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號稱律師辯護是「無恥的表演」 律協:沒有辯護權代價慘重!

警察公號稱律師辯護是“無恥的表演” 律協:沒有辯護權代價慘重!

31日,“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由南京中院院長、黨組書記茅仲華任審判長,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範群出庭支持公訴,併網絡直播了庭審全程。

當天庭上,被告人高某被控涉嫌故意殺人罪,其辯護人則主張高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案發當時有24小時未服用藥物。

三名律師依法出庭為被告人高某辯護,履行辯護職責。

警察公號稱律師辯護是“無恥的表演” 律協:沒有辯護權代價慘重!

8月1日,賬號主體為個人的“基層警務”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篇題為《為嚴懲殺警兇手,孤兒寡母放棄賠償,是警察請轉發支持!》的文章。

文章中有這樣的內容,

“兇手高某和他的律師,在法庭上開始無恥的表演。”

“他們無恥的表演達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當庭宣判。”

“作為一名人民警察,我個人認為,以殘忍手段故意殺害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的高某,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你怎麼看,請留言告訴我,請在朋友圈告訴大家。”

警察公號稱律師辯護是“無恥的表演” 律協:沒有辯護權代價慘重!

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和律師的辯護職責是訴訟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實體公正的保障。

沒有辯護權的參與和監督,偵查權和公訴權很容易膨脹並偏離,為此我們付出過沉重的代價,沒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是很多錯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最大限度地避免錯案,是司法共同體一致的目標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和律師的辯護職責,這是法治社會的標誌,是人權保障的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經過艱難而曲折獲得的成果。

“基層警務”這篇文章把這來之不易的成果汙衊為“無恥的表演”,把人民法院的審慎態度指責為配合“無恥表演”,這既是對律師行業的侮辱,也是對人民法院的不尊重,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傷害。

對“基層警務”的上述不當言論,南京市律師協會依據《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規則(試行)》啟動維權機制,投訴該文章,同時就本案向社會公眾,向司法共同體的每一位表達以下觀點:

1、把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對立是錯誤的,把人民警察和辯護律師對立也是錯誤的。人民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付出了艱辛、健康甚至是生命,對此我們充分了解、理解、尊重。我們向殉職的人民警察致敬,向所有為國家、人民辛勤付出的人民警察表示敬意。

2、我們向烈士家屬致哀。

3、我們向審慎、嚴謹的人民檢察院、公訴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陪審員致意。

4、我們支持同行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行為。

5、我們嚴重譴責“基層警務”公號為增加關注度,利用熱點事件,汙衊律師行業,煽動警察群體,損害法治精神的行為。

6、我們希望積極推動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權利保障機制,從制度層面保護、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

最後,我們期待合議庭依法、公正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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