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2018年秋季中小學校
普通高校收費項目及標準今日公佈
記者從陝西省物價局獲悉
根據收費標準
我省對公辦普通高中學生繼續免收學費
同時高等教育公辦學校住宿費將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為切實加強教育收費管理,進一步規範學校收費行為,今日,省物價局公佈了我省今年秋季中小學及普通高校收費標準,所列不同學校、不同專業的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下浮。和往年一樣,我省對公辦學校的普通高中學費進行免收,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陝西對公辦普通高中學生按照省級標準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農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標準免收學費。中小學學費及住宿費實行屬地管理,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在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按照公辦同類學校收費標準免除學費,高出免除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另外,高等教育公辦學校藝術專業分為一二三類。一類指管理、理論、工程技術、藝術教育等;二類指美術、音樂、廣告、設計等;三類指表演、導演等。其中一類學費為每學年7000元,二類每學年9000元,三類每學年11000元。同時,從今年秋季學期起,我省對於高等教育公辦學校的學生公寓根據基本建設、基礎設施、設施設備、管理服務等條件分為三類,其收費標準按類確定,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學校在各類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其中最高的一類收費標準為一學年1100或者1200元,二類為一學年900,1000,1100元;三類為500,650,800元。
同時,省物價局規定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項目合併收取,不得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向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也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按照非營利和適當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備案。同時,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代收費不得與學費項目合併收取。代收費必須遵循學生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強行統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費用,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附件:陝西省2018年秋季中小學校及普通高校收費一覽表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基
礎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1、小學、初中
農 村
學 校
(1)代收費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費調發〔2001〕29號,
陝價行發〔2011〕124號。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考務費
元/人次
40
(2)服務性收費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
伙食費
按各設區市物價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標準執行。
城 市
學 校
(1)代收費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費調發〔2001〕29號,
陝價行發〔2011〕124號,
國務院國發〔2015〕67號。
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報名考務費
元/人次
40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基
礎
教
育
公辦
學
校
城 市
學 校
(2)服務性收費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0〕40號,
陝價行發〔2011〕124號。
堅持自願,不得強行服務並收費。
①住宿費
元/生學期
按各設區市物價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②伙食費
2、普通高中
(1)事業性收費
①學費
元/生學期
免收
陝政發〔2016〕28號。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普通高中學生按省級標準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農村普通高中200的標準免收學費。
②住宿費
元/生學期
按物價、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基
礎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2)代收費
①課本費
按政府定價收取
省物價局、新聞出版廣電局
陝價服發〔2016〕125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②學生健康體檢費
元/生學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級學生20。
省教育廳、衛生廳、財政廳、物價局陝教體〔2009〕3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③普通高校報名考試費
元/生次
95
省物價局、財政廳
陝價費調發〔2003〕3號,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3)服務性收費
堅持自願,不得強行服務並收費。
伙食費
按物價、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3、職業高中
(1)事業性收費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基
礎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①學 費
元/生學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按照省財政廳、發改委、教育廳、人社廳陝財辦教〔2013〕1號文件規定,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②住宿費
元/生學期
按物價、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2)代收費
同普通高中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06〕120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1〕124號。
(3)服務性收費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基
礎
教
育
民
辦
學
校
中小學學費及住宿費
元/生學期
實行屬地管理,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
省物價局、教育廳、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陝價行發〔2005〕148號,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2〕60號,
陝價行發〔2014〕67號。
陝政發〔2016〕28號。
國務院國發〔2015〕67號。
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在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按照公辦同類學校收費標準減免學費,高出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
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1、研究生學費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行發〔2014〕68號。
專業學位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藝術類專業研究生(不分碩士、博士)每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30000元。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長安大學、陝西師範大學等7所高校招收的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學費標準可上浮10%。
(1)全日制
a.學術學位最高標準
元/生學年
碩士8000,博士10000。
b.專業學位最高標準
元/生學年
一般專業:
碩士12000,
博士15000。
(2)非全日制
元/生學年
由研究生培養單位自主確定。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2、本科生學費
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
陝價費調發〔2000〕78號,
陝價費調發〔2003〕37號,
陝價行發〔2006〕46號。
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
陝教資〔2006〕53號。
藝術專業一類指管理、理論、工程技術、藝術教育等;二類指美術、音樂、廣告、設計等;三類指表演、導演等。
省物價局
陝價服函〔2018〕95號
西安音樂學院、西安美術學院的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繪畫(含雕塑)、藝術設計等專業最高不超過15000元/生學年;音樂學專業中的音樂理論方向和音樂教育方向最高分別為15000元和13000元;美術學專業中的美術教育方向和美術史論方向最高分別為13000元和7000元;舞蹈編導專業和攝影專業最高分別為11000元和9000元。
少數民族預科生在預科階段學費標準按培養學校當年本科生文法財經類學費標準執行。
(1)學年制
a.文法財經史學專業
元/生學年
3500
b.理工、外語、中醫專業
元/生學年
4500
c.西醫專業
元/生學年
5000
d.藝術專業
一類
元/生學年
7000
二類
元/生學年
9000
三類
元/生學年
11000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e.西安交通大學等7所高校相關專業
元/生學年
學費可在上述相同專業標準基礎上上浮10% 。
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長安大學、陝西師範大學7所高校。
f.部分學校熱門專業
元/生學年
5200、5500、6000。
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
陝價費函發〔2000〕37號,陝價費函發〔2000〕38號,
陝價費函發〔2002〕62號,
省物價局
陝價服函〔2015〕82號。
西安交通大學2015年秋季起招收的電氣類等6類相關專業本科生,其學費按5200元/生學年收取;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通信工程等3個專業、自動化等4個專業分別按6000元/生學年、5500元/生學年收取。
(2)學分制
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
陝價行發〔2005〕88號,
陝價行發〔2006〕73號。
此標準僅在西安理工大學執行。
a.文法財經類
元/生學分
不超過80(180個學分)
b.理工外語類
元/生學分
不超過100(180個學分)
c.城市規劃專業
元/生學分
不超過96(235個學分)
d.示範性軟件學院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本科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元/生學分
老標準:不超過380(總學分數不高於80學分)
省物價局、財政廳
陝價行函〔2006〕67、69號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服發〔2016〕81號。
新標準:不超過400(總學分數不高於80學分)
工程碩士學位學生
元/生學分
老標準:不超過800(總學分數不高於40學分)
新標準:不超過1000(總學分數不高於40學分)
3、高職生學費
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
陝價費調發〔2000〕78號,
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
陝教資〔2006〕53號。
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長安大學、陝西師範大學7所高校。
(1)一般專業
元/生學年
最高不超過5500
(2)藝術專業
元/生學年
最高不超過9000
(3)西安交通大學等7所高校相關專業
元/生學年
學費可在上述相同專業標準基礎上上浮10% 。
(4)示範性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兩年制軟件專業)
元/生學年
9000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費函〔2004〕78號。
僅在經教育部批准的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北大學3所高校執行。
(5)五年制高職
元/生學年
前三年參照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執行;後兩年按高職生學費標準執行。
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
陝價費調發〔2000〕78號。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公
辦
學
校
4、住宿費
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
陝價服發〔2018〕13號。
學生公寓根據基本建設、基礎設施、設施設備、管理服務等條件分為三類,其收費標準按類確定,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學校在各類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具體分類及公辦高校學生公寓最高收費標準詳見文件。
(1)一類
元/生學年
1100、1200。
(2)二類
元/生學年
900、1000、1100。
(3)三類
元/生學年
500、650、800。
5、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班)
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
陝教資〔2006〕53號。
(1)全脫產班學費
元/生學年
按公辦普通高校相同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2)半脫產班學費
元/生學年
按全脫產班學費的75%收取。
(3)住宿費
元/生學年
同普通高校相同標準。
類別
性質
收費項目
計費單位
收費標準
批准機關及文號
備 注
高
等
教
育
民
辦
學
校
6、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
從2015年秋季學期起,我省民辦普通高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抄送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具體標準見各學校招生簡章。
省物價局、教育廳
陝價服發〔2015〕76號。
說明:公辦普通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按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陝教資〔2006〕53號文件規定執行。
1、服務性收費。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項目合併收取,不得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向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也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按照非營利和適當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備案。
2、代收費。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代收費不得與學費項目合併收取。代收費必須遵循學生自願和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強行統一代收或加收其他費用,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消息來源:西安晚報 陝西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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