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通俗化解讀!經典!

《公司法》的通俗化解讀!經典!

今天的話題,適合已經設立或打算設立公司的股東、以及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當然,也適合對《公司法》感興趣的個體業主。那麼,《公司法》到底講些什麼呢?總的來說,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生、成長和死亡的一系列問題。作為普法類文章,我一再強調通俗易懂,堅決抵制羅列法條講一些假大空。我們來看,學習《公司法》需要弄明白哪些問題。

一、股東和公司的關係

公司是法人,而且是獨立的法人。什麼叫法人?就是法律上擬製的人,在法律上把公司當作一個“人”來看待。但公司畢竟只是個盈利組織,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何去組織生產?如何去對外經營?於是,就需要一個法定代表人來代表公司實施這些法律行為。有人牛B哄哄說:我是法人!這話不對,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確實能代表公司,但你是你,公司是公司,公司才是法律上擬製的人,而你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

獨立的法人?獨立於誰?主要強調獨立於股東。公司成立並對外經營是需要資本的,公司成立初期的運營資本從哪裡來?幾個人把自己的錢交到公司賬戶上,或者把設備和房產等財產交給公司,這是你的投資行為。於是,這些錢和設備就不再跟你姓了,屬於公司的財產啦!因此我們說:公司有獨立的財產,有獨立的人格。但你的錢和設備也不能白給啊!你投資後就獲得了該公司的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了。他日,公司對外經營掙錢了,你是股東就可以分紅了;虧了,破產了,只能怨你自己投資眼光不準,最多也就是你投資的錢全部打水漂了,原則上不會牽涉到你的其他財產,更不會牽涉到你的老婆孩子。有限公司制度能夠讓你放心去投資生產,最大限度刺激市場經濟的繁榮。因此,我們有理由說:有限公司制度是20世紀最偉大的發明。

現實中,有些股東或法定代表人搞不清自己跟公司的關係,反正就認為:我是法定代表人,我是股東,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這樣就會導致很多滑稽和頭疼的問題:籤合同是公司對公司,對賬、結算和付款卻是個人對個人。舉個例子:甲公司買乙公司的貨,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先付款再送貨,甲公司把貨款轉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上,乙公司遲遲不發貨,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發貨並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的律師說:約定的付款日期早過了,我公司賬戶上沒有收到一毛錢貨款,發什麼貨啊?是你公司違約,應當賠償我公司損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說:那我貨款早就打到你們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三的個人賬戶上了啊!乙公司的律師說:那是你們個人之間的事情,反正我公司賬戶上沒收到貨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當場吐血,經搶救無效死亡,時年28週歲。

二、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是針對股東個人來講的,我向公司投資100萬,成為股東了,擁有公司10%的股權,我只用這100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有限責任的意思。他日,如公司虧損了,欠銀行或其他廠商1000萬,公司賬戶上沒錢支付了,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來找我股東個人,原則上是不可以的。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後面會講的。

如果公司因生產經營對外欠債了,公司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而不是有限責任。比如,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或者向其他公司購買原材料,生產的產品賣不出去了,錢還不上了,貨款無力支付了,那公司只能做破產清算,把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食堂裡的鍋碗瓢盆都給銀行,公司死了,算啦!還不夠還的話,那銀行只能將這個債權做壞賬處理了。當然,銀行也不傻,沒有抵押,也不會輕易借錢給公司的。你明知道這家公司沒有什麼固定資產且經營不善,還把原材料賒給這家公司,還幫這個公司建鋼構大棚,現在貨款或工程款收不回來,你只能申請該公司破產,把公司食堂裡的鍋碗瓢盆拿回家,以此來彌補一些損失。你找他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人家不會搭理你,因為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的嘛!

為了幫助大家理解,我來說個笑話。有限公司就是幾個股東受精後生的兒子,兒子以自己的名義出去掙錢,到年底把掙到的錢交給幾個父母分一分,孝敬老人。當然,有些不爭氣的兒子可能會闖禍,一毛錢沒掙到,還欠外一屁股債。這時,幾個父母會對債權人說:那不是我們欠你的錢,你來找我們沒有法律依據啊!這個不爭氣的兒子就歸你啦!你讓法院把它大卸八塊吧!

三、出資的實繳和認繳制度

2014年3月1日之前,如果你們想設立公司,法律上是有最低資本的限制,必須出資多少錢才可以設立,而且成立時就必須實際繳納到公司賬戶,或者把設備或房產實際交給公司,再由會計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才能拿營業執照成立公司,這就是實繳資本制。公司賬戶上有了本錢,就有獨立的人格,經營幾年,可能還賺了點錢,那我跟這家公司做生意,心理就感覺踏實。當然,很多人都是找人墊付股本,待公司成立後,再抽逃出來還給墊付的人,試圖空手套白狼。這樣做的話,股東是無法享受有限責任待遇的。

現在不同啦!如果你要成立一般性的公司,註冊資本是一元呢?還是一個億呢?你們股東自己決定。是今年繳呢?還是十年之後再繳呢?也由股東自己決定。幾個股東只要報一個註冊資本數額、出資比例,講個期限、吹個牛就可以了,也不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了,由股東們在章程中寫明註冊資本和繳納期限,公司就可以成立了!這就叫認繳資本制。對股東來說,吹牛也是有風險的。他日,公司欠債還不了,當初成立公司時,你答應繳兩個億股本,不管期限到沒到,反正你承諾的股本沒繳齊,人家債權人不僅僅告公司,連你股東也一起告了,誰讓你吹牛呢?所以說,你們跟公司做生意要擦亮眼睛,不要看公司註冊資本是幾個億,你就放心大膽跟這個公司做生意。實際上,這個公司可能就是租個房子,買幾個桌子而已,公司淨資產還不如街頭賣早點的,你跟他簽訂買賣合同,把幾百萬的貨物賒給這個公司,能不出問題嗎?如果你聽說,一個街頭早點攤要收購一家註冊資本五個億的“大企業”,你千萬不要感到驚訝!正常!我說這話,沒有衝擊你的心理底線吧?

四、什麼情況下,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前文已經說過,正常情況下,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我就以出資的那部分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但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出資不到位,就是前面說的“認繳兩個億卻一毛錢都沒出”的情況;比如虛假出資,你買通評估機構,把一臺價值10萬元的設備評估成100萬去投資,交給公司獲得股權,一旦公司對外負債且無力償還,債權人會將公司和股東一起告的,評估機構也脫不了關係;比如抽逃出資,你作為股東是要按照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可是你把股本交個公司後,又造假合同、假利潤分紅或關聯交易把交給公司的股本給抽逃出來還給股東了,實際上就是沒有出資嘛!一旦公司對外負債且無力償還,債權人會將公司和股東一起告的,其他協助抽逃的董事和財務也脫不了關係;比如人格混同,也就是公司沒有按照企業財務制度去做賬,自己家買個傢俱也算到公司頭上,導致公司和股東個人的財產不分,人格上混為一談,這種情況下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違法經營的情況,都會讓違法的股東吃不了兜著走,在此不一一舉例了。

《公司法》的通俗化解讀!經典!

五、公司的組織機構

稍具規模的或者說股東比較多的公司都有三個主要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不是一個常設機構,它就是在需要的時候,通知公司股東在一起開會,針對公司的投資計劃、修改章程、董事會和監事會人選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地位高高在上,相當於全國人大。董事會就是負責公司實際經營並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就相當於國務院;國務院要選總理,那董事會就要選個董事長,一般董事長都是法定代表人。沒有入選董事會的股東就可以回家抱孩子了,做甩手掌櫃,坐等年底分紅,但公司是不會給甩手掌櫃發工資的。入選董事會的股東要參與實際經營,天天在公司裡忙活,除了年底分紅,公司要給他們發工資的,納入公司的經營成本。有人說,我作為股東不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我這心理不踏實啊!我只能說你OUT了,你不放心就查賬唄!現代公司企業講究的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實際分離。監事會嘛!就是專門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機構,相當於中紀委。目的是防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權謀私(比如,把公司產品低於成本價賣給自己的親戚),必要時,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來查個賬什麼的;特殊情況下,監事會還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或者充當訴訟代表人。總結一下,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任命,兩者不可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屬於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各部門主管和班組長由總經理任命。

前面講一大堆,可能你認為不切合實際,屬於假大空。我的目的就是讓大家參照並效仿大公司的正規管理模式,搞清楚他們是怎麼做的?大公司一般都是嚴格參照《公司法》的制度設計去做的。我們講《公司法》是一個示範法,很多規定都是示範給大家看的,你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去修正《公司法》的規定,因此公司章程如何草擬才比較符合實際情況,你可能又要麻煩律師。現實中,很多小公司都是夫妻公司或兄弟公司,組織機構很簡單,老公是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老婆是監事,七大姑八大姨都是公司主管,公司章程就顯得不是很重要了。有人跟我說:潘律師,我以前就看中一個項目,前景非常廣闊,現在別人投資了,公司做得很大,但我當時沒錢投資,現在只能搞個小公司做個貿易什麼的。我就問他:那你怎麼不找幾個哥們同學一起投資幹啊?他說:潘律師,你不懂的,人性是最難琢磨的,心不齊,人多幹不好會就會出現矛盾的。我當時就笑了:知識結構決定你的思維方式,你把公司企業跟合夥企業混淆了!如果你對《公司法》理解比較深刻,制定一個完備的公司章程,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制度去辦事,把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嚴格獨立並區分,是很難出現矛盾的。你必須明白:股東多不是公司出現矛盾的根本原因,不理解《公司法》才是產生糾紛或畏手畏腳的根本原因。你所擔心的問題,《公司法》都為你考慮到了,有糾紛找律師,就這麼簡單。不要一講到律師,就想到殺人放火和離婚,現實中的律師多數是在為公司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抱歉!我又扯遠了!

六、關於股權的轉讓

有人為了成立公司,繳了股本,成為股東,後悔了,不想幹了,說:我要退股!我心理很清楚,他說的退股就是把投入的股本從公司賬戶上拿回來,讓公司把他從股東名冊上刪除。想走?沒那麼容易,公司註冊資本已經確定了,都對外經營欠債了,還有項目正在進行中,你拿錢走人,其他股東怎麼辦?正在投資的項目怎麼辦?債權人怎麼辦?你這麼做實際上就是抽逃出資,以後會有很多法律上的麻煩。現實中,如果你不想幹了,一般都是通過股權轉讓來脫身的,因為轉讓股權不影響到公司的註冊資本。所謂的股權轉讓就是把自己名下的股權賣給其他股東,或者賣給外人。賣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是沒有限制的,只要你們價格談好籤個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合同,去工商行政機關做個變更登記就好了;如果你要賣給外人,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對外賣,而且本公司的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你往外賣,那他們就要買你的股權。股權轉讓程序是非常麻煩的,沒有律師協助,恐怕難以實現。有人問了:我當初認繳100萬,我只繳了10萬,承諾的繳納期限還沒到,我這個股權可不可以賣掉?可以賣的,但是如果接手的股東日後沒有補足剩餘的認繳資本,你還是脫不了關係的。

七、公司利潤分紅

公司組織生產又對外經營,可能今年保本,明年賺了,後年虧了。公司資本有一項重要原則叫資本維持原則。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就要有獨立的財產,只要公司在持續經營,就要保證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公司的註冊資本。今年公司沒賺錢,幾個股東生活困難,能否分紅?沒賺錢分什麼紅啊?你那叫抽逃出資,違法的。如果公司今年賺錢了,怎麼分紅?順序是這樣的:首先彌補上年度虧損,因為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然後,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交稅後,再提取公積金;仍有剩餘的話,才能給股東分紅。分紅一般都是按股權比例去分的,出資多的股東就多分點。我重點解釋一下大家比較陌生的公積金制度,所謂的公積金,就是公司的儲備金,相當於蓄水池,今年賺錢了,總不能全部都分了啊,要提取10%利潤放到蓄水池裡,因為公司要發展壯大或再投資,因為明年可能會虧損,可能會出現金融危機。公司年年都賺錢,年年都提取公積金,當蓄水池裡的資金達到公司註冊資本一半的時候,就可以不再提取了,賺的錢都分給股東吧!

現實中,安徽的小微企業比較多,多數是兩三個股東,常見的做法是:做一單業務就分一次紅。比如,一家裝修公司就兩個股東,兄弟倆,接到一單裝修業務,每人出一半錢買材料找人幹活,活幹完了,盤算一下,賺了10萬塊錢,不入公司賬戶,也不交稅,僅僅是把工人工資付了。什麼資本維持原則啊?老子不懂!咱哥倆平分了,喝酒去。這不是現代企業家的戰略思維,你把公司當擺設了嗎?這樣做會造成公司和股東的人格混同,致使股東無法享受有限責任待遇;這樣做是一種狹隘短視行為,註定公司不可能發展壯大,你也不可能成為一名真正的企業家。

八、公司解散、清算和註銷

公司要不要解散?什麼時候解散?實際上也就是要不要對公司判處死刑的問題;清算是指公司被判處死刑後,成立清算組,盤點一下公司還剩多少財產,幾個股東討論怎麼分屍體的問題,程序還是蠻複雜的;註銷嘛!就是公司清算後,財產都處理結束了,把屍體扔到火葬場裡去,再去工商行政機關申請銷戶;跟自然人屍體被火化了,要去公安派出所辦理銷戶登記是同樣道理。

我重點講一下公司的解散問題,如果是多數股東都不想幹了,股東會作出解散的重要決議了,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到了,也不想再修改章程繼續幹了,那公司就屬於正常死亡,沒什麼好說的。如果公司因違法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了,那是一種強制的行政解散,也必須做清算把財產處理一下,再去把公司戶口給註銷了。如果公司年年虧損,股東當初繳納的股本都快花完啦!目前的淨資產只有100萬,對外欠債200萬,屬於資不抵債,那麼債權人就會去法院申請你公司破產,走破產程序,反正你股東是分不到公司屍體的;如果公司目前的淨資產1000萬,對外欠債也只有100萬,它不屬於資不抵債的情況,但股東長期爭吵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公司開始年年虧損淨資產開始年年減少,形成公司僵局,這樣耗下去明顯對股東和社會都非常不利,就會有股東去法院申請司法解散。因為早點解散並清算,股東多少還能分到一些公司的屍體,那也是肉啊!

《公司法》的通俗化解讀!經典!

到此為止,有關《公司法》的內容就算全部講完了。作為股東或實際經營者,只需要瞭解個大概流程開拓一下思維就可以了,具體操作問題,還是有必要與律師進行充分溝通。我一再強調:公司企業的出生、成長和死亡的一系列問題都離不開律師的參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律師充當企業法律顧問是非常必要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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