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去世,未辦理過戶手續給子女,該房屋也不出售該怎麼處理?

楊驥


這個問題是一個繼承的問題。

父母在沒有立遺囑或者遺贈的情況下去世,房屋屬於有權繼承的人的共有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以後的房屋拆遷或者新房置換,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決定。

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也就是說,不論保管遺產的是繼承人之一,還是其他的財產管理人,只能妥善保管,不能處分。


郭廣吉律師


從這個問題的字面上理解,我們可以簡單判斷出,房屋是父母的財產,而且僅僅是父母的財產,沒有其他人參與,這樣方便問題的討論。

現在,既然父母都去世了,那麼,房屋自然成為遺產,子女有權繼承。我們假設父母的父母已經早於父母去世,這樣父母的子女就成為唯一的繼承人,問題就簡單了。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在世的時候,如果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子女,那麼,此時的過戶不是繼承,而是贈與。贈與的相關手續和稅費標準,和繼承是不同的。

父母去世之後,才發生繼承。此時,房屋如果過戶,則必然涉及繼承析產(前提是非獨生子女家庭)。如果是獨生子女,就不涉及析產了,只涉及繼承。生活中,很多人或者不瞭解繼承的手續,或者沒有時間,嫌麻煩,總之,老人去世後,他們不去辦理繼承析產,不進行房屋過戶。目前,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家庭內部相安無事,沒人管這件事。

房屋保持現狀,繼續居住或出租,都沒有關係,房屋的產權不受影響,雖然此時它處於不明晰的狀態下。如果今後房屋牽扯拆遷、安置補償,那麼,房屋的產權應該是明確的。

第一, 如果是獨生子女,那麼,拆遷到來時,必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證明自己就是房屋的產權人,拆遷補償應當向自己發放。置換新房也是根據獨生子女對於房屋的產權來進行處理的,因此,屆時證明自己對於房屋的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 如果是多子女家庭,那麼,拆遷到來時,就必須進行繼承析產,將每個人的產權份額明確,然後,再來跟拆遷公司和拆遷單位來談,看看每個人該怎麼進行補償。此時,特別重要的一點是,拆遷公司或拆遷單位的工作原則是,只跟房屋產權人談,他們也是為了避免麻煩,免得今後出現糾紛,他們自己說不清楚。因此,在房屋的產權沒有明晰之前,產權人的身份沒有確定之前,他們通常是不跟任何一個人談的,免得落埋怨,做無用功。有時,拆遷過程中,那個地方的繼承析產案件驟然增多,就是這個道理。大家一時間無法達成一致,完成產權分割,就乾脆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幫助分割清楚份額,然後拿著判決書到拆遷公司這裡來,商量自己能夠拿到多少補償款,或者安置房。

總之,在父母均已經去世,而尚未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子女的情況下,子女自行居住、使用,均沒問題。但是,到拆遷的時候,還是需要將產權說清楚,以便使自己獲得相應拆遷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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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律原則,這個事情需要仔細,可以忽略是不是有拆遷因素。關鍵是涉及到房屋財產繼承,據此來做妥善處理。

如果沒有合法醫囑,需要召集所有子女參與遺產繼承分配。不用老人都去世,其中一個老人去世,房產出不出售,辦理過戶給任何子女,都無法實現,因為過戶需要原房主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問題總要解決,解決的辦法只有一個。

那就是向法院求問,請求法院判定這個房產屬於誰,歸於誰的名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子女之間如果需要通過現金,商討分割房產,那就順便解決,如果一致同意房產歸屬某個子女,就不用商討調解。

當法庭判決,這套房產屬於誰的名下,以這個判決書為依據,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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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羅說法:財富傳承須趁早,莫等人去才驚慌!

家中長輩去世,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但是生活還要繼續,我們也都還要面對這接下來的日子,所以也只能在悲痛之後好好的冷靜下來,處理老人家的身後事,這其中就包括了財產的分配。

有關於長輩去世之後財產的分配,老羅認為應該分開來看:

首先,債權債務的清理。如果長輩在去世之前還有負債的,應該以其遺產償還所有的債務,當然。如果所留遺產是房屋,而債務的金額又較小,繼承人們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清理債務,然後再對房屋進行分割。

其次,才是財產的繼承。財產的繼承其實很簡單,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其財產,首先應該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其中包括父母、子女以及配偶。如本問題中所問,如果家裡的長輩雙雙離世的,則不存在配偶的繼承,接下來可以直接考慮子女的繼承問題。有關子女的繼承,也應該分兩種情況:如果只有一個子女,該房屋的產權應該歸該子女所有,子女可以憑著相關的證明或者公證的相關文書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然後憑著相關的證明文件向政府主張房屋的拆遷款或者分配的安置房屋;如果該房屋的原產權人有多個子女的,那麼問題就複雜了。首先應該由多個子女就該房屋的分割協商一致,確定相應的份額,然後再向主管部門去申領房屋已確認具體的份額。

以上的處理方式是理想中的處理狀態,但是生活中我們往往會出現各種情況。比如老羅現在正在處理的兩宗房屋繼承的案件,就遠比案例中的複雜的多。現實生活中,上一輩去世的往往都有多個子女,而該多個子女現在的生存狀況、婚姻狀況以及居住狀況又都比較複雜,有些可能已經死亡,有些可能已經遠嫁他方,等等。但是房屋的主管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的過戶或者析產的過程中,卻難以確認房屋產權歸屬,所以在這其中又需要公證乃至訴訟。因為,子女在房屋的分配的過程之中會涉及到扶養老人的問題,有人認為自己撫養老人多一點,有人認為對方沒有撫養,或者有傷害或侵害老人家權益的其他非法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不能享有繼承權。

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大量類似的案例,往往一家人因為遺產的爭搶而不歡而散。

現代人的財富傳承,雖然聽起來可能不太吉利,但是老羅認為老人應該在還在世的時候就將所有財產的分配處理好,可以直接將房屋過戶,或者立定遺囑以確認權屬,避免在老人家離世之後子女的紛爭或者是在轉移房屋所有權的過程中的麻煩。


羅召均律師


父母去世,又未辦理過戶手續給子女的,而且也沒有有效遺囑的,就只能以遺產繼承的方式,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法》合法繼承房屋了。

按照《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父母都去世了,除了子女,假如你祖父母在世的話,他們也有繼承權。除非你祖父母放棄繼承權。這就是現在飽受議論的‘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的原因。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產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繼承登記等過程。



無言東飛燕


這種情況改名字太複雜,需要公證等等手續,花錢不說,過程讓人無法接受。最好的辦法,也是比較經濟的辦法,可以先協商好,讓兄弟姐妹中一個人做被告,以房產分配有爭議而起訴,到時候,被告在法庭上只要放棄對房產主張權力,房產就可以判決給原告,這樣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前提是兄弟姐妹之間必須都願意讓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而這一方也必須能夠不貪心獨吞房產,如果一旦房子登記在一個人名下,法律上就視為房子已經歸屬一個人了。另外一個辦法就是,房子可以繼續保持在父母名下,等拆遷補償時可以共同和拆遷方簽約。這樣也不影響各自的利益。


夢繞丹陽湖


你必須辦理過戶。若不為想想後果會多麻煩。不繼承,就會出現隔代繼承。再不繼承就會再隔,到那時想賣房,或遇到動遷了,你的後幾代人已說不清觸這個房產分配的比例了,就需要七大姑,八大姨的子女,不管這些人在天南海北都要聚齊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讓其放棄繼承權很難,短吋間做不到。我的鄰居就是繼承人仔妹四人都已有子女了,在繼承前已有兩位繼承人去世。繼承開始後糾紛不斷延續十年,才理清繼承。


王寶_君


父母去世。房產沒有過戶給子女,子女們在父母去世後也不出售該房產,該怎麼處理?如果有一天要拆遷,又該怎麼處理?

本人以為,父母去世後不啟動遺產繼承程序的,兄弟姐妹們可以共同讓該房產產生收益予以分享。如果有一天要被拆遷,仍然可以啟動遺產繼承程序,可以要一套房產為兄弟姐妹共同財產繼續分享收益,可以接受貨幣補償而均分補償款,也可以一個繼承人得房產而以現金補償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總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協商一致就可以成事。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那就只能大費周折地訴訟繼承了。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我希望明天會更美好的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你的父母去世,因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因此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首先需要確定房產是你父母一人一半產權,然後你父親先去世,那麼屬於父親房子的產權應該是由:你母親,你(獨生子女的情情況下),你的爺爺奶奶(算一份)均分你父親的50%產權,每個人16.66份額。你母親再去世,你母親的那份產權由你繼承(如果你外公外婆在世,他們也可以繼承一部分),房子最後的份額是你的爺爺奶奶16.66%,你的份額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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