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該如何處理?

發票丟失該如何處理?

在發票的使用過程中,經常出現發票丟失的情況,那麼,如果發票丟失了,該怎麼處理呢?發票丟失可以分為:已開發票丟失和未開發票丟失,普通發票丟失和專用發票丟失。已開專用發票的丟失又分為對方已認證和對方未認證等多種情況。下面我們來一一討論。

一、未開發票丟失

包括空白專用發票和空白普通發票丟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公告,自2016年7月28日起,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注意,該公告只是說不用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並不是說不用登報,企業單位發票遺失後仍需登報作廢。)

然後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二)稅務機關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已開發票丟失

(一)已開專用發票丟失

1.一般納稅人丟失記賬聯的處理:如果發票開出後尚未寄出,開票單位可以將發票聯複印,作為記賬憑證;若已寄出,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與從金稅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記賬聯,作為記賬憑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作為記賬憑證。

(注: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3.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5.如果專票全部聯次丟失,參考前面方法處理;或作廢該發票(如丟失前未認證的話且在當月的話),然後參照空白髮票丟失。

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已開普通發票丟失

對於普通發票的丟失管理的規定,缺少統一的明確的規定,各地稅務管理機關在對普通發票遺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規定以稅務機關認定過的發票複印件即可入賬,而有的地方規定要開具紅字發票,然後再開新發票,而有的地方規定只要重開新發票即可。因此,如果納稅人發生了丟失發票的情形,需要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來辦理。

以上內容對丟失發票的各種情況都儘量的涵蓋全面,不過由於相關法規都是地方性質的,可以參考,可能在使用時,要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

三、發票丟失的處罰和對信用評價的影響

丟失發票稅務機關會予以罰款,並可能信用評價扣分,當然,非納稅人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發票丟失,可積極和稅務局溝通,說明情況,避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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