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應該感謝這位“撒潑”的女車主

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應該感謝這位“撒潑”的女車主

《郭力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4月16日晚,關於近日在網絡上沸沸揚揚的西安奔馳車事件終於傳來了皆大歡喜的消息,當事女車主和車輛銷售商最終達成了更換新車、退回金融服務費及其他補償等和解協議。

有的網友對此感到不解,認為事件經過發酵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機關等監管單位也已經紛紛介入調查,現在雙方和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先前進行的調查是否會戛然而止,這起事件至此就全部了結了呢?

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應該感謝這位“撒潑”的女車主

網絡圖片,非文中當事人

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郭力律師認為,這起事件本質上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當事車主選擇與車輛銷售商進行和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九條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和車輛銷售商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當事車主與車輛銷售商進行協商並達成和解是符合消法相關規定的。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五十三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根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當事車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也有權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對方當事人自行進行和解或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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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後握手言和

當然,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作出處分,但是,如果涉及的事項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違反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則當事人的自行處分權利將受到限制。這起事件中,當事車主與車輛銷售商發生的糾紛系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涉及的是當事車主本人的財產權益保護和對車輛銷售商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雙方對於車輛銷售事項達成和解並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我們可以說,這起事件中當事車主與車輛銷售商之間的恩恩怨怨隨著雙方的和解已經“案結事了”了,但是事件中暴露出來同樣引起關注的“金融服務費”能否收取以及收取方式的合法性問題,已經引起了監管部門以及當地稅務部門的注意,一方面,國家銀保監會已要求北京銀監局對奔馳汽車金融開展調查,另外一方面,車輛銷售商讓當事車主將服務費轉賬匯入私人賬戶,且僅出具收據而不出具財稅發票,則明顯存在偷逃稅收的嫌疑,隨著西安當地稅務機關的加入調查,相信有關事實也將在不久的將來水落石出。

郭力律師認為,本案以一場近乎“鬧劇”式的開場開始,最終以相對和諧的方式了結,結果應當是圓滿的,如果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能夠得到徹底的整改,那更是皆大歡喜。從當事女車主事後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的言論來分析,她事實上是一個非常理性和低調的普通人,看得出的確受過良好的教育,對社會的公平公正充滿期望和信任,但是現實卻讓她終於無法忍受在事件處理過程中遇到的種種不正常的待遇,並最終以一種“撒潑”的方式呈現,但如果縱觀事件的前後經過,其實也只是她一種正常的情緒的發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並且正是因為以這樣的方式引起的廣泛關注,才使得那些在車輛銷售行業中早已被“墨守”的“成規”或者說是“潛規則”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得以被監督、被譴責、被整改,最後回到規範運作的良性軌道上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很多人都應該感謝這位女車主,甚至可以說,我們整個社會都應該感謝這位女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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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有“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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