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公職人員不能做涉黑勢力「保護傘」

《律師說法》簡 要 案 情

2009年,某市以嚴某、張某為首的特大涉黑犯罪團伙,多次製毒販毒,聚眾鬥毆,引發命案。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某市公安局部分民警長期充當該犯罪團伙“保護傘”,部分民警失職瀆職,涉及刑偵、禁毒等警種共21人。其中,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劉某收受張某等涉黑犯罪團伙骨幹賄賂的港幣150萬元、人民幣85萬元以及大量貴重物品,企圖以個案處理代替涉黑組織犯罪結案,為其開脫罪行;某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曾某收受張某涉黑犯罪團伙人民幣185萬元、港幣10萬元,幫其減輕刑責。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目前,劉某、曾某先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他18名違紀民警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至留黨察看2年、行政撤職等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

律師說法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黃志強律師認為

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刑法》第294條

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主體,其所享有的權力由人民賦予,不僅僅只是受之於民,更要用之於民,要時時刻刻為人民謀福祉,而不是利用權力謀取私利,因此,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強化底線意識,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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