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假槍」案再審開庭:檢方認爲不適用兩高新規

福建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決定再審將近兩年後,2018年8月10日,劉大蔚等來了開庭。

這名22歲的青年因“假槍真罪”案被公眾熟知。2013年8月,劉大蔚在臺灣某網購平臺“生存遊戲網路(即“網絡”——記者注)旗艦店”購買了24支仿真槍,但有20支在大陸被鑑定為真槍,福建高院2015年8月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該批覆未改變槍支認定標準,但明確,案件處理要“從槍支數量、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支數量論”。

多名“假槍真罪”案事主將該《批覆》視為轉機。不過,劉大蔚案再審的出庭檢察員表示,該案不該適用兩高《批覆》。檢方同時提出,劉大蔚購買涉案槍支時未滿18歲,未實際收到槍支,建議量刑時予以考慮。

購槍證據鏈

此次庭審中,福建石獅海關查獲並鑑定為真槍的24件商品是否為劉大蔚購買,成為爭議焦點。

在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看來,涉案槍形物為劉大蔚購買的證據鏈是斷裂的:劉大蔚網購登記的收貨人是“周先生”,但被查貨物載明的收貨人為“席先生”;賣家曾發消息稱仿真槍會拆成散件運輸,而被扣槍形物已是組裝好的;劉大蔚首次供述即稱槍形物至少1支是充電式的,但鑑定顯示涉案槍形物均非充電式。

對此,福建高院二審判決曾認定,鑑定人員從劉大蔚的個人電腦中檢出了其與臺灣賣家最終確定的購槍清單,清單價款與劉大蔚支付貨款數額一致,清單經過劉大蔚本人確認,足以認定走私物品為劉大蔚所購。

南方週末瞭解到,徐昕代理申訴時另發現,海關查扣槍形物的開箱視頻,第一幕為對著已開箱的木箱,隨後鏡頭轉至已取下塑料泡沫的槍形物。這被其認為不能證明涉案槍形物與該木箱有關聯,不具有唯一對應性。

“這次庭前會議上爭議也比較大。我們認為證據鏈斷裂,檢方認為是瑕疵。”徐昕告訴南方週末,2018年8月8日、9日,他在庭前會議及之後收到了法院調取的兩批新證據,包括辦案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以及購物清單、查扣後、鑑定等階段的20組槍支照片,試圖槍形物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但徐昕出示的照片顯示,在多組照片中,槍形物身上粘貼的藍白色標籤位置發生變化。他認為,這無法認定被鑑定槍形物與劉大蔚網購商品的同一性。

檢方則表示,仿真槍上標籤確為重貼,這不意味著同一性不存在。

是否適用兩高《批覆》

劉大蔚案是否可按照兩高前述《批覆》進行綜合考量,也引起了庭審爭議。

《批覆》規定,對於非法買賣、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多種情節。

這些情節,一方面,包括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另一方面,也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否則,可能出現處理過苛、處罰過嚴的問題。

對照這些要求,徐昕認為,劉大蔚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他稱,劉大蔚登錄的臺灣網購平臺在大陸可正常訪問,購物頁面的介紹為仿真槍、生存遊戲BB槍,且24支槍形物售價3萬餘元,這可證明劉大蔚主觀上不是想買真槍、武器。此外,劉大蔚本人沒有任何走私的客觀行為。

他稱涉案槍形物的致傷力也極低。目前的槍支認定標準是槍口比動能不高於1.8焦耳/平方釐米,而徐昕調取到的槍支鑑定報告原始數據顯示,24支槍形物當中,數值最大的為10.53焦耳/平方釐米,其餘均低於10焦耳/平方釐米,這當中有11支低於5焦耳/平方釐米。

他同時提出,劉大蔚沒有犯罪記錄,案發後沒有逃跑、躲避,而是配合調查,實事求是地說明了自己購買玩具槍的過程。

對此,出庭檢察員認為,劉大蔚案再審不應該適用兩高的《批覆》。

2001年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規定,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對於控辯雙方的意見,福建高院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

聚焦槍支認定標準

近年媒體報道了多起“假槍真罪”案,即民眾購買他們認為的仿真槍、玩具槍,但最終被鑑定為真槍而一度獲刑,如天津大媽案等等。

原因可追溯到2010年槍支認定標準驟降。徐昕介紹,當年,該標準調整為1.8焦耳/平方釐米,約為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多家媒體報道稱,這與部分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

新舊標準分別意味著什麼?有研究人員發現,1.8焦耳/平方釐米是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的臨界值,一般都能達到輕傷,不少情況還能達到重傷。這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

舊標準則被研究者實驗證明大約為16焦耳/平方釐米。相較之下,穿透皮膚的投射物的比動能臨界值為10~15焦耳/平方釐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名學者曾撰文認為,雖然1.8焦耳/平方釐米能對眼睛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但畢竟是特殊情況,是否能以特殊情況作為人體整體的致傷力標準,值得探討。

在其看來,槍支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納入危險物品予以嚴格管制,槍支管理也是我國社會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當兼顧社會治安和個人自由,當然,對槍支的解釋應該在合理限度之內,不能超出大多數民眾的預測可能性。

“仿真槍被用於違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們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確的。但如果槍支認定標準調得很低,容易傷及無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系統學者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曾表示。徐昕則建議,應將槍支、仿真槍分級分類管理,某些情形下可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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