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別動我的香奈兒,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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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5年6月,李芹陪同侄女李芳到醫院就診,由李芳排隊繳費,當時李芳與文傑在同一繳費隊列中,文傑在前,與李芳相隔一人。後文傑在櫃檯前繳費,李芳呼喚站在一邊的李芹到隊伍跟前。文傑繳費完畢,李芹擠入李芳前方並將雙手抱於胸前。因靠近文傑所在隊伍的左側是另一繳費隊列,右側櫃檯有人,文傑遂轉身向右後方行走,該過程中文傑斜跨在身體右側的包帶刮上李芹戴在右手腕部的羽毛狀手鐲,致使李芹的手鐲從羽毛狀根部斷裂,羽毛部分墜地,並導致李芹的手腕輕微刮傷。隨後李芹、文傑為此發生爭執,文傑報警。後經派出所調處未果,李芹於2015年7月起訴至法院,要求文傑賠償財產損失45583.8元。李芹在庭審中提交了斷裂成兩截的手鐲和機打購物票據以證明手鐲被刮斷的事實以及手鐲的購買日期和價格。其中機打購物票據(英文)顯示的主要信息為:香奈兒,2014年8月21日,李芹女士,銷售員3398,單價6800美元,稅512美元,總計7412美元。文傑認可李芹提供的兩截手鐲系事件發生時的手鐲,但對機打購物票據稱系英文看不懂。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權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價值及特點應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並負有妥善使用及保管的義務。本案中,李芹所有的涉案羽毛手鐲的羽毛部分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圓潤環狀並呈閉合狀態,而是羽毛部分彎曲外露且羽毛兩側各具有十餘根方向不同羽毛狀分支,該羽毛手鐲的形狀本身就具有易於被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李芹作為所有人對該羽毛手鐲本身的特性應有優於他人的認識並在使用過程中應給予更多的注意義務以避免與他人(物)發生刮碰。但李芹在現場擁擠、秩序混亂的情況下,佩戴涉案羽毛手鐲,雙手抱於胸前,未盡到審慎的使用及保管義務,客觀上加大了與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致使涉案損害的發生,李芹具有明顯過錯。此外,關於李芹主張的其未按順序排隊並非損害發生主要原因的問題,本院認為,李芹在排隊人數較多、現場較為擁擠的情況下,站在隊伍一側插隊,未及時進入到隊列當中,且未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在佩戴上述羽毛手鐲的情況下,客觀上又增加了該羽毛手鐲與他人(物)刮碰的可能性。再次,從雙方站立及走動方向而言,文傑排隊在前辦理業務背對著李芹,李芹在後朝向文傑站立,李芹應負有更大的謹慎注意義務以避免與他人(物)相刮碰,但李芹未能與他人保持適當的距離,與損害的發生亦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法院據此結合文傑行走過程中沒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以避免觸及他人(物),及其斜跨的揹包帶與李芹手鐲刮碰致使手鐲斷裂的實際情況,確定李芹對手鐲被刮斷承擔主要責任,文傑承擔次要責任,酌定文傑賠償李芹損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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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 湯孫寧

【法官評析】通過該案的審理,我們發現該案與近幾年來頻發的豪車剮蹭事故有異曲同工之處。在此,法官提醒:一、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應有充分的認識,並賦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以避免對自身及他人(物)產生損害;二、排隊時應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比如現在部分銀行所施行的“一米線外等候”制度是一個保護他人隱私及文明排隊的良好制度;三、在排隊時要嚴格遵守相關秩序,按序依次排隊,做到不插隊,做良好市民;四、在人員密集區域活動或者行走時應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並給予更多的注意義務避免刮碰衝撞的發生。(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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