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爲什麼你吸毒不用坐牢,而我沒吸毒卻要坐牢?!

說到毒品類的犯罪,大家肯定能想到走私毒品啦、販賣毒品等等啦!但其實呢,檢察機關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一直十分嚴厲呢!毒品犯罪的罪名真的是又多又複雜誒~~~

今天,廣昌檢察君就來跟大家談談頻發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吧!

為什麼要專門說這個罪名呢?那是因為在日常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人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不知不覺中觸犯了刑法,涉嫌這項罪名卻不自知,令自己追悔莫及。

「釋法」為什麼你吸毒不用坐牢,而我沒吸毒卻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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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

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根據2016年4月11日剛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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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昌檢察君就用簡單的案例給小夥伴們解釋下

【案例】1

犯罪嫌疑人楊華(化名)是吸毒人員,偶爾他就會和其他吸毒的小夥伴一起去買毒品,然後再一起回到自己家臥室內共同吸食,次數達到五次。在這個案件裡,楊華(化名)的那些吸毒小夥伴因為吸毒可能會被警察蜀黍行政處罰,甚至被送去強制隔離戒毒,但是楊華則不一樣,他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涉嫌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釋法」為什麼你吸毒不用坐牢,而我沒吸毒卻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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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犯罪嫌疑人張明是吸毒人員,平常有在租住的房間內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的習慣。張明的朋友吳品(化名)、林尹(化名)和蕭遙(化名)多次到其出租房,用張明放在床頭桌子上的吸毒工具吸食剩餘的冰毒,期間張某未予以制止。張某的行為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釋法」為什麼你吸毒不用坐牢,而我沒吸毒卻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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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案例呢相信大家都能明白,第二個案例有些小夥伴們肯定有疑問啦,為什麼張明自己沒吸毒也沒主動叫朋友來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

那是因為容留他人吸毒,給吸毒者提供的場所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被動提供,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場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蔽的場所。甚至飯店,賓館、酒吧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釋法」為什麼你吸毒不用坐牢,而我沒吸毒卻要坐牢?!


所以說了這麼多,大家是否對容留他人吸毒罪加深了些瞭解呢?那可要快馬加鞭的給身邊的親朋好友普普法喲!告訴他們千萬不要因為所謂的“朋友義氣”而把自己陷入牢獄啦!

檢察官溫馨提示:為了能擁有健康、快樂的生活,我們一定要加強防範意識,抵制誘惑,拒絕毒品,熱愛生活,珍愛生命,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構建美好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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