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疫情當前,這16個法律知識你必須知道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每一位公民要嚴格遵守各級政府依法發佈的預防、控制措施,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不僅事關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應盡的法律義務。不遵守相關預防、控制措施及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為此,省司法廳整理出16個典型案例,以解讀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民主要法律義務。

一、不得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不得隱瞞相關個人信息,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

案 例

侯某某,男,69歲,天全縣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車(12車廂)從安徽省阜陽市至湖北省武漢市(車次時間:00:33-05:09),在漢口火車站停留近2小時,其間出站就餐,後轉乘D615次列車(3車廂)從漢口站出發至成都東站(車次時間:06:56-16:16),當晚乘私家車到達天全。到天全後,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向有關部門如實報告情況,也未採取自行居家隔離措施,多次與周邊人員接觸,參與聚餐聚會。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現“反覆咳嗽、咯痰伴心累、氣促”等症狀到天全縣人民醫院入院治療。治療期間,醫務人員多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侯某某均予以否認。1月31日,侯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被醫院隔離收治。因侯某某的行為,造成與其密切接觸人員100餘人(醫務人員30餘人)被隔離觀察,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機關已經對侯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評 析

防止傳染病關係到自己和所有人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如果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但不遵守相關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措施的,希望或者放任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安安全的,將被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主觀上雖然認識到,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有引發致傳染病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將被以過失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不得編造、傳播謠言及恐怖信息

案 例

2020年1月23日,一女子在微信群中編造散佈“新華醫院崇明分院:昨天凌晨2點13分,X男X女感染新型傳染性肺炎病毒死亡,最大的35歲,最小的1歲,參與搶救的醫生被隔離,中央一家電視臺報道,暫時不要吃香蕉,特別是南匯香蕉,X人感染。”的疫情謠言信息。經核實,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依法對穆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評 析

每個公民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不得傳播未經核實的信息,更不得編造、散佈虛假信息,否則將誤導公眾的信息獲知與判斷甚至引起社會恐慌、將嚴重影響妨害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情節輕微的,將受到治安處罰,嚴重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三、不得“醫鬧”,實施毆打、辱罵醫務人員、故意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

案 例

2020年1月30日,武漢市礄口區柯某,因其岳父(68歲)病毒性肺炎於當日在醫院去世,柯某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頭部和頸部,醫生的口罩、防護服也被扯壞,擾亂了醫院正常秩序。目前,礄口警方已經刑事立案,依法對柯某刑事拘留。

評 析

維護醫務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毆打、辱罵醫務人員、實施故意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嚴厲打擊。

法律條文

國家衛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節選):

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實施下列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四、不得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尋釁滋事行為

案 例

2020年1月26日,山東濟南一男子酒後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檢查,對檢查點桌椅進行惡意破壞,在工作人員勸解下,男子返回家中。不久後,他再次返回檢查點,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推搡辱罵,在檢查點尋釁滋事。南山分局民警接到報案後,及時出警到達現場,將當事人傳喚至公安機關,經調查,南山分局對該男子處以十五日治安拘留。

評 析

打贏疫情防控戰役必須有安定的社會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將受到法律比其它時期更為嚴厲的制裁,會被依法從重處理。

法律條文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不得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案 例

2020年2月4日上午10時許,四川鄰水縣公安局接轄區觀音橋鎮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報警稱:其在開展疫情防控檢測工作時被村民楊某辱罵、威脅。鄰水縣公安局柑子派出所接到指令後迅速出警處置。經瞭解,廣安鄰水觀音橋鎮政府工作人員與五家溝村幹部在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時,村民楊某拒不接受體溫檢測,辱罵工作人員,並手持石頭暴力威脅防疫檢查人員,強行衝闖卡口。出警民(輔)警趕到現場後立即與政府工作人員一起找到楊某瞭解情況。但楊某情緒激動,拒不配合,揚言要“弄死”出警的民(輔)警,並對前來了解情況的民(輔)警進行毆打。致使2名民(輔)警身上多處軟組織損傷,其中1名民警小拇指肌腱斷裂,造成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和民(輔)警衣物損壞。2月5日,犯罪嫌疑人楊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鄰水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評 析

在傳染病防控期間,每一個公民都有義務遵守各級政府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不單要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以妨礙公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六、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

案 例

2020年1月26日夜,四川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南部縣草市街程氏勞保用品店在銷售高價口罩,涉嫌價格違法。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經營者所銷售的口罩,進購數量為900只,進購價格為2.95元/只,並於1月24日開始銷售,價格自5元/只調整到20元/只的價格銷售,且臨時漲價行為也均未明碼標價。銷售期間,業主曾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新型病毒橫行,口罩供不應求,希望大家定量購買,夠用就好……”等字樣宣傳內容,同時對前來購買的消費者說:“口罩缺貨,到處都在漲價”,進一步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目前,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連夜調查取證,已對程氏勞保用品店哄抬物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擬定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實施最高上限處罰。

評 析

在防控疫情期間,本應該齊心協力,共克時艱,但一些不法商人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僅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要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

案 例

四川省內江籍女子劉某某夥同湖北省仙桃籍郭某某,在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購買發往四川銷售“三無”口罩,在進入四川內江轄區時,經群眾積極舉報,在2月1日,被公安機關當場擋獲。現二人已經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依法立案偵查。

評 析

合乎標準的醫用器材、醫用衛生材料是疫情防控診療必需的重要物資,一旦不合乎標準或不具有防護作用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流入使用環節,不僅危及患者和醫護人員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會妨害阻斷傳染途徑、危及眾多民眾安健康全,對疫情防控工作帶來重大危害,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銷售方式,既包括當面線下交易也包括網絡線上交易。

八、不得非法行醫

案 例

2020年2月1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衛生執法人員在對新豐鎮開展非法行醫摸排時,通過走訪群眾,得知在新豐鎮民豐村有“醫生”在給人看病,順著線索一路追查,終於在民豐村的一戶居民家中將其查獲,執法人員發現,在屠某某家中現場發現了大量口服藥以及注射用藥品、器械,其中大部分藥品是在1月18日採購,準備用於過年期間和民工返鄉期間開展診療活動。目前,屠某某已因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被衛生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評 析

為保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對開展醫療活動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防止野郎中、假郎中謀取個人非法利益延誤對患者的診治 。防控傳染病更具有專業性,稍有不慎,不僅會延誤對患者的治療,而且會導致傳染病傳播。在防控疫情期間,任何非法行醫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九、不得侮辱、誹謗、歧視他人

案 例

2020年2月5日,深圳市網警接舉報,一男子在多個微信群發佈“希望這次疫情,湖北人全部死光”等言論,並在網上廣泛傳播。2月6日,深圳警方在龍華某小區將散佈言論的劉某(男,36歲)抓獲。劉某對其涉案行為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評 析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傳染病患者及來自疫情高發地區的民眾實施無差別的侮辱、誹謗、歧視的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人格尊嚴,也妨害了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不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傳播和洩露公民個人信息或隱私

案 例

2020年1月30日,富順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將《富順縣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通知書》送達至兜山鎮人民政府,政府門衛李某某簽收後,私自查閱,將該通知書拍照後通過微信發送給女兒李某,該通知內載明有3名公民隱私信息。李某查看後,為提醒家人不要前往兜山老家,遂將該通知分別轉發至兩個微信家庭群致使公民隱私信息散佈於眾,在網絡上流傳,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李某被依法處以罰款500元。

評 析

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防控疫情期間,更要注重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保護,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有關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可以公佈相關個人信息外,其他侵犯、傳播或洩露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者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家人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十一、不得違法設卡攔截及以挖土斷路的方式阻斷交通

案 例

2020年1月23日以來,新冠疫情因春節人口流動進入高發期後,多個省相繼出現為阻止疫區車輛人員進入本轄區而阻斷縣道、村道的情形,有的地方甚至阻斷跨行政區域的高等級公路(國道、省道);同時不少地方阻止湖北牌照特別是湖北武漢牌照車輛通行,致使該類車輛長期“漂流”。

評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可以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場所,更不能以挖土斷路的方式阻斷交通。這些行為都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不得違法處置可能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垃圾

案 例

2014年春,河北省唐山市王某甲利用其親戚董某甲位於遷西縣舊城鄉吳家峪村的板栗收購廠加工塑料顆粒,該廠無任何生產手續,王某甲從當年5月籌備至10月份生產,陸續從唐山市工人醫院保潔負責人楊某等人處購買大量醫院產生的一次性輸液袋、輸液器、輸液袋等醫療垃圾4.6305噸,用於加工塑料顆粒。在生產十餘天后,被他人舉報,遷西縣環境保護局對被告人下達了停止違法生產通知書,被告人自行將生產設備拆毀,停止生產。遷西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評 析

醫療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質、有毒物質,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專門機構、專門人員,按照專門流程在專門場所進行處置。本案中,王某甲明知自己無資質處置危險廢物,卻非法處置醫療垃圾多達4.6305噸,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生產原材料以滿足營利目的,其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應當受到制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三、配合和服從為預防、控制傳染病所採取的措施,包括:調查、檢驗、採樣、隔離、觀察、治療及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等等

案 例

南充市嘉陵區孫某某(男,66歲)1月20日從武漢駕車與家人回嘉陵區吉安鎮,21日參加壩壩宴聚會,22日出現發燒咳嗽症狀,23日因病情惡化到區人民醫院就診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醫院要求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在幾天內接觸了大量人員。後孫某某被強制隔離治療被確診為新冠肺炎,與其密切接觸的數10人均被隔離觀察。區公安分局依法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疾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評 析

在防控傳染病期間,為切斷傳染傳播途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有關政府部門及衛生機構有權採取各種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措施,任何人都要服從和配合這些預防和控制措施。如果違反了這些預防、控制措施,將根據行為方式及所帶來的危害後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嚴重者會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公民在傳染病疫情期間負有遵守相關政府或部門發佈的比如交通管制、場所封閉、畜禽撲殺等決定、命令、公告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這一義務既包括如實報告自己病情、病史,也包括他人。

十四、及時如實報告義務

案 例

南充市嘉陵區韓某(男,24歲),1月21日從武漢乘車回嘉陵區,在知道武漢新冠疫情後未按轄區通知如實登記報告,在出現感冒症狀後也未居家隔離觀察並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活動。26日被疫情防控辦勸至區人民醫院檢查並隔離治療,隨後被確診為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目前公安分局依法對韓某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評 析

在春節假期前後,既要迎來返鄉回家大量人群又有節後返回工作地的高峰,在疫情嚴重地區駐留、經停的人員和與感染者密切接觸的人員,要依法如實報告並按要求履行就診和隔離觀察、治療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社會構成危害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十五、服從政府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義務

案 例

2020年2月1日下午,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紡織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製貨物,後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調查瞭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評 析

案例中,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仍要求部分工人復工趕製貨物,涉嫌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行為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公民在傳染病疫情期間負有遵守相關政府或部門發佈的比如交通管制、場所封閉、畜禽撲殺等決定、命令、公告等義務。

十六、依法徵用和接受配合徵用的義務

案 例

武漢市防控指揮部通告:自1月26日起中心城區實行機動車禁行管理,為此截止1月28日已徵用310臺公交車和4700臺出租車保障病人看病需要;同時分三批徵用24家醫院萬張床位。相關單位和個人均按徵用要求提供被徵用車輛、場所和設施設備。

評 析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涉及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徵用應由國務院進行,除國務院之外的縣級以上的其他地方政府只能徵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物資。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地方政府籌集、調配防護物資以致依法採取徵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抗疫一線的供應,任何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有配合的義務。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對及時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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