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買過車位的怎麼辦?

楊彥蒼


本人的問答理論性有點深但卻是現實。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相信題主也沒有搞清楚自己所在小區車位的所有權究竟是屬於誰的,又是誰出售的這兩個根本性的問題。

中國的城市化進程發展到今天,其中停車矛盾已經是居民小區裡的主要矛盾之一。而正是看到了停車難這個問題,對於車位的爭奪,在很多城市的很多小區裡已經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我這裡所說的對車位的爭奪,包括開發商爭奪、物業服務公司的爭奪,業主間的爭奪,以及後期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委會與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間的爭奪。當然,業委會的爭奪是代表小區全體業主的爭奪。

按道理來說,小區裡的車位肯定是附屬於住宅的,也就是說,車位的配置只能而且必須配置於購房業主,非購房業主是不能也不應該允許購買或者佔有小區內的車位的。但是由於我國法律法規等的嚴重滯後性,這個問題以及矛盾不斷曝出。比如,昨天(8月2日),今日頭條裡就有一條新聞報到,講的是一個小區裡,一位業主購買了該小區所有的車位(300餘個),那這樣就麻煩了,車位是稀缺資源,而且對於小區業主來說是必須資源,卻被少數人壟斷性佔有,那肯定是絕對不行的。為此,該條新聞的評論裡有很多網友調侃稱:可以買小區的電梯,買下單元門,買下小區的大門,甚至還有人稱可以買下小區的兩級臺階,或者是買下小區裡的電梯按鈕。從這些評論裡可以看出,網友對此現象是極為不滿的。

再說到車位,前面說過,車位應該是配置於購房業主的,也就是說,車位的建設費用應該是包含於購房業主的購房款中(這裡是指地下車位),但是,正因為看中了車位的稀缺資源以及必須資源雙重屬性的特點,很多開發商在車位建設過程中,是不把車位的建設費用含於購房款中的,而是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的。這樣呢,開發商就有權利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而現實中很多人應該看出,以每平方米單價計算,車位的單價是遠遠高於房屋的單價的,但是,車位的造價卻是遠遠低於房價的。也就是說,開發商在車位上獲得的暴利遠遠高於房價。

再來說說建設方,雖然很多小區的車位,對外聲稱是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的,不包含在業主的購房款項中,可是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的嗎?這就需要專業的審計才能得到結論,可是,作為個體的業主,怎麼可能知道這些真實的情況呢?即使想知道,又怎麼可能有能力知道這些真情呢?

另外一種情況是,車位的造價是包含於購房者的購房款中的,但由於上面的原因,個體的業主是不可能對抗開發商的,也不知道上述的具體情況 。但是開發商卻把車位出售了。也就是說,開發商是把一份地或者構建物賣了兩次的錢,這是非常可惡的行為。可是,由於我國目前的法規遠遠滯後於現實,因此,要處理起來會是非常的困難和複雜。

還有一種情況,地下車位是開發商的(表面上),物業公司是不可能有資格出售或者出租的,有物業公司出售的,只可能是開發商委託物業公司出售或者出租的。因此,這個情況一定要搞清楚。

再來說說地面停車位。

可以肯定地說,小區地面上的所有土地,都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因此,在地面上的公共空間劃出的車位,也必然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只不過現實的殘酷就在於,雖然很多業主都知道這個道理,但是,當物業公司把地面空地劃成車位用於出售或者出租時,即使是眾多的業主,在他們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成立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時,一盤散沙的多個個體業主還是無能力對抗物業公司的,即使業主的數量可能不少。因為從法理上來說,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成立的組織,即使人再多,也是無權利,無能力接受小區的公共空間和公共設施設備的。雖然有少數人也想當然的認為可以接受,但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只讓某些少數人接受某一方面的,但要打包抬槓,讓多個個體的業主怯步。比如:物業公司嗆著某幾個業主說:我把電梯移交給你,把消防設施移交給你,將來此類設施設備的責任就由你來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一位個體的業主敢承接這個的——誰會給自己找來不可預估的麻煩啊!

因此說,對於地面車位來說,小區只有成立了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後,才可能去接收這些公共資源,並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規矩來使用和規範這些公共資源。

再來說說已購車位業主和未購車位業主間的矛盾和可能的衝突。

前面說了,車位是稀缺的必須資源,但是很多小區是不可能戶戶有,人人有的。假如某小區的車位配置比例為50%,也就是說,有一半的業主購買了車位,另外一半的業主已經無車位可購。那麼假如這些車位真是屬於所有業主的資源,那麼,當要重新來分配(即使是有償分配)的時候,會發生什麼呢?那肯定是業主之間的矛盾對抗並且升級,因為我相信購車業主是誰也不願意把車位重新分配的,萬一重新分配後自己沒有了呢?即使這些購車位業主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車位是不應當出錢購買,或者是不應當出如此高的錢購買,但他們也是不願意放棄的,情願被開發商盤剝。

開發商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正是拿捏住了業主的這個短板,才會如些張狂。而對於官方的工作人員來說,處理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並且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引發小區業主間的重重矛盾),因此多不願意涉足。這裡要注意,官方的人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工作人員組成的,而處理問題是由某一位或者幾位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的,任何工作人員都不會希望自己處理的問題久拖不決而又引發重多矛盾。而能處理這個問題的重要角色是除非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並且業委會人員具有非常專業的知識,堅忍不拔的信念和強大的組織能力,才有可能成為極少數的特殊的成功案例。

因此,處理小區的車位問題是最為複雜的事情,在這方面,我們只能寄希望於將來政府對這方面有健全的法規、嚴格的監管、縝密的審計,以及業主的提前介入(非個體而是代表全體業主),但是要做到這些又是談何容易啊!

歡迎關注“銳眼說小區”,這是一個專門研究探討城市居民小區各種事務的個人自媒體平臺。


銳眼說小區


我們這兒就有些業主,因為停車位問題與開發商鬧得不可開交。有的業主打著條幅,到開發商售樓部門前討要說法。

別講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屬於誰的?開發商售房的時候都捆綁車位,你買房子如果不買車位根本就買不到房子。有的開發商賣一套房子,還得捆綁兩個車位。可憐那些購房者,連一個汽車都沒有,為了買一套房子,必須還得是先買兩個車位在那裡空著。

反正房子緊俏,你愛買不買?

按說停車位不是房屋,沒有產權,無法辦理產權證,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是無權出售停車位的。但是碰到這些情況,購房者也只能有苦難言,只得購買停車位。但是,有些物業公司是以出租的名義出售小區停車位的,實際上也是買斷。



對於這些情況:

一、可以同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交涉,要求退還車位款。

二、依法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三、起訴到法院,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重情深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通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調用,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所以不用擔心。


Nick_M


你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有3種情況:

1.屬於地下防空的車位,所有權為人防部門,可以授權建設部門管理租賃,最長租期不超過5年。

2.有獨立產權的車位 ,所有權屬於建設單位,可以出售或者租賃,有獨立產權證。

3.非人防設施且無獨立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和路面停車位,在小區交房以後,屬於全體業主方所有,可以委託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相關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當然需要支付給物業公司相應的管理費)


一個人看海108


那些喜歡拿著小區停車位說事兒的人要麼是在挑事兒要麼是想白佔停車位再不就是沒有車,站著說話不腰疼。關於停車位法律怎麼規定,該不該收費,收費多少才合理我個人是不懂的,但是停車位出售跟收費的結果相對來說不是最差的。現在停車位不足是個普遍的現象,大馬路上的停車位可不收費哪天不是爆滿的?多少人找不到停車位著急的?被交警貼過罰單的?小區裡的停車位出了錢最起碼不會為回家沒地方停車著急了,還有,車位是全體業主的物業不準管的話,好說,我保證小區裡天天都有車進去的出不來出來的進不去的情況,不把裡頭塞爆才怪,小區裡停車一直是個大問題,時常引發矛盾,業主們難道會高興嗎?是為車位出錢是願意還是不願意?


立志成蟲


如果是地面規劃的停車位,的確是業主共有,物業只能收取適當的管理費,而不能出售,對於地下停車場的車位,很遺憾大家想多了,這個就是開發商的,要麼買要麼租,沒有別的辦法。以我所在小區為例,分為AB兩個區,B區地面停車位每年收費一千元,購買車庫最少十萬元,A區則沒有地面車位,地下停車場購買車位七萬元。很多人想在A區買車位的都是直接加錢購買了B區車庫。如果地下停車場也是業主共有的話,開發商還會建嗎?


易品人生


首先,目前沒有看到這樣的最新法律規定,不知道題主是從哪裡看到的,倒是有相關判例,但不是題主這樣描述。其次,物業任何時候都沒有出售車位的資格,要賣車位就要建車位,物業可沒有建車位的資質,賣車位的是開發商。小區的車位一般分地上和地下,地上車位不用想,基本都在公攤範圍內,籤合同也是長期使用協議或者長期租賃協議,都是些似是而非的東西,這種車位的爭議會越來越多,但是年交租金的一般沒問題。地下車位都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或者開發商稱為他們投資建設的,包括一部分人防車位,地下的車位會有購買協議,協議上開發商一般會寫明車位沒計入公攤,他們有處分權,這樣的爭議會小很多,相對安全,但不絕對。對於已經購買的車位,現在也沒什麼好擔心的,這是全國範圍內的一筆糊塗帳,一時半會理不清楚的。

綜上,這個題目是個很誘人的理想,但任重而道遠。


呆呆618747


嚴格意義上來說,物業沒有“出售”車位的資格,所以物業在“出售車位”的時候,都是籤租賃合同,租個20年,送你50年而已。我買的是產權車位,帶獨立產權,需要繳納契稅、維修基金,跟房子一樣辦理產權證。這樣的車位,當然無法通過物業買賣啊,只能買開發商的


白菜騎神馬


目前很多出售的車位,沒有產權。我們分析一下不難看出,開發商對於這種車位沒有銷售權利,也不會有出租權利。但是確已發生了銷售和租賃關係,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持申訴,而且將來還有有大量的,沒有明確的車位出售。包括捆綁出售的車位,等等。在這種環境裡,你,我都左右不了,只好聽之任之…


66180858


有時候過分強調自己權力的時候,就要接受管理的缺失,我這裡先不討論權屬問題,就來說一個現象,一些不對車位進行管理的地方,你會發現有四輪沒氣的破車一停數年。所以不能覺著有利於自己的時候只主張權力而不主張義務,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秩序井然才是我們真的需要。至於你覺著掏了不該掏的錢,相信人民法院一定能要回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