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别高兴太早,这3种情况可以!

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老赖认为自己是“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而窃窃自喜。其实,执行唯一住房的条件虽然苛刻,但并不是完全不可以执行,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条件,老赖的唯一住房也保不住!

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别高兴太早,这3种情况可以!

接下来,我们把能够执行唯一住房的3个条件展开来说:

一、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条执行唯一住房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分两种:

一是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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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其他房屋。

被执行人原本有多套房产,但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房产,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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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

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a. 子女;b.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条);b.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条);b. 继父继母(《婚姻法》27条);c.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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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其生活所必需的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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