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人出來活動要注意了

現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了,很多人過上了富足的生活,全身名牌,氣質非凡,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就可能抵工薪階層一年的收入……(各位注意了,本文是作一些法律探討,不是拉仇恨!)。在許多活動的場合(比如需要坦誠相對的時候),不可避免需要寄存隨身的貴重物品,基本上正規的營業場所都會為顧客提供寄存的服務,但如果寄存的物品被盜或者遺失了呢?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找商家賠償!但是同樣是寄存,法律含義完全不一樣,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也大相徑庭。

鑑於有些場所比較敏感,今天就以沒有書面合同的超市自助寄存糾紛案來說明問題,畢竟有些法律基礎是一樣的。

原告李某在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楊浦店購物時將一個皮包(內含5310元人民幣)和一把雨傘存放在該超市的自動寄存櫃。

有錢人出來活動要注意了

李某在購物結束取物時發現皮包和雨傘不翼而飛,遂以該超市為被告因疏於管理致其錢物遺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31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通過行為的方式作為意思表示是一種積極的默示行為,超市與顧客在自助寄存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的行為達成了寄存的合意,雙方的合同成立。被告作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兩種服務並存的情況下,原告選擇自助寄存,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存櫃的法律關係,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務的法律關係。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櫃時,通過“投入硬幣、吐出條形碼、箱門自動打開、存放物品、關閉箱門”等人機對話方式取得了被告自助寄存櫃的使用權,並沒有發生物品的交付轉移,所以沒有產生保管合同關係。因為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不同的,如果認定為保管關係,那麼超市對於保管物具有保管義務,如果丟失,基本上很難舉證證明其無過失。但是如果認定為借用關係,那麼消費者的義務更大,由消費者負責對自己的物儘管理義務,超市沒有保管義務,即便丟失也沒有關係。

有錢人出來活動要注意了

通過以上案例的分析,再次提醒有錢人出來活動時,遇到需要寄存貴重物品的,最大限度與商家建立保管關係,畢竟作為VIP客戶應該享受禮遇(土豪可以忽略這條)。很多時候你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時,難免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文章來源:浙江雅新律師事務所 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由拳路309號紫御大廈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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