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法院:懸賞公告顯神威,終促“老賴”履行義務

2018年6月25日下午,武邑法院執行接到一個語帶倉皇的電話。被執行人王某信表明,自己已將剩餘欠款打入法院賬戶。案件的順利推進,得益於三天前承辦人一行赴被執行人住所地滄州泊頭村中張貼的懸賞執行公告。

通過線上線下調查,承辦人未發現被執行人王某信任何財產線索。但通過實地走訪,承辦人得知,王某信家庭條件良好,且在當地是大戶,應該具備履行能力。在持續受到王某信拒接電話甚至拉黑電話的“待遇”後,被執行人王某信沒了音信,下落不明,規避執行意圖明顯。

考慮到張貼懸賞公告有可能獲得執行線索,並給王某信帶來干擾和影響,可謂一石二鳥,承辦人在向申請執行人充分說明懸賞執行的優勢,獲得申請執行人認可後,於6月21日上午,迅速趕赴滄州泊頭。在被執行人居住地附件及村中人流量大的重要位置,張貼了懸賞執行公告,現場立即吸引了不少群眾圍觀。

武邑法院:懸賞公告顯神威,終促“老賴”履行義務

武邑法院:懸賞公告顯神威,終促“老賴”履行義務

懸賞公告充分發動了群眾的力量,讓執行法官有了千里眼、順風耳,又添查人找物利劍,同時也讓“榜上有名”的被執行人臉上無光,心生畏懼主動履行義務。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願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佈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准許。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製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懸賞公告發布後,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後順序登記。

人民法院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應當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佈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懸賞金從前款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特定物交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情形的,懸賞金由該申請執行人另行支付。

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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