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2018-08-13 11:34

原標題:追蹤頭條丨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手傷人...他們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隨著城市道路交通的飛速發展,交通管理工作也更加複雜和困難,對於交通警察嚴格依法執行職務,絕大多數群眾都能支持理解,全力配合,但仍有少數人法律意識淡薄,對執勤中的交警百般阻礙、無理取鬧,甚至用暴力抵抗執法。

△節目視頻

女子抓傷、咬傷執勤人員

7月27日傍晚,交警支隊新羅大隊勤務二中隊在曹溪街道樟柴樹燈控設卡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輔警員發現一輛摩托車的車牌彎曲變形,便上前示意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行為,一次記12分。女子一開始不願意向民警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並用言語侮辱執勤人員。隨後,在民警的再三勸說下,女子才將證件出示。確認車輛和駕駛員證件齊全後,民警示意該女子可以離開了,可她卻用更加過激的語言辱罵執勤人員。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該名女子衝動的行為和過激的言語,引起了周邊許多群眾的圍觀。由於該女子的行為涉嫌妨礙公務罪,民警立即向執勤民警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增援,將其傳喚回交警大隊進一步處理。

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 林再春

一個是當時兩個人在吵,吵瞭然後我看圍觀群眾比較多,影響也不好,然後就是說先把她帶邊上。但是她跑到路中間要去攔車,要去撞別的小車,我說這樣不行,你必須把她控制住了,就叫兩個協警過去把她控制住了。在這個過程中就有一個協警被咬傷,大拇指根部這邊,另外一個協警是一條手臂上好幾處抓傷。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該名女子被民警帶回交警大隊後,依舊不配合調查,並用身體撞壞了警車玻璃,將警車鑰匙折壞。為了確保她的人身安全,民警用約束繩將她束縛住,但該女子仍然不停的用頭撞擊地面,企圖嘗試用過激的行為來逃避責任。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事件發生後,曹溪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處置。經調查,該名暴力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疑人名為闕某彬,女,43歲,龍巖市永定人。目前,該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局依法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審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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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證件齊全,卻不願意配合民警接受檢查,甚至用言語辱罵、抓傷、咬傷執勤人員,真是讓人無奈。而在平時的執法工作當中,一線的執勤民警經常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尤其是酒駕、醉駕的駕駛員,暴力行為更為常見。

醉駕男子對民警大打出手

8月4日23時,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接到報警稱,在北環西路發生一起摩托車與小車追尾的事故。當民警趕到現場時,摩托車駕駛員卻一直聲稱雙方已經私下解決了,不需要立案。調查中,民警發現摩托車駕駛員身上酒味濃重,有酒駕的嫌疑,於是要求他配合吹氣測試,但是該男子拒不配合,並對辦案民警進行辱罵、推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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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 吳建文

過程是很不配合,連名字都不告訴我,然後現場還有一點想跑的意思,後面我們叫派出所過來增援,在極其不配合情況下才勉強吹氣成功,顯示是218mg/100mL,超過我們臨界值是80mg/100mL。

由於涉嫌醉酒駕駛,辦案民警依法傳喚該男子前往交警大隊接受進一步調查。

當民警要求他前往指定醫院,接受抽血檢測時,男子卻對辦案民警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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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 吳建文

說讓他跟我們去醫院抽血,化驗那個酒精含量,他一起身就衝著我,然後掐住我脖子,然後就用力往後推我。後面就是另外一個同事也是被掐住脖子,將近就是那個按在牆上的那種。

為了逃避去醫院抽血測試酒精含量,該男子對辦案民警大打出手。在家屬和其他民警的勸阻下,男子最終才願意配合。抽血測試結果顯示,該男子的酒精含量已達到218.9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的範圍。目前,該男子已被公安局依法刑拘,公安機關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該駕駛員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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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執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據瞭解,交警在道路上設卡檢查,一方面是為了查處各類顯見性的交通違法行為,例如不戴安全頭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闖紅燈、不按道行駛等等,同時也是為有效遏制機動車“偷盜搶”案件的發生。

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 林再春

就是我們平時日常檢查也是為了,打擊這些偷盜搶車的行為。因為市級這段時間一直有個打擊三車活動,持續很長時間了,效果也比較明顯,如果我們發現了這個被盜被搶的車輛,都會先聯繫相應的當時失主報案的那個派出所,會移交回去,然後會聯繫失主歸還。

龍巖一女子拒不配合交警執法,謾罵、撒潑,甚至“出口傷人”……

阻礙交通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交通民警的生命健康權,更是對法律權威和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公然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龍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羅大隊民警 林再春

我們正常是檢查這些駕駛證、行駛證這些,所以說一般來說有證齊全的話,就一兩分鐘的事情。都以為是這個反正只要攔下了都會被抓,其實如果證件齊全的話,現場就可以走了,還有一個就是因為現在很多群眾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不瞭解這個妨礙執行公務是要入刑的。

公眾的安全感來自於良好的社會交通和治安環境,而這離不開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任何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將被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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