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溼地保護辦法》解讀

《哈爾濱市溼地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精神和要求,確保規章順利實施,現對《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我市轄區的綠肺溼地,既是重要的城市生態屏障和旅遊勝地,也是實施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經濟社會全面進步戰略的關鍵基礎。2017年7月,我市啟動了申報國際溼地城市遴選工作,入圍全球首批“國際溼地城市”遴選認證名單,是東北地區唯一入選城市。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以及市民生產生活對溼地資源依賴程度的提高,破壞、侵佔溼地資源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國家和省雖已明確林業部門為溼地的主管部門,但現有保護機制運行不夠順暢,難以適應我市溼地保護的實際需要。綜上,為爭創首批國際溼地城市,依法推進我市溼地保護工作,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2015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黑龍江省溼地保護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目前,國家及省、市在溼地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從體制機制、保護級別和形式、管理和利用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以規定。為此,按照科學立法,按照“立小法、立管用的法、立特色鮮明的法”的原則,《辦法》對已有規定較為宏觀的,進一步予以細化,對已有規定明確具體的,未做重複規定。

(二)關於溼地保護統籌協調的問題

溼地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領域和部門,為了建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的溼地保護模式,《辦法》規定,市政府成立溼地保護協調領導機構,負責溼地保護的重大事項決策,協調解決溼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縣(市)政府亦應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和執法協作機制。

(三)關於溼地保護評價考核的問題

為了增強各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溼地保護的責任意識,《辦法》規定,市發展和改革、林業、統計、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將溼地保護相關指標,納入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同時,按照“誰破壞、誰修復”和“佔補平衡”的原則,明確了修復主體責任,因歷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溼地,或者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造成生態特徵退化的溼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溼地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未經批准將溼地轉為其他用途的,由責任主體承擔修復責任。

四、《辦法》解讀機關及聯繫方式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林業局進行解讀;聯繫電話:0451-87192831;聯繫人:姜訓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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