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徵收社保的影響

老河口市地稅局申請稱:老河口鵬程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應繳納社會保險費632979.12元,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400295元,基本醫療保險費187669元,失業保險費21171.6元,工傷保險費20943.92元,生育保險費2899.6元。

稅務機關征收社保的影響

案情簡介

老河口市地稅局於2016年11月1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河地稅通(2016)5025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和河地稅5社限繳字(2016)第5012號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欠繳社保費數據來源、法律依據、違法責任、對核定數據異議的處理方法,以及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時效。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未對社保費欠繳數據提出異議,也未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6年12月5日,老河口市地稅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河地稅5社處字(2016)第5005號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其限期繳納欠繳社保費和自欠繳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017年6月5日,老河口市地稅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河地稅詢(2017)5001號詢問通知書,並於次日聽取了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的工作人員王莉莎對行政處理的意見。2017年6月7日,老河口市地稅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河地稅5社強告字(2017)第5001號社會保險費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但當事人仍未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17年7月17日,老河口市地稅局工作人員分別前往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營業部查詢當事人存款賬戶情況,經湖北老河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核查,該單位的存款賬戶20×××12餘額為13.45元,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營業部核查,該單位的存款賬戶42×××66餘額為1530.13元,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河地稅5社處字(2016)第5005號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理決定書所確定的對當事人徵收欠繳社會保險費632979.12元和徵收自欠繳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16871.76元,合計金額849850.88元。

人民法院認為

經審查,法院認為,老河口鵬程新型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欠繳社會保險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老河口市地稅局對其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是法律賦予的職權。河地稅5社處字(2016)第5005號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沒有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在社會保險費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下達後,仍未按規定時間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法強制執行,符合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對老河口市地稅局申請強制執行的河地稅5社處字(2016)第5005號社會保險費行政處理決定,本院准予執行。

明稅觀察

國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以後稅務徵收社保不再是代收,而屬於本職工作了,這一改革,將對那些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未全額繳納社保以及虛假工資申報的企業帶來風險。之前由於稅務機關和社保局的信息未實現共享,要將社保信息與個稅申報信息進行對比的話,存在困難,而現在社保與個稅申報均由稅務局管理,信息對比不再存在困難,若企業存在偷報、瞞報的情況的話,可能立刻會被查實。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作者: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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