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領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7月31日上午,由浙江省麗水市縉雲縣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縉雲縣壺濱初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院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

據悉,這是浙江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提起的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領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縉雲縣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主任周嵐出庭支持公訴,副檢察長李國華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訴。麗水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徐荷生、陳華平,民事行政檢察部主任汪興,公訴部員額檢察官陳殷新,縉雲縣政協副主席陳湘鍾、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以及壺鎮鎮食品經營者代表三十餘人到庭參加旁聽。

浙江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領域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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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本案系該院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執法活動進行同步監督,發現涉案情況後,及時督促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該院引導補證,全面取證,查明案件事實。經查,2017年2月底至4月25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其經營的早餐店(壺濱初中附近)內生產紅糖饅頭過程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甜蜜素”超過安全標準40倍,並向附近的居民及學生銷售。

案件審查過程中,縉雲縣檢察院發現陳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侵害了眾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除了要追究陳某某的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縉雲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陳某某的行為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某某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縉雲縣檢察院遂向縉雲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20000元;在麗水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起訴後,陳某某於2018年7月18日在《麗水日報》上公開登報道歉。鑑於此,縉雲縣檢察院依法變更訴訟請求,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

縉雲縣檢察院還邀請了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經過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後,縉雲縣法院當庭宣判 :被告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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