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小知课堂|传媒公司拒付动画片制作费,违约非“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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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片已过审核就是不付费,传媒公司获判违约非“儿戏”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影视传媒公司接受第三人委托,共同策划、设计与制作电视动画片项目,并针对该项目共同签订《电视动画片策划设计制作合同》。文化传播公司与影视传媒公司根据该合同另行签订了《动画片制作协议》,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负责动画片项目制作,影视传媒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费用600万元,并应分两次先支付180万元,该款项则分为两次支付,其中签订协议30天内先支付90万元,待动画片项目样片通过第三人审核通过后再支付90万元。制作协议签订后,影视传媒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90万元,而文化传播公司亦按约开展了动画片项目的制作,并完成动画片的备案登记,分别将动画片样片寄予影视传播公司及第三人,样片寄出后影视传媒公司也没有对样片提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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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就动画片项目与影视传媒公司进行沟通,但影视传媒公司一直消极对待。经与影视传媒公司沟通未果,文化传播公司联系第三人询问动画片项目进展情况,第三人回复称动画片项目样片已经其评审合格,且其已于2016年年初按约定向影视传媒公司支付了动画项目的策划、设计与制作费用150万元。

荔湾法院判决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与影视传媒公司签订的《动画片制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约定,影视传媒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第二期90万元的条件为“样片的制作待第三人审核通过后”。该条件已达成,影视传媒公司亦已收到第三人支付的策划、设计与制作费用150万元,影视传媒公司理应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所涉9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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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话你知

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委托创作的动画片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的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依约完成了动画片的设计制作,付出了智力和体力劳动,且样片已经第三人审核,文化传播公司理应享有获取制作费用的权利,影视传媒公司消极拖延支付制作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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