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門:輔警酒後駕車肇事 致乘坐人一死一重傷獲刑

【摘要】

記者姚大盛

晨刊訊祁門縣原交通輔警小王酒後駕車,途中不慎發生翻車事故,導致車上乘坐人一死一重傷。近日,小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現年22歲的小王原是祁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一名輔警。2018年1月11日晚,小王受邀到祁門縣金字牌鎮一家路邊飯店聚餐,席間小王喝了一點酒。當晚9時50分許,小王酒後駕車載著男子巫某和女子小張返回祁門縣城。不料,當車子行至祁門326省道金字牌鎮洪村一處路段時,該車翻到道路左側的田地裡,造成乘坐人巫某當場死亡、女子小張人身損傷達輕傷一級及牙齒脫落7枚以上的重傷二級交通事故。隨後,小王打電話報警。事後,經司法鑑定,小王採集送檢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68.3mg/100ml,為酒後駕駛,而被害人巫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零。此外,事故發生時,小王駕駛的小轎車的行駛速度介於70碼至71碼之間。2018年1月18日,經祁門縣交警大隊認定:小王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巫某不承擔責任。案發後,小王已支付巫某親屬賠償款30萬元,並支付尚在治療的張某醫療費5萬元。

另外,由於傷者張某目前尚未治療終結,2018年7月27日,小王與張某自願達成協議,小王當天支付給張某醫療費7萬元,約定在2018年9月24日前,再支付給張某醫療費3萬元。關於張某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雙方一致同意在張某治療完畢後再自行協商、通過有關組織調解或者訴訟程序解決。而後,小王取得巫某家人、張某的刑事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王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應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後,鑑於小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賠償了被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刑事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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