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檢察理念縱橫談「王守安:明確價值取向推動刑事執行檢察創新發展」

#新時代檢察理念縱橫談#【王守安:明確價值取向推動刑事執行檢察創新發展】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守安表示,明確刑事執行檢察的價值,既要立足制度設計的原理和監督的對象、環節等具體內容,又要從新時代社會矛盾的變化、法治建設的要求出發,真正發揮價值引領的應有作用。

明確價值取向推動刑事執行檢察創新發展

明確價值取向對工作的發展至關重要。就刑事執行檢察而言,只要我們對其價值有正確、清晰的認識,就能夠明確監督目的,定準監督目標,抓住監督重點,取得監督實效。明確刑事執行檢察的價值,既要立足制度設計的原理和監督的對象、環節等具體內容,又要從新時代社會矛盾的變化、法治建設的要求出發,真正發揮價值引領的應有作用。當然,價值往往是多層面、多向度的,要從中提煉出最主要的價值作為工作主線。基於以上考慮,我們認為,在新時代,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價值應當是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

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是尊重與保障人權的憲法規定在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明確提出,刑事執行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自由,要注意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刑事執行檢察各項職權都與刑事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而刑事被執行人尤其是被監管人身處“大牆”之內,人身自由等諸多權利被依法剝奪,加上監管人員與被監管人關係的特殊性,他們的合法權益容易被漠視甚至遭到侵害。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是刑事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的期盼,也是刑事執行檢察法律職責的應有之義。要從維護執法司法公正的高度,不斷強化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把它作為開展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既要盡力而為,又要依法履職,將維護刑事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檢驗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標準。

其一,要切實維護刑事執行直接涉及的被執行人合法權利。如生命權、人身權、財產權、通信探望權、控告申訴權等,在日常監督中要格外重視這些權利,特別是要加強對“牢頭獄霸”的嚴厲打擊,加強對刑事被執行人與家屬、律師依法聯繫的保障,加強對刑事被執行人人格尊嚴的保護,切實使刑事被執行人感受到,雖然有些權利依法受到限制,但他們依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的合法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其二,要切實保障刑事被執行人容易被侵害的合法權利。如勞動報酬權、休息權、醫療健康權等,這些是需要重點保障的權利。要監督刑事執行活動嚴格依法進行,確保被執行人依法獲得勞動報酬、合理的休息,使他們既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關懷。其三,要始終把糾防冤假錯案擺在突出位置。認真總結分析刑事執行檢察人員在推動糾正浙江張氏叔侄姦殺案、海南黃家光殺人案等冤假錯案的經驗,充分發揮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刑事訴訟中全程參與訴訟環節、全面接觸被監管人的工作優勢,切實發揮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特殊作用,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是刑事執行檢察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體現。要通過刑事執行檢察活動,保障實現刑事執行的目標任務。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施是執行法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在於實現法律的功能,這是執行法律追求的結果。實現法律功能的重要意義,在於推動法律規範的內容從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應然性轉化為實然性。刑事執行的法律功能在於完成執行的任務、達到執行的目標,既要使刑事決定、判決、裁定的內容得以落實,又要使執行的效果得以彰顯。刑事執行檢察圍繞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就能夠真正發揮其維護法律權威、促進執行法治、保障社會安全等方面的作用。“行百里者半九十”,執行不到位甚至不執行,前繼的司法訴訟的價值功能無疑會減損甚至消解。所以,圍繞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開展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意義重大。

堅持標本兼治,通過促進刑事執行法律功能的實現,切實落實治本安全觀。張軍檢察長突出強調:“要樹立治本安全觀,不僅維護刑事執行場所監管秩序穩定,關鍵要促進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多年來,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注重對監管場所違法犯罪行為現象的監督糾正,而對造成這些行為現象的深層次問題原因研究分析不夠、監督糾正不夠,對是否依法開展改造、將罪犯改造成為新人履行監督職責不夠。監獄法明確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但相當長時間以來,監獄把“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作為“安全底線”,對是否能“改造好”罪犯重視不夠,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監獄有沒有改造罪犯、改造得好不好,也幾乎沒有納入監督視野。所以,要堅持標本兼治,既要監督刑事執行違法的“標”,強化對違法執行、侵犯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執行人員瀆職和翫忽職守等問題的監督,也要監督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的“本”,研究分析發生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提出堵漏建制的針對性意見建議,特別是要將罪犯是否被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納入監督範圍,促進監管場所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保障國家的總體安全。財產刑執行監督、收監執行監督、社區矯正執行監督,也同樣是通過監督,使罪犯得到應有懲罰和限制,促使其敬畏法律、不再犯罪,服務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大局。強制措施執行、強制醫療執行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在監督過程中也要體現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這一價值追求。

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是互相聯繫、有機統一的。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針對的是“人”,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針對的是“事”。在刑事執行檢察司法實踐中,“人”和“事”往往沒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二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互相交織、難以切割。侵害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會強化當事人對司法、執行的對抗情緒,影響司法公信力,進而會影響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刑事執行法律功能之所以不能實現,一般是因為不尊重被執行人,不注重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要堅持做到二者的有機結合,將維護刑事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促進實現刑事執行法律功能的價值理念落到實處,切實發揮刑事執行檢察的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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