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那些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的人?

十八140137888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前提。

長生生物疫苗事件罔顧他人健康,引發眾怒,很多人士呼籲嚴懲,對高淑芳判處死刑,這是一種情感上的宣洩,並不代表法律的真實。

高淑芳雖然行為可恥,但量刑上必須有法律條文可依,不能信口開河,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死刑可能性是很小的。最多就是無期徒刑。如何認定危害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從目前報道看,並沒有造成致人死亡案列,要處以很重的刑罰可能並不現實,。


杜坤維



大部分人覺得,高俊芳應該判死刑,那是因為高俊漠視別人的生命,不尊重老百的生命,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讓大部分人的生命感受到了濃烈的危機。這是他們心裡的吶喊,是情感受到威脅的宣洩。他們覺得應該要殺一儆百,給予世人一個警示!

在全國十多億人民目光的關注下,有人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我想他們應該有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來反對判處死刑。否則,他們面對如此多人的目光,他們犯了眾怒!他們怎麼交代得起?

我國正在完善法制,是法制國家。判一個人死刑需要法律的認可,需要經過法院法官的審判。每一個人都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犯罪嫌疑人還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只要高俊芳的律師在法律法規裡找到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律條文依據就可以不判死刑。這是對法律的尊重,我們要依法判決!當然,起訴方的師律如果在法律法規裡也找到了判處高俊芳死刑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判她死刑。法律法規裡的條文有相互衝突的嗎?當然沒有衝突最好 ,如果有衝突的話,這個時候人民的呼聲就很重要了!

我是站在大部分人這一邊的,我去翻看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我在裡面找到可以判處高俊芳死刑的法律條文,條文的後面部分是這樣描述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疫苗事件目前並沒有造成人死亡,所以最關鍵的描述部分是“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後面的描述不是重點了。那麼,我們得確定哪些情形是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如果其它法律條文裡沒有描述哪些情形是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那麼這樣還是有希望判高俊芳死刑的,我們代表的是大多數人的願望和意見,既然其他條文沒有描述,法律是不是可以尊重一下絕大多數人的意見願望?捨棄高俊芳的個人意見和願望?

看來,其它法律條文的描述才是關鍵。《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前面第二、三條這裡就不描述了),生產、銷售假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嚴重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根據第四條,其它情形暫時不說,看看第四種情形,難道沒有十個人輕傷?第六種情形,難道生產銷售五十萬元以上都沒有?打死我都不信啊!

所以,根據法律法規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條內容,高俊芳極有可能被判死刑!大家說是不是?如果有人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死刑,那麼,你們得拿出法律法規裡面的法律條文出來,給全國人民群眾看一看,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不對?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對不對?


文歌174402537


高俊芳早在7月中旬以前,國內民眾有幾人知道她是長生集團董事長?隨著長生狂犬病假疫苗和25萬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事件持續發酵,高俊芳成為國內眾人皆知的疫苗製假者,她就是危害全國千千萬萬孩子健康安全始作俑者,面對這樣的黑心企業家,人們紛紛要求嚴懲高俊芳,有些人主張判處高俊芳死刑,有些人認為高俊芳不甚於判死刑,那麼這些人是怎樣認為的呢?

主張判處高俊芳死刑的人,認為高俊芳已經不是初犯,這是第二次發現造假,是明知故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下旬被藥監局抽查發現存在25萬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可是長生生物公司不但沒有封存、召回、整改和停產,反而肆無忌憚繼續再運作。第二次是今年7月中間被藥監總局飛行檢查(突擊檢查)又存在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意思就是說狂犬病疫苗是假疫苗,而明面上的生產記錄符合GMP認證要求,還好被及時檢查封存,否則後果不堪設想。高俊芳不是初犯,初犯可以原諒,可她存在第二次造假,是明知故犯,應重罰,她構成嚴重威脅廣大人民的公共安全罪,有故意、間接殺人的動向,這樣的人如果不判處死罪,難平民憤。

主張判處高俊芳無期徒刑的人認為高俊芳雖然兩次製造假疫苗,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百白破不合格品致人死亡的事件,不足以判處死刑,最多判個無期徒刑。

不管判處高俊芳死刑、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都是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來確定,我國是法治國家,判罪有法可依,不能以民眾輿論定罪。如果以民眾輿論定罪,幾乎所有人希望給高俊芳判個死罪,她雖然不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她製造假疫苗的作為就是殺人不見血,這樣的人如果不嚴懲,今後的食品藥品真的人令擔憂。惟有殺一儆白才能震懾那些正在製造、正準備製造假食品、假藥品的人。



舞動人生124


相信像假疫苗事件絕大多數人都不希望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這件事就好比剛剛過去不到十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影響的惡劣程度可以說是令人髮指的,傷害到的孩子和家庭非常多,而這兩件事的共同點就是受害的對象全部都是兒童,換句話說她們出手的對象全部都是沒有反抗之力的兒童,這種狠辣和歹毒的心讓人們感覺到空前的憤怒以及巨大的恐懼,面對這種事件的主要負責人,正常的人都不會選擇原諒,甚至絕大多數人都希望能判處死刑。



對於像田文華和董俊芳這樣的人,大家的怨恨和憤慨怒火中燒是正常反應,畢竟能做出這樣喪盡天良踐踏人性道德底線的人,在這種人心理已經完完全全變成了魔鬼,對於這種魔鬼做出的事情必須要付出代價,而大家最想要的代價就是讓這種人死刑,因為大家都覺得這種沒人性的魔鬼以經沒有資格活在世上,這種都是一種情感上的發洩。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覺得判處死刑的說法太過了,這些人還覺得判處死刑是沒有人性的表現,覺得應該給這種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為什麼會存在這種聖母婊呢,最主要的還是這種人的心態問題,這種人一般都是自認為自己的理念和觀點比其他人的正確,完完全全把自己定位成為公正和冷靜的聖人,覺得自己看待事情比別人看得深遠和特殊,往往喜歡用一種自認為最合理性的觀點來獲取關注度,認為自己比其他人高尚和專業。

還有一種不同意這種案例判處死刑的人,這種人要麼就是想通過這樣的炒作獲取關注度,要麼就是一些自身不乾淨,甚至有可能在做跟高俊芳類似的事情的行為,至於反對死刑目的甚至是有可能打算給自己以後的結局提前留一條活路,正常有人性的人看到這種事都會怒火中燒希望以最嚴厲的懲罰來制裁這種沒有人性的人,而對這些不以為然的人比較反常,及力的辯護就可以看出這些人應該在害怕和恐懼什麼。

再者有一些不同意的人有可能是某些有關聯的人花錢請來的水軍,這樣的水軍為了錢什麼話都敢說,理性和道德底線在這種人眼裡沒用,因為這種人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這些事情沒有發生到自己家人的頭上,所以不會去在乎這些事情對別人是否存在傷害,只要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害就不會去理睬對與錯,這種人都是利益至上,有時候是讓人非常的反感。



可以說反對高俊芳死刑的那群人,不是自私就是有問題的人,真正理性的人不存在這樣的群體當中,出現在這種群體裡面的人可以說自身是有目的性的,自私的人是為了一點小小的利益,有問題的人基本上都是害怕恐懼這些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人一死所有過去付出的能力得到的東西完完全全煙消雲散,而只要不死那至少還會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還有可能重新享受過去得到的東西,最多是浪費一點時間而已,這也許就是一部分人反對的原因吧!


但是一個犯罪分子判什麼樣的刑,受到什麼樣的判罰這些都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能左右的,簡單點說就是判罰不會按照我們的想法方向去發展,我們說的不算,這些都是由法律去判罰,至於怎麼樣的判罰結果,受到怎麼樣的處罰這些都取決於制度,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結果是不可能的,大家洗洗睡吧,反正下棋者的強弱決定著結果。


無法超越的足跡


最能解釋這個問題的可能就是那些假的疫苗沒有接種給他們的孩子。或者說,因為假疫苗而導致孩子傷殘的事情沒發生在他們頭上。所以,他們就可以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大談特談的說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

1.你可以問一下當年山西疫苗被媒體曝光的那些受害者家庭,可以問問他們願意不願意讓生產生產假疫苗的主負責人判處死刑。

2.此次長春長生的疫苗大多都銷往了山東,可以問一下山東接種了問題疫苗的那些孩子家長,問問他們是否覺得高俊芳應該不應該判處死刑。

3.此次疫苗問題不僅有長春長生的,也有武漢生物的。可以問一下,那些有孩子接種到這些生產廠家生產的疫苗內心的一種感受,看看他們是否應該被判處死刑。

他們打著進口疫苗,自己的孩子安然無恙,或者說他們就根本沒有孩子,根本就體會不到孩子對於一個家庭意味著什麼,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孩子到底有多重要。

你沒孩子,我不怪你;你打著進口疫苗,我也不怪你;可你打著進口疫苗卻說製造假疫苗的負責人不應該判處死刑,你沒孩子卻說製造假疫苗的人不應該判處死刑。這就是你的不對了吧?


保險島島主


這個問題,我認為只是每個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而已,而真的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絕對是少之又少的。

其實,把高俊芳判死刑,真的是一個很不妥善的處理方法,但是對於吃瓜群眾來講,卻是在短時間內,可以得到極大的快感。但是,我們心裡都清楚,真的想判高俊芳死刑,幾率是很小的。

首先,這個是有先例的,就前幾天,她的老前輩,被判無期徒刑的奶粉的董事長,竟然在十年之內三次減刑,按照這種節奏,再過幾年就可以出獄了。所以說,只要人沒死,什麼都是假的。

我們還是希望判她死刑吧,不然以後還會出現類似的事件的!

謝謝








燕子吃小魚


覺得高俊芳不應該判處死刑的人,要麼就是高俊芳的同夥,要麼就是為了斂財,不顧他人安危的黑心商販,要麼就是麻木不仁喪失了是非觀的人。


毒疫苗的數量是多少,25萬隻啊。斂財的金額是多少,近6個億啊。


因為注射了疫苗,有多少無辜的孩子病逝,致殘。這難道不是蓄意殺人嗎。


粉紅色月亮


首先於法:高俊芳的判刑、量刑取決於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根據案情最新披露高俊芳等人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批捕。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最重量刑處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處銷售所得50%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或沒收財產。


其次於理:高俊芳涉違法行跡、可謂天理難容罪過更是罄竹難書,而後不思悔改試圖毀滅證據為其掩蓋事實真相;理應從嚴、從重、判決!

最後於情:孩子是無辜的,傷害他們就等於在割萬千家庭的心頭肉,毫無人性、道德底線!因此判其死刑就成了我們最大的夙願。

於法、於理、於情我們都不希望以後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應該都是希望可以“殺一儆百”吧?


鄉野小衛


判死刑是廣大民眾的意願,眾望所歸!她漠視生命,花著以損害千萬兒童生命安全為代價掙來的錢,真的是死不足惜!


然而很多時候跟多事情不是我們想它希望它怎樣就會怎樣,我相信廣大人民都希望她被判死刑。但我們是法制社會,很多都是要依法從事。法律自然會給她相應的懲罰。只是有時判罰結果不是我們想的那樣,具體看看三鹿奶粉事件負責人田文華減刑事件就知道~


你說的那些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他們也不是說不恨她,不批判她做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更沒有幫她說話。只是他們知道的法律知識多一些,或許已提前猜測到判決的結果而已。他們比較理性,而我們大多數說帶著私人感情和情緒去看待這件事!


邕城小龍


因為他們沒有設身處地的經歷!他沒有見過身邊所發生過的讓人淹心的痛!一個小男孩7歲!他爺爺抱著他幾天眼睜睜的死去!沒救啊!全村人見了都以淚洗面啊!一千多人包括學生老師,無不嘆息!聰明伶俐學習優秀的學生就這樣走了!遭的那罪!現在的律師只管掙錢,咬文啄字,沒有正義的高度!最黑的兩邊通吃!斷章取義!到最後還是一個糊塗官司,沒人沒錢的只能忍氣吞聲。這都是我見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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