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超載,超速的司機,公民是否可以起訴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知所謂的吃瓜群眾


第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個刑法罪名,而是刑法對於相關犯罪行為的一個分類。

第二,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確實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涉及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如果要定罪,必須對公共安全達到何種程度的危害呢?要比照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刑法明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第四,綜上,超載、超速司機,一般是很難認定其觸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果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第五,為什麼很難認定?因為要定罪,必須要主觀上具備或者可以推定具備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的,放火、投毒,可以推定為行為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超載、超速的司機,作出這種認定或者推定是很困難的。雖然在客觀上,他們的行為確實構成了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但是主客觀要統一啊。不能客觀歸罪!

第六,是不是很無奈?哈哈哈哈,就是這麼無奈!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公民個人不能起訴。首先,危害公共安全是個類罪名,它包括了超載和超速兩種情形,那罪名叫以危險駕駛罪。該罪主觀上是一種故意,間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兩超的行為,即只要有行為,主體上是年滿十六週歲的普通人,此危險犯匆需要結果就構成犯罪,一旦出現嚴重後果當以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罪系公安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公訴類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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