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不可抗辯條款,隱瞞病史能賠嗎?

不知大家是否有這樣的體會:想要購買人身保險時遇到最大的問題不是如何選擇產品,而是在身體有一些小毛病時如何進行健康告知並通過核保。如果有朋友隱瞞病史,在過了兩年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依據保險法中相關條款來進行理賠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在保險法中鼎鼎有名的 “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內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人身保險訂立之日起滿兩年後,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續期保險費,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的誤告、漏告和隱瞞事實等為理由,主張解除合同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有了不可抗辯條款,隱瞞病史能賠嗎?

不可抗辯的意義

首先,我們客戶在投保時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並未確診,考慮到保險銷售前端風險的存在,並約束保險公司不能濫用解約權利,不可抗辯條款為消費者爭取了應有的保障。

其次,可有效緩解理賠糾紛。保險公司拒賠一直被消費者“詬病”,但實際上只要滿足了理賠條件,保險公司都會快速審核進行理賠的。但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投保時將健康告知如實填寫,以免在理賠時因隱瞞疾病史等情況被拒賠。事實上,如果投保單生效滿兩年,只要投保時非有意隱瞞健康狀況,出險後仍可獲賠。

也許當我們講到這裡,屏幕前的客戶朋友會認為自己手上拿到了一把“尚方寶劍”,只要捱過兩年,即便投保時沒有如實填寫健康告知也不用怕了。但事實上是不是如此呢?

案例解說

2009年12月8日,小李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合同生效兩年後,小李確診發生重疾(終末期腎病)。2012年10月,小李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小李

在投保前已被診斷為患終末期腎病拒賠。小李患病已久,卻在投保時故意隱瞞患病事實,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小李以不可抗辯條款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小李敗訴。宣判後小李不服提出上訴,但上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不可抗辯條款”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如果在投保前已確診存在健康隱患卻沒有如實告知,那就存在騙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騙保”,那麼,不可抗辯條款並不適用。

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誠信投保的基礎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騙保險公司隱瞞實情,保險公司則可無視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未避免未來的理賠糾紛,誠信二字請大家牢記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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