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走私案件律師辯護首先要考慮核減偷逃稅款,爲什麼

律師訪談|涉稅走私案件律師辯護首先要考慮核減偷逃稅款,為什麼?

——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核減偷逃稅款"系列訪談之一

律師訪談|涉稅走私案件律師辯護首先要考慮核減偷逃稅款,為什麼

內容提示:

孫國東律師有15年海關工作經歷,17年海關律師執業經驗,於2006年創建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專注海關法律事務,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從業經驗,辦理了一系列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走私犯罪案件。本訪談,孫國東律師將以"核減偷逃稅款"為主題,闡述"核減偷逃稅款"在涉稅走私案律師辯護中的重要性。

圍繞"核減偷逃稅款"這一主題,下一期訪談將由與孫國東一起工作了近十年的吳國雄律師談一談"涉稅走私案件律師如何有效核減偷逃稅款?",兩個訪談組成"核減偷逃稅款"辯護系列整體。

主持人:羅育丹 中國海關律師網責任編輯

受訪人:孫國東 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海關部主任

訪談內容:

【主持人】孫律師,您好。我們向您提出訪談主題時,原以為您會講一些精彩曲折的故事和案例,沒有想到您會選擇這麼具體、看似還有一些枯燥的主題?

【孫國東】主持人,您好。我選擇這一個主題,是基於走私犯罪辯護領域較為普通存在的一種現象——即不顧案件事實,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上來就提"無罪"或者覺得"無事可做,等開庭"。也有些律師只注重從刑法總則角度提自首、立功、從犯、悔罪表現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辯護意見。殊不知,從多年辯護經歷來看,"放之四海而皆準"往往就是約等於"放之四海皆無效"。根據我的觀察,對於無罪把握不大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如果一直將"無罪辯護"作為工作的重心,可能會出現一個危險的結局,那就是緝私局移送什麼,檢察院原封不動地起訴,法院原封不動地判決。這樣的辯護效果大打折扣,對於當事人來說代價非常大。故此,我認為更加務實的辯護路徑,那就是核減稅額。

這方面,有一組數據可以說明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團隊在計核偷逃應繳稅款的有效辯護方面的努力: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近3年全國涉及棉花走私案件數據,偵查機關查辦偷逃稅稅額總計人民幣2.1億元,經律師辯護法院判決扣減0.94億元,海關部團隊承辦案件扣減數額佔半壁江山,達53.4%,(http://www.customslawyer.cn/news/64713.shtml)。

【主持人】看來,在走私案件"核減稅款"這一塊,專業的辯護還是大有可為的。孫律師能簡單介紹一下其中的含義和背景嗎?

【孫國東】當然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從走私犯罪的對象來看,走私犯罪分兩類,一類是涉稅走私犯罪,另一類是非涉稅走私犯罪。其中涉稅類走私犯罪對象即涉稅貨物、物品,罪名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以偷逃稅款為基礎來進行的,偷逃稅款的數額的多少往往決定了量刑的多少,甚至決定是否成罪。因此,依法準確地查實、核定偷逃稅款就成了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重要工作,當然也應當是辯護律師重要的辯護工作,成為刑事辯護細分化、專業化後,衡量走私案件辯護領域律師辯護實力和專業水準的重要標尺。

【主持人】孫律師,那就是說偷逃稅額是多少就非常重要了。

【孫國東】是的。當我們接到一個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時,如果不是有相當的把握來打無罪,尤其是考慮到目前司法狀況打無罪之艱難,從務實的角度來打減稅,考慮減稅的各項事宜,不失為一項相對風險較小而可以收效很大的工作。從減稅的角度切入,由於客觀因素較明顯,以此達成無罪、免罰、罪輕的辯護目標,更具可行性,更易被公訴機關、審判機關接受。

在實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的辯護中,不少律師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打涉嫌走私犯罪的性質、情節等,這當然有其自身的意義,但是往往忽略了從減稅的角度先把涉案情節減輕化。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情節可以有很多,但是最能量化的就是稅款。

【主持人】可不可以這樣說,打稅額只是一個量的問題,不會影響定性?

【孫國東】這個說法不全面。稅款的多少,刑法上的意義,首先是定性,然後是定量。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其中單位走私在二十萬元以上)即屬於"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是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不考慮其他法定情節,一般是偷逃應繳稅達到十萬元(其中單位走私在二十萬元)的,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十萬、二十萬就可能決定案件的性質。

我在此舉一個案例。在某一宗水客走私案件中,當事人幫人攜帶了十幾隻手表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海關計核的稅款數額為11萬元,但是經過辯護律師對於購買價格的調查取證核實,運用海關計核辦法中關於成交價格的法定定義與要求,成功地將計稅價格降低,最終實現了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下、無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無罪目標。

【主持人】那麼,通常有哪些要素可能影響稅額的計核呢?

【孫國東】海關計核結論中計核清單列明的所有計核要素,包括品名、原產地、規格、單位、數量、稅則號列、價格、稅率、匯率、已申報稅款等,這些要素都有可能影響稅款的計核。這些要素每一項都可能與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有關,並都與計核結論密切相關,決定了計核結論中的偷逃稅款數額,要對之細微觀察、放大處理,切不可掉以輕心。

當通過事實與證據的調查、分析、推敲、研判,對於案件性質可能產生決定性意義的時候,就要結合案情,切實運用好專業知識,充分調動、激活海關計核結論中計核清單列明的所有計核要素。有時,最終的勝利就在其中某一個要素的依法核實確認上。具體如何有效實現核減稅額,我們留待下期,由海關部資深律師吳國雄來談。

【主持人】明白了。減稅不但是"量變",也會"質變",由有罪變成無罪。除此之外,核減稅額的重要性還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孫國東】我還要補充一下。有時稅額的減少,雖然沒達到"無罪"結果,但是有可能為爭取"相對不訴"、"免予刑事處罰"奠定基礎,這也是"準無罪"的良好結果。對於有效"減輕處罰"的辯護目標,更是可以起到關鍵作用。

【主持人】能具體談談嗎?

【孫國東】好的。

一、稅款的多少,是涉稅走私案定罪量刑的主要情節。《刑法》對涉稅走私的情節規定主要體現在稅款上,也就是依據偷逃稅款這一主要情節,來確定適用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法釋〔2014〕10號更是將其具體化。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偷逃稅款數額界限與區間的規定,我們根據《刑法》、法釋〔2014〕10號的規定製成列表兩份如下: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涉稅數額與量刑對比表(個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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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涉稅數額與量刑對比表(單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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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列表可以看出,無論是個人走私還是單位走私,都有三個檔次區間(表上標明分別為Ⅰ、Ⅱ、Ⅲ),不同偷逃稅額數額區間的偷逃稅款數額,適用刑罰是不同的。為了能減輕處罰,關鍵的辯護工作任務之一是將稅款降到下一個區間,其中的意義不言自明。

舉一案例來說明。在某一宗電子產品涉嫌走私案件中,單位當事人低報了成交價格,海關計核的稅款數額為600多萬元。辯護律師通過對於申報、通關、運輸、交易、支付等事實的查證,認為實際走私進口的數量沒有偵查機關確定的數額那麼多,而"數量"正是影響計核結論的要素之一。通過對走私貨物數量的減少成功地將偷逃稅款降低到250萬元,這樣也就實現了單位走私稅款數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區間,達到了降一檔(從Ⅲ到Ⅱ)、減輕適用刑罰的目標,甚至由於落在"3年至10年"區間,如果結合其他法定、酌定情節,就可能大大增加了適用緩刑的機率。

二、在一定情況下,稅款還可以有效避免加重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走私犯罪,除了以上所述偷逃稅款的適用刑罰區間外,還有特別量刑適用規定。對照法釋〔2014〕10號的規定,通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涉稅數額與量刑的對比(自然人部分),我們發現在個人走私的情況下,偷逃稅款原在低一檔區間的,如有"特殊情節"的,可能適用高一檔的量刑,請看下錶: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涉稅數額特殊情節量刑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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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列表可以看出,在個人走私的情況下,符合特殊情節下會提升一檔量刑,這個"提檔"是須特別加以注意的。

在某一宗水客走私案中,某走私團伙主犯偷逃稅額為40多萬,按照法釋〔2014〕10號的規定,她可能會被在第Ⅱ檔適用刑罰(原先是第Ⅰ檔)。辯護律師通過對涉案數額、計稅價格等的質疑,發現海關計核的偷逃稅款有誤,並及時提出了重新計核的申請,最終偷逃稅額核定為20餘萬元。這就有效避免了量刑的"提檔"。

【主持人】可見核減偷逃稅額對於當事人來說那是實實在在的"利益"。那麼司法實踐中,稅額對於司法人員,特別是法院審判人員有什麼影響嗎?

【孫國東】有的,你說的這方面很重要。降低偷逃稅款數額後,一方面如上所述,會降檔適用刑罰;另一方面,即便不能降檔,也會影響司法人員的心理,對於從輕處罰極有幫助。

一個涉稅走私案件往往經過海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一審、法院二審等階段。在案件的任何前一階段,比如海關偵查階段,是基本事實的確定時期,但是由於各種原因,辯護律師能接觸到的案件材料較少,所以當海關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時,展現在當事人面前的偷逃稅款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又如,當檢察機關將案件公訴至法院時,其起訴的偷逃稅額,往往也存在著一定的減少空間。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律師有力度的辯護,將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起訴所確定的偷逃稅額減少,則將大大地影響司法人員對可能量刑的心理預判,對於從輕掌握量刑、從輕判決,將起到積極作用。

在一起農產品單位走私案件中,原來海關偵查確定的偷逃稅款是1900餘萬,但是經辯護律師提出意見,並經檢察機關最終核實,實際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只有900多萬元;又在某一起化工產品單位走私案件中,原先檢察機關起訴的偷逃稅額為350萬元,但是經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法院退回檢察機關,經最終核實,實際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只有140餘萬元。從這兩個案件來看,雖然從偷逃稅額上來看,減少偷逃稅額後仍然在同一個量刑適用區間(前者是Ⅲ,後者是Ⅱ),但是由於偷逃稅額大大減少,對於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心理預期產生的一定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對於被告人來說是積極的、有益的,會有效地降低司法機關對於量刑的心理預期,非常有利於檢察機關提出務實、適度的量刑建議及法院從輕量刑。

【主持人】剛才提到的都是關於減少稅款對於適用主刑的影響,那麼對於附加刑的影響是否也是同樣的道理?

【孫國東】是的,在降低後由於偷逃稅款數額的數額少了,根據"偷逃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判罰規定,法院在判處附加刑時,自然地,罰金的數額也會相應減少,在此不作贅述。

【孫國東】綜上,從涉稅走私犯罪基本事實和證據入手,對涉稅走私犯罪事實、證據進行詳細疏理,並將所有影響計核稅款的要素進行對比、甄別、核實、探討、確定,從而找出有利減稅的事實與證據條件,一旦條件成熟,即向辦案機關提出重新計核偷逃稅款的申請,並附上詳細的理由與依據,爭取最大幅度地減少偷逃稅額,這對於涉稅走私罪的定罪量刑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主持人】謝謝孫律師,聽完孫律師的介紹,我明白了:應當積極運用每一個訴訟階段,充分考查每一項計核要素,儘可能地將涉稅額降到最小,切切實實地維護當事人人合法權益。

下一期,我們將推出《涉稅走私案件律師如何有效核減偷逃稅款?》,敬請關注。

再次感謝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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