藥可救啊!

感嘆歸感嘆,現實是現實。

那麼隨意售賣百草枯等劇毒農藥違法嗎?

答案是肯定的。

不過,百草枯水劑早在2016年7月1日就禁止在國內銷售了,也就是說現在賣百草枯水劑的都是在違法經營。如果店主賣給小孟的是百草枯水劑,這次恐怕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如果不是百草枯水劑,那就要區別對待了)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客觀現實是,店家把百草枯賣給小孟的行為,最終對小孟造成了傷害。根據對小孟造成的傷情鑑定,可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雖然很不情願看到這種結果,但這次“殺魚弟”的父母恐怕會索賠成功。不過具體索賠數額如果太大應該不會被支持,畢竟,這一切的罪魁禍首是小孟的父母。

可惜孩子不能選擇父母,這樣唯利是圖的父母真的應該被列入道德黑名單。


夜雨如書


看到這個問答,自己特意搜索了一下百草枯。不搜不知道,一搜嚇一跳!原來百草枯被稱為農藥王者。有這麼一句話,總結的很到位,喝了百草枯給你後悔的時間不給你後悔的機會。嚇得我趕緊看了一下我家裡的一瓶陳年農藥!還好不是百草枯,是殺蟲劑。

百草枯的毒性有多麼的強,舉這樣的例子,有個人只喝了一口百草枯,然後又吐到了另一個人的胳膊上。結果喝農藥的這個人死了,就連吐到胳膊上的這個人也死了。

喝了百草枯,還有一個更恐怖的事情。就是你的器官在不斷的衰竭!而你的大腦卻無比的清醒。如果你是因為賭氣而喝的,你就會在懊悔與自責中死亡,讓你知道天下沒有後悔藥,更沒有百草枯的解藥。

喝了百草枯無論多少,幾乎無藥可救。可以說治癒成功的案例很少。只能說這個殺魚弟命不該絕啊!真是不幸中的萬幸!

當然,這個醫院的醫生,醫療條件和醫術也是令人稱讚的。還有一點原因,殺魚弟在喝藥之前吃了一碗炒麵,加五個雞蛋,不是空腹喝農藥,再加上搶救及時,才從死神手中搶回來一條命。

這不僅讓我想起了自己小時候一種老鼠藥,也是無解之毒,毒性有多麼大?農村有這麼一說,老鼠吃了老鼠藥死了,貓吃了老鼠,貓也死了,小狗如果吃了這種貓也會死。我小時候家裡有好多狗,都是因為吃了這種老鼠而死的。

當然,因為這種藥無解,也是禁止在市場上銷售的。

百草枯讓我對除草劑有了一個新的認識。我之前打藥,從來不戴口罩。殺蟲劑都不怕,更別說是除草劑了,潛意識認為這種藥是微毒,好在一直沒有打過除草劑。

那麼殺魚弟的母親向店主索賠這種做法正確嗎?

現在應該是禁止賣這種農藥的。如果殺魚弟的母親投訴店主賣這種農藥,這家藥店肯定會受到懲罰。但是罰款單位應該是這家農藥的上級單位,或者是主管單位。

而售賣劇毒農藥與殺魚弟喝藥自殺,這個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殺魚弟是個小夥子。他應該知道這種藥不是用來喝的。喝之前小夥子還兌了茶水,他覺得這種藥的味道特別難喝,看樣子小夥子是真不想死。如果真想死,他還會在乎,難喝不難喝嗎?

剛看了報道,殺魚弟在醫院花了十幾萬元還是自己的父母在外面借的,看樣子賣魚這個行業也是不好掙錢啊。

最後我希望殺魚弟的母親,能保持一個好的心態。自己的孩子從死神手裡搶過來是多麼的幸運啊!就別再節外生枝了,應該懷有感恩之心。


鄉村小二哥


“殺魚弟”很可憐,父母很可悲,店主很無辜!

“小孩子去買百草枯他(老闆)都不會攔著點,還告訴小孩有見效快和見效慢的,問小孩要哪一種,我兒子買了8塊錢的。他給我小孩賣這種藥,我是非常憎恨他的,得找他算賬。”殺魚弟的母親和記者如是說。

但是在法律上,店家完全沒有義務賠償!

百草枯是一種除草劑,不是用來喝的飲料。作為一個17歲的正常人,既然選擇了自殺,那就要自己承擔後果!不能因為揮刀自殘就去找賣刀具的,同樣也不能因為喝農藥自殺,就去讓賣農藥的賠償。

父母應該反思的是孩子的教育問題、心理疏導問題,而不是一心關注賠償!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我感覺殺魚弟的父母向農藥店主索賠這件事,不是我主要關注的問題。售賣百草枯給未成年人,已經涉嫌違法。我感覺殺魚弟,真的有點可憐,喝了農藥,損傷了身體太不值了。有相關報道說,殺魚弟住院期間曾出現尿毒症症狀,這一杯農藥喝的代價太高了。

據悉殺魚弟是因為進貨與別人發生爭執,後來又被父母吵了幾句才喝藥的。百草枯是早就準備好的。這說明殺魚弟,早就有輕生的念頭,只不過沒有到一個激烈的爆發點。這一次爭吵,刺激了殺魚弟本來就敏感的神經,不幸的事終於發生了。

前兩年我在看殺魚弟視頻的時候發現,有記者質問殺魚弟的父親:這麼小的孩子為什麼不讓他去上學呢?殺魚弟的父親竟然出言不遜,顯得很難溝通。學校的校長也主動到他家裡做工作,爭取讓殺魚弟重返校園。

但是社會上好心人,所做的努力,並沒有取得長期效果。值得我們反思的是,父母和孩子是不是需要進行良好的溝通呢,該如何溝通呢?前一段時間出現的,高考答題卡調換事件,也暴露出考生和家長缺乏溝通的問題,引人深思!

如果殺魚弟的父母,能給殺魚弟多些關愛,是不是殺魚弟服毒自殺這件事,可以避免發生呢?


紅色雄起


從法理上來講,“殺魚弟”母親向店主索賠沒毛病,而且也會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因為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全國已經明文禁止銷售百草枯農藥,所以說這家化肥店本身就已經是違規在先,不管你是什麼原因都已經錯了。

就像一個人喝酒後出車禍一樣,即便不是你的原因,可你仍然要負一定的責任,過錯在先嘛。所以說,“殺魚弟”母親的索賠主張是會得到支持的,何況“殺魚弟”還未滿18歲,店家是不能向未成年人銷售農藥的。

但從情理上來講,我是很鄙視“殺魚弟”這家人的,孩子雖然現在病情穩定了,但不代表沒有危險,特別是劇毒農藥,觀察期也要兩個月左右,暫時的好轉不要掉以輕心,要防止突發狀況。可父母現在卻著急要起訴人家,好歹把兒子照顧好等病情穩定再起訴也行啊。

“殺魚弟”的父母應該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在這次喝藥事件中,最大的罪人不是賣藥的,而是父母,是你們的教育出了問題。從孩子小時就開始幫著你們做活,沒有上學,在得到媒體關注之事才上了幾天學,可後來又輟學繼續賣魚,這其中你們最應該負責任。怎麼還有臉去找賣家,孩子這次撿了條命是萬幸,孩子不是你們賺錢的機器,你們以後就長點心吧。


元芳有看法


這件事不好評價,曾經的網絡紅人殺魚弟再次走紅,但這次卻是因為和家人(父親)發生爭執服用百草枯自殺。經治療病情穩定。其後其父母表示要向賣他百草枯的店家索賠。

在這個事件中,事情的起因是殺魚弟和家人發生爭執後心裡想不開才導致的自殺。所以究其原因是自己的家人的問題,百草枯只是個工具,殺魚弟想自殺一根繩子就能解決,難道你還要告賣繩子的嗎?想自殺的話沒有百草枯照樣能做到。據說殺魚弟和父親的關係並不融洽,經常經常被打罵。這次因和父親爭執自殺估計也是有這方面的原因吧。所以我覺得他們應該做的是對殺魚弟進行心理疏導,一家人以後有問題好好溝通不要在發生類似悲劇。所以向賣百草枯的店家索賠我不知道他們要索賠什麼?索賠藥效不強嗎?藥效不強殺魚弟也就不用進醫院了。



但我覺得他們可以舉報這家店,當然並不是他賣的藥的藥效好不好的問題,而是百草枯由是國家禁售農藥。所以賣這個藥是違法的。建議相關部門對這家店違法銷售百草枯的行為進行調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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