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农民赵凯利


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8月8日,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不论怎样,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感觉,太轻太轻了,不足以对此类犯罪造成震慑。

按照法律来理解,拐骗与拐卖是有区别的。拐骗儿童罪,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拐卖儿童罪最高为死刑,拐骗儿童罪为五年以下。

刑法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到这样的解释,你是不是有种难以接受的感觉。毕竟不论怎样,养也好、卖也好,都存在着欺骗、拐的因素,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特别是人对于孩子的情感来说,心理、情感、精神上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是相当之大的。这也是人们十分痛恨人贩子的原因,至于你卖了多少钱,是否牟利,并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所以,我以为对于拐骗或者是拐卖,都应该给予重罚。当然,有人担心太过重罚,是不是会对孩子造成可能发生的伤害。这个也可能是想多了,就那些拐骗或拐卖的人来说,包括收买孩子的人,都是不可能有这方面良知的。

如果有良知的,一定会还给他们的亲生父母。

打击人贩子,法律必须予以重刑,不能手软,特别是有的人贩子是一犯再犯,这就有些大问题了,说明惩罚明显不够。

另外,要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也要加大惩罚力度,还要对发生此类犯罪事件较多的地方,加大问责力度。因为在这种犯罪事件发生较多的地方,说明基层没有真正履行职责。


碧翰烽


从判决来看,该女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262条规定,此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最终量刑在一年三个月,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事发生在上海。邓某某,女,46岁,与比她小6岁的男友交往。在此之前,邓某某曾怀孕,回老家养胎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引产,但却欺骗男友说生了一个女儿。男友不断要求见女儿,邓某某为了圆谎,于今年5月1日下午,在青浦区练塘镇某公园内,利用女孩王某某家人的疏忽,将女孩拐骗回家,打算与男友共同抚养。

虽然邓某某也属于人贩子,但是其拐骗女孩不是为了出卖牟利,而是用于自养,所以构不成拐卖儿童罪,是否用于出卖是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而且拐卖儿童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不过,无论是自养还是出卖,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说,灾难性的效果都是一样。即如此案,假如孩子找不回来,那么丢失孩子的老人将永远活在自责中,一家人永远都不得安生,是不可触摸的痛!

而且邓某某现在为了讨好男友,可能对孩子好一点,假如哪一天两人分手了,或者男友发现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那么孩子的命运谁能说清楚会怎么样呢,说不定也跑不了被卖的命运!

在拐卖、拐骗儿童的问题上,作为一个家长,我是坚决支持严惩的,而且买卖必须同罚,没有买,就没有拐卖,就没有伤害!


打虎拍蝇


这段时间关于拐卖儿童是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好像突然又热起来,诚然一个孩子的丢失对于一个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但是对于拐卖儿童是否一律应当死刑,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本质上一旦判处死刑,只会增加孩子的风险!

5月1日15时04分许,青浦公安分局接报称:在练塘镇三官桥路,贞溪北路附近一女婴被人抱走。接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查,当日14时25分许,王某带其孙女王某某(女,10个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园内玩耍时遇到一位曾见过的中年妇女逗其孙女,王某便将孙女让其暂抱一下,遂离开公园去找儿媳。10分钟后,王某回到上址发现该中年妇女及其孙女均已不见,随后报案。 \t\t

据了解,在与男子杨某交往后,邓某于2016年怀孕,回到老家后,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引产,却欺骗杨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过年邓某回沪后,迫于杨某的逼问,邓某无计可施,为带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园“物色”婴儿。 \t\t


据此可以看得出来,邓某抱走孩子的目的是为了充当自己的孩子以此获得男友的信任,让感情更加稳固,但是事实上,邓某的这种无知做法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孩子的丢失无异于一个家庭的破裂,但凡现实生活中为了找回自己孩子倾家荡产的并不少见!

拐卖儿童是否应当一律判处死刑?

从情感上来说,如果我自己的孩子丢失了,我也恨不得人贩子千刀万剐,但是如果真的对于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带来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第一、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已经有死刑的规定,具体条文参下,但是为何还是有拐卖儿童的情况出现?这说明死刑并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现拐卖情况无论情节轻重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造成的情况就是让拐卖分子变成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这种变化是法律所推动的,原因在于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第三、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如果没有买方的巨大需求,请问谁又会去做拐卖孩子的事情?很显然,想要杜绝拐卖儿童事情的发生,我认为根本症结在于能不能打击买方市场的存在!而目前收买被拐卖孩子的罪名比较轻,可以考虑酌情加强关于违法收买的法律惩处宣传,另外可以加大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参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呼吁将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相反反而会加大孩子的风险,一旦被发现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那么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会破罐子破摔的心态!


麋鹿说法


人贩子不判重刑,无以平民愤,无以震慑犯罪

人贩子丧尽天良,对受害家庭造成终生无法抚平的心灵创伤,彻底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必须处以重刑!

有人说,对人贩子的痛恨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对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因为即便处死,也不能遏制人口贩卖,反而可能导致人贩子破罐子破摔,作出极端事情。

我不以为然。是的,就算把杀人犯处以死刑,仍然不能杜绝杀人事件发生。但不能因此认为死刑没有用。如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把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还可以理解。但如此从震慑犯罪的角度看,死刑的震慑作用无疑更大。

人们提出对人贩子处以死刑,不能简单理解为偏激。由于人贩子没有得到有力打击,拐卖儿童的事件屡有发生,导致广大家长陷入深深的恐慌之中,更不用说那些已经被人贩子偷走、抢走孩子的家庭了。而且,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对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实际上,很少有人贩子因此被判死刑。总体而言,人贩子的犯罪成本太低,仅此本案为例,法院判决邓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仅法律规定对人贩子的惩罚过轻,而且法院审判时比法律规定的更轻,对人贩子起不到多少震慑作用。因此,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就算不是一律处以死刑,也应规定人贩子一律判处至少二十年,不允许任何“打折”的情况存在。


李蓬国一针见血评论


虽然,都是人贩子,但是在罪名上,本身就有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分。

通俗来说,拐卖儿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骗来卖,主要用来卖来牟利,拐骗儿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骗来自己养,没有贩卖牟利的意思,类似本事件中,就是典型的拐骗儿童罪

看新闻得知,是老人带着十个月大的孙女在公园玩,期间碰见一中年妇女在逗自己孩子,因为老人之前见过该妇女,于是居然把孙女给了这妇女帮忙暂时抱下。自己好去找儿媳,岂料10分钟后,回来发现父母连带自己孙女都消失了。


随后调查得知,该妇女主要是为了欺骗自己男友,让男友误认为这是她之前和该男子生的私生子,把孩子抱走是打算和男友一起养。

因此这样的情节,最终才被法院认定成拐骗儿童罪

在我国,拐骗儿童罪本身就比拐卖儿童罪惩处轻很多。

拐卖儿童罪最高为死刑,拐骗儿童罪为五年以下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没有找到该案例的判决书,但是猜测判处一年三个月,无非是因为最终孩子被解救,没有被其他伤害,主观动机上,奶奶也有一定的责任,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什么的。

当然以上只是猜测,其实无论拐卖也好,拐骗也好,做父母的也许永远都见不到孩子了,都是一样的心疼。


廖彩琳律师


经上网查询资料:5月1日15时04分许,青浦公安分局接报称:在练塘镇三官桥路,贞溪北路附近一女婴被人抱走。捷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查,当日14是25分许,王某带其孙女王莫某(女,10个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园内玩耍遇到一位曾见过的中年妇女逗其孙女,王某便将孙女让其暂抱一下,岁离开公园去找儿戏。10分钟后,王某回到上址返现该中年妇女极其孙女均已不见,随后报案。
据了解,在与男子杨某交往后,邓某于2016年怀孕,回到老家后,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引产,却欺骗杨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过年邓某回沪后,迫于杨某的逼问,邓某无计可施,为带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园“物色”婴儿。

从该内容看,邓某的行为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人贩子,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整个过程中,邓某不是以拐卖孩子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自己的感情和婚姻的因素,想将孩子抱走自己抚养。

但是,邓某的行为依然是拐卖儿童。因为其自身的拐走孩子的行为,已经造成另一个家庭的伤害。幸亏民警的及时处置,才没有造成一个家庭长期陷入痛苦。试想,如果不是处置及时,孩子的奶奶或许会因此被家人埋怨而郁郁终身,甚至不堪自责而寻短见。这将必然造成一个家庭的悲剧和破裂。

当然,更应该庆幸的是孩子还好只是被邓某抱走自己抚养,而不是买卖或者残害。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对孩子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并且在被抓后,主动交代并承认自己的行为,交出孩子。从坦白从宽的角度来说,也应该是一种减刑的行为的。但是仅仅一年三个月的刑期,确实让人感觉有点匪夷所思了。

如果直接法律规定:只要是人贩子,抓住后一律死刑。那么很可能邓某意识到会被抓捕而铤而走险,挟持孩子做人质,或者直接把孩子处置了。因为生硬的法律规范而平白无故的残害了孩子的性命!我相信,这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活着就是希望,活着才能看到明天的太阳。人贩子也一样是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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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都应该坚决打击。事件回顾:2018年5月1日14点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因对男友慌称自己与其生了孩子,为圆谎,遂独自到青浦区镇练塘镇小蒸社区三观桥街心公园内逗被害人王某某玩乐,趁其看护人暂时离开之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到其男友暂住地,欲与男友共同抚养。


2018年8月8日,经上海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诗词公寓观点:虽然法院判处邓某某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里最大的不同就是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区别。

拐卖儿童根据刑法应该是五年起步,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那就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罪名是拐骗儿童,她的目的是自己抚养,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法院正是基于这点才判处她一年三个月。

但个人感觉对邓某某的判决还是有点轻,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的去偷孩子,想孩子了自己不会生?就算不会生可以用合法渠道去收养孩子啊。

邓某某的行为毕竟在孩子父母失去孩子的一段时间内,对孩子父母的心里伤害已经形成,社会影响的破坏力也非常恶劣,不过相对于拐卖儿童来说,拐骗儿童性质还是有所区别。


诗词公寓


以拐卖儿童为例,本人认为,对人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从犯罪后果说。

对于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说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和杀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区别?对于孩子而言,虽然活着,但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父母,这和杀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区别?这种永远的别离连见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给,并且明知对方活着却永生不能相见,永远的生离比死别更让人无法承受,说句难听的话,这种痛苦还不如死亡来的死心塌地一些,怀着一丝希望的绝望那种痛苦可想而知,这种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会消失,因为明知人还活着,不可能淡忘,只能越来越强烈,正所谓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让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贩子给受害者带来的打击,折磨和痛苦甚至远远大于杀人。

2.从民意情绪说。

人贩子让一个家庭承受着甚于杀人者带来的更大伤害,却只是为了一己相对较小的利益,可谓残忍至极,龌龊至极,即使从旁观角度也无法让人产生丝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众眼里贩卖儿童者比故意杀人者更可恨。

3.从震慑效果说。

拐卖儿童对受害者来说痛苦无比,但对于人贩子来说代价小,来钱快,所以量刑较轻定会鼓励更多好逸恶劳之徒加入人贩子队伍之中。防永远大于治,重刑震慑之下定会极大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率,不说会杜绝也差不多,人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为这种犯罪代价不大,压根就没有生命危险,说铤而走险都有点言之过重了,一般都是怀着偷鸡摸狗之心,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干着人间可以说最残忍的事,如果将要受以极刑,搭掉性命很划不来,人贩子这笔帐比谁算的都明白。

4.从犯罪经济学上说。

人贩子的犯罪利润率可能是上百倍,可只是率挺高,利润并不大,这和贩毒不同,吸食毒品的多数是有钱人,贩毒人利润极大,很容易使亡命徒冒死而为。而通过购买拐卖来的儿童进行收养的基本都是穷人,有点钱的人不会愚昧到通过这种方式收养孩子,所以孩子的价格不会很高,提高价格也卖不出去,所以不用担心重型之后因犯罪成本加大而提高被拐卖孩子的价格,从而形成暴利市场把人贩子变成亡命徒,放心,量刑再重,也绝不会有武装贩人集团出现,因为穷人圈里根本形不成暴利市场,可能贩卖十个孩子都不够买一把枪的。再说即使遇到天生是亡命徒的人贩子,那点利润根本不值得去冒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以重型,人贩子考虑到犯罪性价比,定会放弃这种犯罪。

5.从保护被拐儿童安全上说。

如果考虑量刑过重会造成有前科的人贩子杀人灭口和拒绝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颁布贩卖人口死刑新法前规定并提前公布新法执行过渡期,过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对待,并且主动投案交代的从宽处理,在过渡期之后作案的按新法执行。这样执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贩子狗急跳墙,又可使新法之后的拐卖案大大减少。

对人贩子的迁就和忍耐应该有个期限了,因为后果的严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杀人相提并论。


蓝天149349296


我昨天刚刚写过一篇类似于此的问答题,当时就有网友告诉我,说某某人贩子被抓,被某某法院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徒刑。我当时不信,网友提示我,说可以在头条里面找,兴许能够找到。

今天,我终于相信有此事,并且头条问答也提出来了,不过,我还是有点不敢相信,为了谨慎小心,我还是去读了几篇网友的回答,原来是拐骗儿童,不是拐卖儿童?卖与骗之间的差距,我不是很懂,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一字之差哟?

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标志着国家法律机制已经日臻完善,在惩治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体的利益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老百姓完全可以放心的工作和生活!这不得不说是一件令人欣慰的大好事,老百姓能有今天的好日子,能够安居乐业,还得感谢政策的英明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不管哪个时代,总有一些违法乱纪的不法之徒挑战法律,挑战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在这方面,法律的过于宽松只会纵容犯罪!一个法治社会,如果法律不能够与社会同步发展,说明法律还有欠缺,还需要逐步改进,切莫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甚至于法律也在犯罪?

尤其是针对各种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更应该公正严明,法律的铁锤要做到锤锤击中要害,锤锤落到实处?



手机用户22954642155


太轻了,感觉就是对人贩子的纵容!

贩卖小孩子,只判一年三个月。

这不是开玩笑吧,难道判罚时不能考虑下受害人的感觉么,难道这样判罚能让罪犯悔改么?罪犯住了一年多出去后能不重操就业么?我很怀疑这点!

我们国家好多地方经常发生丢孩子的事情,我国好多孩子丢了以后很难再找回来,2014年有一部电影专门反映丢失了孩子的家长如何艰难度日,如何想尽办法去寻找小孩子的故事。


可以想象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对于父母亲人的重要性!孩子如果丢了,真的可以想象真的是让父母心如刀割,伤心欲绝的事情。而对于孩子来说,从丢失的那天起,注定已经改变了命运,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甚至可能愚昧一生。因为买孩子的地方基本都是穷乡僻壤,都是现代文明很难顾及到的地方。这将对孩子和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这样的判决,一年三个月,考虑过孩子家长的感受么?考虑过被贩卖的孩子的惊吓和心灵阴影么?考虑过孩子家长的极度痛苦么?而且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对于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就这样保护么?


人贩子简直就是罪不可赦啊!贩卖孩子,应该判死刑!应该无期徒刑,让他们永无翻身之日。 期望人贩子悔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他们来自于地狱,来自于穷乡僻壤,熟知穷乡僻壤的孩子需求,而贩卖孩子比贩卖毒品更加暴利,这个是无本生意啊!一个孩子不用自己生,偷来就行,到穷乡僻壤可能就能卖不少钱。巨大的暴利是这些人不断贩卖孩子的极大推动力,惩罚不重,根本不可能让他们停手和悔改的!

为了孩子,期望贩卖孩子与贩卖毒品一样判处重罪,甚至比贩卖毒品罪更重的判处!

另外,要多宣传买孩子也要入刑,这样两头抓。彻底杜绝拐卖孩子的再次发生。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的孩子,保护好我们的未来!

重判,重判,必须重判!以震慑拐卖!期望未来再没有拐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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