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7月17日,敦化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采取强制措施。

1.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993年,敦化市红石乡某村委会与原告李某口头约定,用李某的木材加工杖子板,共用李某桦木共计5.54立方米,双方约定每立方米价格为350元,共计1939元,此款至今未付。2018年4月3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敦化市红石乡某村委会于2018年6月4日前给付李某人民币1939元。但被告敦化市红石乡某村委会迟迟未给付,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随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因敦化市红石乡某村委会迟迟未未履行义务,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扣划措施,使得案件顺利执结,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原告敦化市某工程队为被告敦化市江源镇某村委会辖区内进行清雪,每年春天清雪完毕进行结算,每年支付清雪费9200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3年清雪工作,被告至今未给付清雪费。2018年4月24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敦化市江源镇某村委会于2018年4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敦化市某工程队清雪费2.76万元。但被告迟迟未给付清雪费,2018年7月3日敦化市某工程队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随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7月17日,敦化法院执行干警到该镇农村商业银行查询村委会财产,查询到该村委会账户内有14000余元,立即采取了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二村委会消极履行义务的态度,敦化法院执行干警在查到村委会财产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显示了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主体有法外特权,亮明了人民法院攻坚“执行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

「基本解决执行难」村委会不履行义务 敦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