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樣看待安樂死?

該咋咋hhhe


我支持安樂死!理由如下:

第一:尊重本人的意願,安樂死在國外也是受到質疑的,因為要安樂死,需要做一系列的檢查包括精神鑑定,有的人還沒鑑定完就已經走了。這個過程是很痛苦的,你們要知道等死可比自己去安樂死要難受更多,倒不如提前結束自己的生命,不要讓自己這麼難受。

第二:如果有絕症在身,家裡的經濟又難以支撐,很多病人選擇了自殺,結果一樣反正死,一個是跳樓自殺,一個是尊嚴的安樂死,你選哪個?

第三:家屬如果知道親人為了不拖累大家,選擇自殺,家屬這輩子心裡都難受,會一直責怪自己沒有能力,在自責中度過一生,如果選擇安樂死,家屬心裡會好受些,不是嗎?

雖然我們國家還在禁止安樂死,但是隨著相關的流程法律法規完善之後,一定會有安樂死,我們不想死,但是我們必須的接受死亡,死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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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邀。首先科普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瀕死病人或其家屬的自願請求,通過作為或不作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縮短痛苦的時間,使其安詳地度過死亡階段,結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就是簡單地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行為。但其實,安樂死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1,執行者的動機必須是減輕患者的痛苦。2,安樂死必須由醫務人員參。3,安樂死的對象必須是目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4,安樂死必須是由患者或家屬誠懇提出,且醫生確信該請求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決定。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為儘可能無痛而選擇的。目前,世界上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

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等地,而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而在我國,安樂死並沒有被合法化,而且長久以來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我是支持“有條件”的安樂死的。

首先,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自主原則。所謂自主,就是說我們對於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決定權,病人也一樣。如果一位有自主行為能力和思維清晰的病人,由於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且這種折磨通過目前的醫學條件無救治可能且會持續至他生命結束,此時他選擇安樂死,我認為這是病人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同時這也是我們尊重生命意義的體現。其次,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有利原則。對於已經無藥可救的病人來說,安樂死可以減少他們的痛苦;對於一些家庭來說,安樂死也可以減輕他們巨大的負擔。而且,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有些人認為安樂死被濫用後可以作為殺人的一種方式,但是請記住,安樂死正如前面所說的,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已經患了不治之症身體精神極度痛苦的病人,自主或家屬要求醫生結束其生命,並且經過醫生鑑定,確實無法挽救其生命,而且這種痛苦難以忍受,只有符合這個前提才可以安樂死。從這個角度來看,安樂死是為了結束病人的痛苦而不得已實施的,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病人的痛苦,這恰恰是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最後,安樂死也符合生命倫理學的公正原則。對於整個社會來講,要實現有限資源的合理分配,如果一個人已經處在無藥可救但又痛苦萬分到難以忍受的地步,此時把匱乏的醫療資源更多地用於其他有治療價值的病人身上,一定程度上來講是符合公正原則的。


天天博士講風溼


我不贊同安樂死,安樂死等於自已殺自已,別以為這樣的安樂死對自已或對家人有好處,省去了自已的痛苦,家人的勞累,麻煩和金錢。人活在世上受苦,受罪,享福,那都是因果的感應,不應該朵避因果來結束痛苦的生命,自殺和被殺是二個慨念,自殺等於自已殺自已,也等於殺人同罪,別以為安樂死以後就什麼也沒了,一切都結束了,別天真了,一切不但沒結束,而是剛剛開始,新的輪迴正等著我們,在醫院裡安樂死,等你心臟不跳動,等你呼吸沒了,他們就將你送進了冰箱冷凍保存,其實你還沒有真正的死亡,人確實是有靈魂的,這個時間的你,靈魂還在體內,還沒離開身體,一切的碰,摸,聲音你都能感受到,而且是非常的痛苦,別的感覺我們還不知道,但冷凍的感覺應該瞭解吧,然後又去燒,活著的時候被燙了一下,都感覺很痛,想想整個身體被燒那有多痛苦,因為我們的靈魂還沒離開身體,都是有知覺的,只不過你叫喊的聲音,人們是聽不見的,他們還以為你死了,死了什麼也沒了,一切都結束了,所以他們不知道這樣做反而害了你,而你呢?活著種種痛苦難以忍受,這樣痛苦的活著不如早點死,你不知道這樣的死比活著更加痛苦,真正懂得人生的人,不會選擇自殺,不會選擇安樂死,在生命將走到盡頭是,告訴家人不要去醫院,不要搶救,不要再吃什麼藥了,因為藥已經對你沒有作用了,要面對死亡,活好每一天,將身後事跟家人早點交待好,這樣你也可心安了,儘量將心保持平靜,想想美好的往事,想想死後生到一個好的地方,覺得天上不錯,就幻想著天上的美景,美人,美食,什麼也不要做,想什麼就化現什麼,出現在你面前等等,不要留念現在的一切,因為那是不可能的,因這一輪迴已將結束,我們將進入新的輪迴,這是自然法則,誰都阻擋不了,所以不能安樂死,不論活著有多痛苦,也不能提結束生命,提倡安樂死的人,他們更本不懂得遵守自然規則,違背自然規則,是有因果的,別不信…,願世人無疾死去,除去一切痛苦,願活著的人一切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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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樂死!原因呢,很簡單。以我婆婆為例,她半身癱了,行動不便,我便辭職回家照顧她,在她身邊一直服侍,給她洗臉洗頭洗澡,陪她聊天,陪她去醫院檢查,扎針灸,鼓勵她鍛鍊身體,每天給她放輕音樂,在本人微信上留下了她的點點滴生活細節,可是後期每天看她臉上痛苦的表情,一個勁兒的叫我,娃兒,芳兒,媽媽疼啊,看在眼裡,疼在心頭,我便查資料,然後與她一同做按摩,找穴位圖,每天陪她一起吃喝,一同鍛鍊,累了一個床睡覺,可她越來越不行了,三天好,兩天疼的,我有時候偷偷看她,沒有表情的臉,呆呆的眼神,那個心疼啊,我實在無力幫她分擔疼苦,後來......她在我的服侍下好轉一些,能夠走走路,幾個月後我想兒子,回成都看看兒子,把她託給孩子爺爺看護,過一陣再見回去伺候,在我離開後不久,沒有精心服侍的情況下,有一天她實在疼不過了,選擇了輕生,親手結束了生命。我的心啊,疼啊,真的真的疼。我哭腫了眼睛也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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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不能合法化,哪怕全世界其他國家都合法化,中國也不能!原因如下:

(1)違反傳統文化。中國文化核心思想中包括仁、義、禮、智、信、忠、孝、悌。中國五千年來,一直屹立於民族之林,靠的,就是文化。實施安樂死,明顯違反孝悌文化,會引起傳統文化崩塌。

(2)對患者本身不公。安樂死違反人權,其本質是幫助輕生者自殺。面臨長時間的病痛折磨,患者也許會產生輕生的想法,作為親屬,應當鼓勵幫助患者堅強戰勝痛苦,而不是幫助患者自殺!我們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困難的時候,大多都有過輕生的想法,如果你想自殺的時候,別人跑過來幫你自殺,你會覺得很幸福嗎?

(3)增加教育難度。絕大多數人都是為人父母者,試問,面對子女提出的安樂死是什麼這樣的問題,你如何回答?

(4)不符合我國國情。我國建國之初,就提倡以法治國,但這只是目標。真實情況仍是以人治國。試問,如何保證安樂死的執行條件嚴格執行?對於生病的貧民百姓,也許沒什麼,但是對於那些鉅富之家的家主來說,恐怕連病都不敢生了吧。

(5)減緩了醫療技術的進步。醫院為了保證治癒率,會竭盡全力救治病患,如果安樂死合法化,那麼,對於那種治療起來很麻煩的患者來說,就只能排隊領取鬼門關通行證了。

(6)安樂死合法化=殺人合法化。人生在世,難免與人爭鬥,結仇在所難免。如果一旦生病,住進醫院,那就只有祈禱仇人不認識主治醫師,而且也不會想辦法認識他了。為什麼?當今,連感冒都不能100%治癒的情況下,還有什麼病不能實施安樂死呢?醫師治療你時,給你加點兒痛苦輕而易舉,讓你痛不欲生也可以辦到,甚至小病養成大病也不是問題。如果主治醫師是你仇人的表哥的話,你就只能相信他的職業道德足夠高了。你敢信麼?

還有其它很多問題,懶得寫了,手指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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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安樂死的立法是民間意願大於立法機構。對贊成安樂死的民間人士來說,安樂死是病人自主選擇,醫生執行病人的意願。根本性質和自殺是一個樣的。區別只在於要求安樂死的病患已經無身體行動能力執行自殺而已。所以安樂死引進必要因素醫生。沒有醫生就沒有安樂死這個概念。除醫生外其他人不可以。而且我認為執行安樂死的醫生也必須是有專門資質和牌照的特定醫生才行。而且執行安樂死的醫生行動也必須在專門的安樂死專家委員會討論議決後才能執行。目前立法機構主要擔憂安樂死立法可能帶來的漏洞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讓某些殺人合法化。我覺得是杞人憂天。安樂死應該有立法,有依法執行,也有專職監督。漏洞畢竟是極小概率。技術層面上說,強調是病患自主決定放棄生命。即排除了一些病患已經昏迷無行為能力了,因為家屬看不下去要求醫生對其安樂死的這部分可能。對這類病患家屬所能決定的只能是被動的比如拒絕插管,上呼吸機的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維持生命體症的措施。也可以是病患無恢復健康可能而要求醫生停止單純維持生命體症的呼吸機,起搏器設備運行的指令。在病患意識清醒,能夠自主決定自己選擇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比如心理醫生對其自主選擇的交談記錄,結束生命的時機,啟動節點和方法。對家屬的告知和確認。家屬意見和病患意見不一時的處置。等等程序性過程執行到位。醫生提供給經過審核批准安樂死的病患相應設備,交由病患本人啟動或發出設備運行的信號,以注射方式啟動設備。每次執行安樂死除了病患家屬,執行醫生等在場外,應有公證處人員或司法機構派員在場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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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實行安樂死持歡迎的態度。君不見,有多少病人躺在床上與病魔作鬥爭,每日吃不下飯,睡不成覺,疼得死去活來;又有多少病人已經到了生命的晚期,卻因沒有錢繼續治療而在家等死:又有多少病人在醫院象死狗一樣拖來拖去,沒有了任何做人的尊嚴。

與其病苦地活著,不如舒服地死去,只要病人願意,讓病人微笑著升入天堂,是一件很人性很功德無量的事,我們何樂而不為呢?

可現實是,想死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盡百分之九十九的努力,人雖然從死神手裡奪回來了,但成了無意識的一塊肉,除了每天給醫院貢獻金錢以外,己經活得沒有任何意義。而醫院卻喜聞樂見,就如一個修車行永遠不希望司機把舊車賣掉一樣,因為新車至少五年內很少需要修理。

中國是禮儀之邦,實行安樂死應走在世界的前列,希望國家早日製定有關法律,使人們無權選擇自己的生,卻有權選擇自己的死,願人世間多一分快樂,少一分痛苦。


一縷情絲飛揚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一下"安樂死"的定義,這是討論問題的前提。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其次說下安樂死在國內外的發展狀況。安樂死開始在歐美興起,世界上最早實行安樂死的國家是荷蘭,第二個是比利時,下來是瑞士,日本只是有條件地實行。安樂死在我國開始於1986年的王明成,搞得還打了官司,最後不了了之。之後從1992年開始,每年在人大代表會上都有代表提案,1996年全國還有十多個組織和團體舉行過學術討論會,但在人大一直沒有通過。

最後說下關於安樂死的個人淺見。安樂死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也是文明進步的必然,我國應該有條件地制定憲法和法律有條件地實施"安樂死"。物質條件好了精神生活提高了人們才會對自己生命的歸宿加以考慮。為什麼是有條件呢?我國的文化傳統有別於歐美髮達國家,中華文明延綿上下五千年,封建社會就有兩千多年,長期的儒家思想文化牢固地佔領著廣大農村甚至城市陣地,仁義禮智信依然深刻地影響著十三億人的思想和精神,實施"安樂死"無疑是對傳統倫理道德的挑戰,五十六個民族也有差別,在"有條件"的界定上應該審慎操作,最好的辦法應該是在較為發達地區搞試點,分段實施逐步推進。

安樂死的實施有助於讓病人早日擺脫疾病的折磨,有尊嚴的離開,也能夠挽救一大批經濟上瀕臨絕境的家庭,這是很多被重大疾病困擾的患者和家庭的共同心聲。現實裡你會發現我們周圍有太多因不可挽救的疾病而導致"人財兩空",慘不忍睹的一幕幕,讓人觸目驚心!

根據近年對北上廣深等城市人群的做的社會調查,安樂死的支持率都在70%以上,對安樂死持支持態度的基本上是城市老人和知識階層,越是發達地區支持率越高。

目前我國實施安樂死的困境在於刑法層面的限制和法律不夠完善,還有一部分人群的思想需要轉變,尤其是落後地區,這一過程需要時間,但是安樂死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是歷史的進步,是任何人都無法阻擋的!



風過41643714


贊同“安樂死”!利國利民利家庭,更利於患者本人。安樂死才是真的人性化。

盼望早日立法,免去重疾患者的痛苦,減少家屬的不必要的負擔,免於因對不治之症所耗費的財力人力物力,避免為活死人的治療費用而一貧如洗,從無效的治療走上貧窮末路。甚至給後人留下鉅額債務,幾代人都難以脫貧。對患者本人來說,也同樣解決了生不如死的病痛折磨。既然治不好,又痛到生不如死,就不如“安樂死“。解救疾苦,是何等的大善事?啟有不為之理?


光輝歲月154929024


支持,絕對的支持!

深有體會,目前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允許執行安樂死的。目前能執行安樂死的國家也只有瑞士,加拿大等聊聊少數幾個而已。中國是在法律中嚴格禁止執行安樂死的眾多國家之一。對之不執行安樂死最激烈的討論就是人權問題。無論什麼原因故意剝奪人的生命是對人權的踐踏,也是對生命的蔑視,是歷史的退步。這是主張不實行安樂死的主導論調。我支持,因為我看到過痛苦,我岳父在2016年患胰腺癌,就是喬布斯得的那種癌症,號稱癌中之王。現在的醫學是無法治癒的。之後的事我就不提了,經過了3次手術的痛苦不提,在後期近兩月的折磨中,岳父的體重已經降到了最低,疼痛無時無刻不伴隨著他,每天三次的嗎啡已經變的無效,不斷地增加藥量和注射頻率。漸漸地人就會產生幻覺,胡言亂語。親人們是無法忍受患者的病態,病房不時傳來痛苦的哀嚎。‘讓我死了吧,趕緊讓我死了吧’,是我岳父最常掛在嘴邊的話語。最後還是在痛苦中離世,凡是經歷過家人被病魔折磨過的人可能都會支持實行安樂死,原因很簡單認為尊嚴,因為人的權利。病人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命運,如果他將看到未來是痛苦和死亡,他有權利選擇安詳和有尊嚴的離去,這才是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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