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請給我好一點的情敵!

“我問為什麼

那女孩傳簡訊給我

而你為什麼

不解釋低著頭沉默

我該相信你很愛我

不願意敷衍我

還是明白

你已不想挽回什麼”

女孩與男孩是老鄉,共同來到北京求學,之後一起畢業一起工作,兩人都是高學歷,在事業上風生水起,都做到了公司高管的位置。

某天,女孩發現丈夫出軌,女孩起初想著自己相貌工作都不差,能讓丈夫出軌的應該是更加有吸引力更優秀的女子吧。可女孩沒想到,丈夫的出軌對象竟然如此不堪,那女人在夜總會推銷酒水為生、打扮得十分俗氣風塵,沒有學歷、沒有相貌、也不年輕,還離過婚有孩子,丈夫怎麼看上了這樣的人,還為了這個女人要和自己離婚!女孩接受不了,她說自己並不是一個看不開的人,夫妻不合則分,她可以接受,但為什麼偏偏是這樣的一個酒家女!

她不甘心搶走丈夫、破壞自己家庭的是這樣一個世俗上不堪的人,她指著丈夫罵道:

你要出軌,就不能找個正經女人嗎!你出軌這樣的人,是要侮辱我嗎!你要是被比我出色的女人搶走,我沒話可說,可為什麼偏偏是這樣一個不堪的人!

浪子,請給我好一點的情敵!

只要不是她,你出軌別人我都能接受。

真的嗎?

如果給你好一點的情敵,你就真的能照單全收、無怨無悔嗎?

想起前不久律所下午茶時討論了一個話題:找小姐和包情婦,哪個更惡劣?律所女性眾多,各抒己見。有人認為找小姐是短期的肉體關係,丈夫沒有動真感情,而包情婦是長期動感情的,因此包情婦比找小姐更惡劣。有人反駁說找小姐是嫖娼,嫖娼比與人同居更低俗更讓人噁心。

其實這兩種情況都屬於出軌,由於對象不同,大家反應也不同,在既定出軌的情況下,很多人往往希望對方出軌的對象是在世俗標準上“優秀”的人,似乎這樣更能給自己心理安慰,更能合理解釋為什麼自己是被拋棄的那個,更能證明自己其實眼光不錯,更能說服自己相信雖敗猶榮。請你給我好一點的情敵,是為了給自己一個交代,多是情感上的需求和自我說服。

如果註定他是浪子,給你優秀的情敵,或,給你糟糕的情敵,在法律上也會有差別嗎?

浪子,請給我好一點的情敵!

你的情敵或許是白富美、也可能是矮胖窮,你的情敵可能是白骨精、也可能是黃賭毒,你的情敵可能飽讀詩書、也可能目不識丁,可能是青春無敵、也可能半老徐娘---這是我們感性上主觀感受,可能給予心理的安慰或波動,卻與法律要點無關。即便情敵卑微到塵埃裡,或者情敵仰望在雲端上,法律上看中的更多的是情敵在你婚姻中存在的形式和姿態。

最常見的存在姿態是偶發的出軌和長期的同居。兩者帶來的法律後果一樣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婚姻過錯通常指長期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由此可知,長期與他人同居構成婚姻過錯,而偶發的出軌雖然屬於不當行為、但未必構成法律上的婚姻過錯。在構成過錯的情況下,通常法院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雖然於個人感情而言,情敵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心理狀態,但情敵的好壞,在法律上似乎並沒有那麼重要。

浪子,請給我好一點的情敵!

法律不會管你的情敵是否優秀,只會看你的情敵以何種姿態存在於你的婚姻生活中。

即便法律上情敵的好壞並沒那麼重要,但我們卻依然理解在假設出軌情況下希望情敵好一點的心情。離婚訴訟,從來不只是法律,而無時無地不摻雜著感情,甚至很多時候感情主導著我們的選擇,選擇不放手或放開手、選擇平心靜氣或咽不下氣、選擇死磕或選擇讓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的確決定離婚訴訟的結果,但感情卻在背後默默指引著你選擇解決婚姻問題的方式和態度,而方式和態度又直接影響到結果。

浪子,請給我好一點的情敵!

法律是訴訟裁判的準繩,感情是所有選擇背後的引線,你不能主導法律怎樣規定,但是你可以決定感情如何平衡。如果TA的愛左顧右盼牽牽絆絆,如果TA的心瞻前顧後搖搖擺擺,如果這是你不能逃避的宿命,如果這是你不能閃躲的結局,感情用事,往往無濟於事,祈求給你好一點的情敵,不如,努力做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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