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五十七章的這句到底是「法物滋彰」還是「法令滋彰」

《道德經》五十七章的這句到底是“法物滋彰”還是“法令滋彰”

關於《道德經》的二十個爭議之十七:“法物”還是“法令”

出處:第五十七章。

歧義:通行本作“法令”,郭店楚簡本、帛書本均作“法物”。

辨析:

第五十七章“法物滋彰,而盜賊多有”,郭店楚簡本、帛書本、河上公本等均作“法物”,據此可斷定“法物”是古本原貌。通行本同王弼本改作“法令”。“法令”是針對繁刑苛法而言,意為“法令越明細,盜賊越多”(任繼愈譯)。

但是這裡的“法物”不能簡單以為就是指君主用於儀仗或祭祀的器物。河上公注曰:“法物,好物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則農事廢,飢寒並生,故盜賊多有也。”

老子說到“盜”的時候,一般都和好東西連在一起。第三章說“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難得之貨”就是產生盜賊的罪魁禍首;第十九章說“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棄絕巧詐和貪慾,是防止盜賊產生的根本措施;第五十三章說“資財有餘,是謂盜芋”,之所以被稱為強盜頭子,必然和大肆斂財有關。

以老解老,“法物”,即第三章所言“難得之貨”。

結論:還老子原貌,作“法物滋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