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替人作擔保拒不付款 執行法官溫情釋法促履行

債權到期後,債務人“跑路”,村幹部臧某作為擔保人卻不願意履行債務。7月23日,在執行法官堅持不懈釋法明理後,臧某終於意識到法律權威性和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場給付3萬元執行款並與申請人達成和解。

臧某系太白鎮某村的村幹部,2016年為一起買賣合同出具擔保協議,承諾為7萬元貨款作擔保。合同約定付款的期限已過,債務人秦某卻遲遲不付錢。債權人將秦某、臧某一併告上法庭。2018年3月,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秦某應給付貨款7萬元,臧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秦某自從訴訟階段就未露面,執行法官經多方走訪調查尋人未果。隨即,執行法官找到擔保人臧某,並凍結劃撥其銀行卡里的1萬元錢。臧某始終態度消極躲避執行,講明緣由不願意承擔別人的債務。7月23日晚,執行法官在太白鎮費盡心力終於找到臧某並帶回法院,臧某家人情緒激動覺得十分冤枉。農村黨員幹部理當帶頭遵法守法,經過兩個小時的耐心說服教育,臧某終於認識到自己的法律責任,當場交付3萬元,餘款3萬元承諾在中秋節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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