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決執行難」村委會不履行義務 敦化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7月17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並對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採取強制措施。

1.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993年,敦化市紅石鄉某村委會與原告李某口頭約定,用李某的木材加工杖子板,共用李某樺木共計5.54立方米,雙方約定每立方米價格為350元,共計1939元,此款至今未付。2018年4月3日,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敦化市紅石鄉某村委會於2018年6月4日前給付李某人民幣1939元。但被告敦化市紅石鄉某村委會遲遲未給付,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幹警隨即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因敦化市紅石鄉某村委會遲遲未未履行義務,敦化法院採取強制扣劃措施,使得案件順利執結,申請人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原告敦化市某工程隊為被告敦化市江源鎮某村委會轄區內進行清雪,每年春天清雪完畢進行結算,每年支付清雪費9200元,原告已按照約定履行了3年清雪工作,被告至今未給付清雪費。2018年4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敦化市江源鎮某村委會於2018年4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敦化市某工程隊清雪費2.76萬元。但被告遲遲未給付清雪費,2018年7月3日敦化市某工程隊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幹警隨即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

7月17日,敦化法院執行幹警到該鎮農村商業銀行查詢村委會財產,查詢到該村委會賬戶內有14000餘元,立即採取了凍結賬戶的強制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由於二村委會消極履行義務的態度,敦化法院執行幹警在查到村委會財產後果斷採取強制措施,顯示了在法律面前沒有任何主體有法外特權,亮明瞭人民法院攻堅“執行難”,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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