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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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覃某駕駛無牌摩托車在行駛至一片莊稼地附近時,與向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

  • 事故發生後,覃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但是不治身亡;

  • 事故查明,向某駕駛拖拉機未購置交強險;(一般農村拖拉機都不會購置,交警也不怎麼管)

  • 覃某系城鎮居民,但在事故發生地村莊附近長期承包了一片林地,進行養殖、種植工作;

  • 交警隊認定:覃某、向某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 覃某的家屬將向某起訴致法院,持覃某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據,要求法院按照城鎮居民身份判令向某進行賠償!

  • 但法院最終依照農村居民賠償標準進行了判賠;比照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覃某少獲得了幾十萬賠償!

(那麼法院為何將戶籍為城鎮戶口的被害人依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損失賠償計算?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法盾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

37、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以上司法解釋與法院審判觀點可以看出:

  1. 死亡賠償金是依據受訴法院上一年度人均收入額度為基礎計算,至於是按照農村收入標準還是城鎮,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不同進行選擇;

  2. 具體選擇是城鎮還是農村,要根據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等因素確定,受害人的戶籍地也就是住所地,並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3. 經常居住地的概念為:離開住所地即一般認為的戶籍地一年以上,或理解為在現居住地已經居住一年以上,那麼現居住地就為經常居住地!

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法院認定

  1. 受害人覃某雖然戶籍為非農業戶口,但其離開原戶籍地,已經在農村生活工作一年以上

    時間;

  2. 覃某的主要收入,主要消費支出地均在農村,故其死亡賠償金也應當依農村居民身份標準進行計算;

  3. 覃某的被扶養人,即擁有撫養義務孩子與擁有贍養義務老人,因同覃某共同生活在一起進行學習、勞動,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也按照農村居民身份進行計算;


法盾評析

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或者其他人身傷害健康權生命權糾紛中,一般涉及被害人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都要進行農村居民或者城鎮居民標準的選擇;

農村或者城鎮的選擇,對最後核算損失額度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往往兩者差額少則數萬,多則數十萬;

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一般情況下,農村戶籍的受害人希望法院依城鎮居民標準進行損失計算,這樣更有利於受害方,那麼什麼樣的證據能夠達到:雖受害者是農村戶口,但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額度的目的那?請注意一下證據種類:

  1. 事故發生時,已經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包括租房合同,暫住證,居委會證明;如果有城鎮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力更強!

  2. 收入主要來源為城鎮或消費支出地主要為城鎮:城鎮工作證明,工資完稅證明,城鎮銀行一年以上的存款收入證明,孩子在城鎮上學的入學證明等;

如果能夠提供以上一份或者多份證明,那麼即使是農村戶口,法院也很可能認定為城鎮居民!

另外,需要說明一點,我國戶籍正在改革,相關文件也提出“取消城市農村戶口區別、實行統一登記”,但是就目前來看,並不是取消農業戶口,而是加大農業戶口人員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即將在城鎮長期工作的農村戶籍人員進行城鎮化!這一點也有助於減少侵權案件當中城鎮農村賠償適用標準的認定爭議!

城鎮戶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卻按農村標準判賠,是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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