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中國殘聯: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訴訟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羅沙、曹雪盟)記者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作用,使殘疾人享受到門檻更低、內容更多、範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訴訟活動。

意見提出,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審理、審結方式以及調查取證、擔保等環節上方便殘疾當事人進行各項訴訟活動。對涉及交通不便殘疾人的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積極採用網上立案、上門立案、電話立案等綠色通道快速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指導殘疾人積極舉證,依法放寬職權調查取證的條件。

意見要求推廣車載法庭、就地審理、上門調解等巡迴審判模式,促進當庭結案,就地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應當利用小額訴訟、督促程序、先予執行程序等多種訴訟程序幫助殘疾人儘快實現其合法權益;應當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實現殘疾人合法權益。對於殘疾當事人勝訴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執行,加快執行進度。

意見指出,刑事案件中殘疾被告人、殘疾被害人以及殘疾自訴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殘疾當事人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法律救助。

人民法院要及時為殘疾被告人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是未成年殘疾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成年殘疾人,或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殘疾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緩、減、免訴訟費用,及時作出司法救助決定。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厲懲處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以及組織未成年殘疾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意見要求依法對殘疾被告人從寬量刑。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中的殘疾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意見還就加強組織協調,不斷健全維護殘疾當事人權益的長效機制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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