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重大調整!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職工養老保險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等三項政策進行調整。

為更好方便大家理解政策,

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對《通知》進行解讀,

關心的朋友趕快來看一看吧!

《通知》調整的具體內容

1

被徵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逐年繳費,符合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調整繳費方式導致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無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男滿46週歲、女滿3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民,可在其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後,符合條件時,通過在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基礎上加發生活補貼的方式,保障政策調整前後其養老待遇水平一致。

被徵地農民可自主選擇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或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償費。

負責徵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按原政策標準和相應渠道籌集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費,指定部門統一管理,用於逐年為被徵地農民代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發放生活補貼或直接支付其本人。

2

停止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通過一次性補繳費計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規定。

3

從2018年起,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由40%逐年依次調整為45%、50%、55%和60%。

《通知》出臺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建立,自2005年起逐步形成政策體系,並根據實踐推進不斷完善。我省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也緊跟國家政策並結合省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應進行調整和完善。

2008年以來

我省先後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9〕302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302號文件),將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允許勞動年齡以上的被徵地農民通過一次性補繳不超過15年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2013年

我省出臺《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54號),從2014年1月1日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由60%調整為40%。

2014年

我省在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時,出臺政策允許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自願一次性繳費,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轉化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016年12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以下簡稱132號文件),對一次性補繳費參保、超齡人員參保、降低繳費基數下限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規定,要求各地完善制度、加強基金徵繳。

我省上述三項政策應按照132號文件要求及時作出調整。但由於我省上述三項政策已執行多年,如立即調整難度和風險較大,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彙報請示,該部同意我省一年的緩衝執行期,即我省可自2018年起執行132號文件。為貫徹執行國家132號文件,今年以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在多次溝通、徵求意見,並向省領導彙報請示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調整意見,經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最後報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8月2日印發了《通知》。

不少人關心,

政策調整後,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受影響嗎?

這裡可以告訴大家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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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後,被徵地農民怎麼參保?

政策調整後,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社會保險法》及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保險”),逐年繳費至符合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其中:

徵地時男滿46週歲女滿36週歲及以上,按年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後仍不具備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條件的被徵地農民原則上納入居民養老保險;

徵地時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且從未參加過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納入職工養老保險。

政策調整後,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受影響嗎?

這次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調整系按國家要求,將原來一次性補繳的方式改為逐年繳費,對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不產生影響。

也就是說,徵地時,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地農民,不管你有多大歲數,只要你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就只能從徵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繳費,不能往前補繳。

繳滿15年且達到養老金領取的年齡條件時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為了不影響被徵地農民特別是大齡和超齡被徵地農民個人利益,調整後的政策確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兩類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確保政策調整前後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一致:

徵地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徵地農民;

徵地時男滿46週歲女滿36週歲及以上,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至男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

生活補貼標準怎麼確定?怎麼發?

生活補貼標準按被徵地農民達到享受生活補貼條件時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當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指數0.6的參保人員計發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間的差額確定,隨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隨居保基礎養老金調增而等額抵減。生活補貼由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按月足額髮放。

打個比方:

你享受的居保待遇是100元,如按原政策參加企保享受的企保基本養老金是1000元,那這1000元與100元之間的差額900元就是你應享受的生活補貼。

如果企保待遇調整了20元,居保待遇未動,則你享受的生活補貼則應增加20元;

如果企保待遇未動,而居保待遇調增了20元,則你享受的生活補貼則應抵減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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