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社保繳費里的「貓膩」嗎?

社保繳費一直是勞動爭議中的熱點話題。在勞動報接到的投訴中,常常有一些單位以種種理由,“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以上情況均屬於未依法繳納,直接影響勞動者以後的退休養老等諸多待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本文將通過幾個案例來解讀社保繳費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避高就低,社保繳費打了折扣:曾有勞動者姜小姐投訴反映,單位約定她的月薪由基本工資3400元以及餐補、交通補貼等部分構成,月薪總額以當月工資單為準。一年半後,公司與姜小姐解除勞動合同。姜小姐表示,公司一直以基本工資標準繳納社保費。而她實際每月到手工資為7000多元。她要求單位補繳入職以來少繳的社保費,後經調解,其訴求未得到滿足,姜小姐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認為,公司應依法按每月7000元繳費基數繳納社保費,要求公司足額補繳,姜小姐也應將社會保險費個人應繳部分交給公司。

低繳社保影響日後養老待遇: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應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然後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

職工當年個人社保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包括車貼和飯貼等)。對於收入過高或過低的人群,規定了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與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掛鉤。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於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如果社保費低繳了,會有多大影響呢?

按照養老保險的規定,退休時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會影響到基礎養老金,這個數值越大的話,最終的計算結果肯定就越高。每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多少,跟其繳費工資數額關係巨大,年輕時繳費工資申報越多,所得的基礎養老金也越多。”“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當年繳費本金、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可以理解為年輕時繳費越多,繳費本金、利息等也越多。現如今單位是否足額給員工繳納社保,對於員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是有著很大影響的。

勞動者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蒐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未繳社保,員工出工傷單位負全責:如今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老劉就曾遇到過這種情況。他於2015年9月入職一家建築公司,從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老劉書面寫明要求公司不用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他。

2016年1月,老劉因交通事故受傷,送至醫院治療,住院7天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後經有關部門做出工傷認定,隨後老劉被鑑定為9級傷殘,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由於用人單位未給老劉繳納社保費,工傷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要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老劉將用人單位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公司須支付老劉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6萬多元。公司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認為當初並非不願為老劉繳納社保費,是因為勞動者書面要求公司不用為其繳納的。但經法院審理,最終維持裁決結果。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員工放棄社保沒法律效力: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係到個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這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明確規定,工資情況明確的,不能調解降低或者提高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就是說員工即使簽了“不再追究”的承諾書,也可讓原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另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把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個人。對以社會保險費補貼名義支付,勞動者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返回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勞動仲裁部門不予處理。

如案例中,勞動者出現工傷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議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並且五險中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你知道社保繳費裡的“貓膩”嗎?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入職當月就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拒不按照此規定執行,那麼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說到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應當嚴格遵循《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此,才能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用人單位避免高昂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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