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業主從「相愛相殺」邁向「和諧共融」也許只差《管理辦法》

物業與業主從“相愛相殺”邁向“和諧共融”也許只差《管理辦法》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佈了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山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18年7月1日期實施,這對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相愛相殺”逃不過的話題

物業跟業主之間的關係,如同婆媳之間的關係,沒有“一日不見如隔三秋”的渴望,也沒有“仇人相見,分外眼紅”的俠肝義膽,卻有著“狹路相逢勇者勝”的精神氣概。

物業管理服務者和業主之間的愛恨情仇在業主交房的那一刻便形成了。在這場博弈中,業主總是認為花錢買房交了物業費,就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來實現效益的最大化,當業主的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或維修問題的情況下,物業管理者應該有義務及時且馬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畢竟業主交出去的可是真金白銀,這些真金白銀對於工薪階層來說可能是上下兩三輩砸鍋賣鐵換來的,當問題解決不及時或者不滿意的時候,有些業主就可以發點牢騷抱怨一下,甚至是遲遲不交物業費以示抗議。

反之,對於物業管理者來講,作為物業管理服務者也許按照物業的相關規定及標準來為業主服務,當業主房屋產生質量問題及維修問題時有上傳下達的義務,雖然可能也做到了上傳下達,但是大部分還是沒有做好追蹤服務,雖然有服務,但是缺少主動性,就這樣產生了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隔閡,艱難的物業收費也隨之出現。

物業服務需要主動服務,將一些不可預知的隱患扼殺的萌芽裡,務實地進行經常性的檢測和維護,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可信賴的家。

物業服務更是一種真情服務,服務好最後一公里,通過方便業主、遵守承諾、確保安全來超越業主的期盼。當然,業主也應換位思考設身處地考慮物業管理所固有的現實性問題,形成一個良好的溝通橋樑。

“辦法”的實施對當前物業管理中聚焦的矛盾問題,如共有部分經營活動的收益、車位管理、收費信用體系等,都有了明確的規範條款。對實現業主與物業之間從“相愛相殺”到“和諧共融”的良好關係的發展將會有著不可磨滅的作用。

“和諧共融”路途遙遠

《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按房屋產權建築面積計收。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收;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收。

物業與業主從“相愛相殺”邁向“和諧共融”也許只差《管理辦法》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了小區公共區域停車前2小時免費,除此之外,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物業的機動車停放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車位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對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的,可以收取車位場地使用費。

對於普遍存在的小區電梯廣告、公共設施出租收益的分配權屬問題,《管理辦法》中同樣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利用電梯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作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活動經費或者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

《管理辦法》確實要對以前模糊的問題作出一些解釋和公正的界定,但是具體解讀不能斷章取義,還需要結合現實情況來處理。”畢竟物業管理肯定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新辦法的完善都需要時間來打磨,真正做到可以“評估”物業。否則,管理要“質價相符”只能是句空話。

物業與業主從“相愛相殺”邁向“和諧共融”也許只差《管理辦法》

提升物業服務水平需要持續發力。希望隨著《管理辦法》的出臺,真正實現業主與物業之間“和諧共融”的美好畫面及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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