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假枪”案再审开庭:检方认为不适用两高新规

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再审将近两年后,2018年8月10日,刘大蔚等来了开庭。

这名22岁的青年因“假枪真罪”案被公众熟知。2013年8月,刘大蔚在台湾某网购平台“生存游戏网路(即“网络”——记者注)旗舰店”购买了24支仿真枪,但有20支在大陆被鉴定为真枪,福建高院2015年8月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未改变枪支认定标准,但明确,案件处理要“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多名“假枪真罪”案事主将该《批复》视为转机。不过,刘大蔚案再审的出庭检察员表示,该案不该适用两高《批复》。检方同时提出,刘大蔚购买涉案枪支时未满18岁,未实际收到枪支,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

购枪证据链

此次庭审中,福建石狮海关查获并鉴定为真枪的24件商品是否为刘大蔚购买,成为争议焦点。

在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看来,涉案枪形物为刘大蔚购买的证据链是断裂的:刘大蔚网购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但被查货物载明的收货人为“席先生”;卖家曾发消息称仿真枪会拆成散件运输,而被扣枪形物已是组装好的;刘大蔚首次供述即称枪形物至少1支是充电式的,但鉴定显示涉案枪形物均非充电式。

对此,福建高院二审判决曾认定,鉴定人员从刘大蔚的个人电脑中检出了其与台湾卖家最终确定的购枪清单,清单价款与刘大蔚支付货款数额一致,清单经过刘大蔚本人确认,足以认定走私物品为刘大蔚所购。

南方周末了解到,徐昕代理申诉时另发现,海关查扣枪形物的开箱视频,第一幕为对着已开箱的木箱,随后镜头转至已取下塑料泡沫的枪形物。这被其认为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与该木箱有关联,不具有唯一对应性。

“这次庭前会议上争议也比较大。我们认为证据链断裂,检方认为是瑕疵。”徐昕告诉南方周末,2018年8月8日、9日,他在庭前会议及之后收到了法院调取的两批新证据,包括办案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购物清单、查扣后、鉴定等阶段的20组枪支照片,试图枪形物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但徐昕出示的照片显示,在多组照片中,枪形物身上粘贴的蓝白色标签位置发生变化。他认为,这无法认定被鉴定枪形物与刘大蔚网购商品的同一性。

检方则表示,仿真枪上标签确为重贴,这不意味着同一性不存在。

是否适用两高《批复》

刘大蔚案是否可按照两高前述《批复》进行综合考量,也引起了庭审争议。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买卖、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情节。

这些情节,一方面,包括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否则,可能出现处理过苛、处罚过严的问题。

对照这些要求,徐昕认为,刘大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他称,刘大蔚登录的台湾网购平台在大陆可正常访问,购物页面的介绍为仿真枪、生存游戏BB枪,且24支枪形物售价3万余元,这可证明刘大蔚主观上不是想买真枪、武器。此外,刘大蔚本人没有任何走私的客观行为。

他称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也极低。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不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徐昕调取到的枪支鉴定报告原始数据显示,24支枪形物当中,数值最大的为10.53焦耳/平方厘米,其余均低于10焦耳/平方厘米,这当中有11支低于5焦耳/平方厘米。

他同时提出,刘大蔚没有犯罪记录,案发后没有逃跑、躲避,而是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说明了自己购买玩具枪的过程。

对此,出庭检察员认为,刘大蔚案再审不应该适用两高的《批复》。

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福建高院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聚焦枪支认定标准

近年媒体报道了多起“假枪真罪”案,即民众购买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但最终被鉴定为真枪而一度获刑,如天津大妈案等等。

原因可追溯到2010年枪支认定标准骤降。徐昕介绍,当年,该标准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为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多家媒体报道称,这与部分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新旧标准分别意味着什么?有研究人员发现,1.8焦耳/平方厘米是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一般都能达到轻伤,不少情况还能达到重伤。这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

旧标准则被研究者实验证明大约为16焦耳/平方厘米。相较之下,穿透皮肤的投射物的比动能临界值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名学者曾撰文认为,虽然1.8焦耳/平方厘米能对眼睛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毕竟是特殊情况,是否能以特殊情况作为人体整体的致伤力标准,值得探讨。

在其看来,枪支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也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当兼顾社会治安和个人自由,当然,对枪支的解释应该在合理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仿真枪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我们想把它管住,初衷是正确的。但如果枪支认定标准调得很低,容易伤及无辜。”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安系统学者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曾表示。徐昕则建议,应将枪支、仿真枪分级分类管理,某些情形下可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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