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車主過錯?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租用借用機動車發生事故的,主要由機動車的使用人來承擔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該法也明確規定了,如果車主存在過錯的,同樣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用、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車主過錯?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認定車主是否存在過錯呢?何種情形可以認定車主對發生交通事故具有過錯呢?

《侵權責任法》對車主的過錯應如何認定並未作出詳細的規定,且對於車主具有過錯的,如何承擔責任也未沒有明確規定。

天天君結合實踐中通常出現的情形,來進行明確:

(1)車主對借用車的人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如未對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格進行審查等。

在此情況下,出借人可以被認定為有過錯,但又因為車主並非是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因此一般法院會判決由借用人先承擔賠償責任,而車主在出借人不能賠償或者無力賠償之後,對剩餘部分承擔與之過錯對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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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主對車輛未盡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車輛有瑕疵或者車輛未進行年檢等。

在此情況下,如車輛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的大小與該車輛的瑕疵在交通事故中佔的比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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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車主未購買交強險,因交強險具有強制性,車主未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導致受害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得到賠償保障、使用人喪失了通過交強險分散風險的機會,車主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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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需要指出的是,這裡不僅僅是指車主,包括借用人之後又將車輛再次轉借出去的,同樣按照上面的原則和標準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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