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肇事司机逃逸23天终落网!

经过23天不懈努力,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受害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网恢恢」肇事司机逃逸23天终落网!

6月24日19时许,交巡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109国道京藏高速桥下的施工路段,一辆皮卡车在变道时将一辆轿车剐蹭,事故发生后,皮卡车驾驶员驾车逃逸。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勘察。由于事故发生时正处在晚高峰,车流量大,对于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号、特征报警人均说不上来。经民警仔细勘察,现场只能确定逃逸车辆车身颜色是墨绿色。因事发地段不在监控范围,一时确定不了逃逸车辆的信息。经过大量信息研判,最终确认事发时通过路口的蒙XXX号绿色皮卡车有肇事逃逸的嫌疑。经网上查询,该车登记信息中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并不是同一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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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并没有因为受害人车损轻微而放弃继续查证,反而更加努力,处处留意蒙XXX号绿色皮卡车的信息。7月17日,办案民警得到信息:有人在银川交通音乐台上发布蒙XXX号皮卡车的售车信息。于是民警立即安排居住在银川市区内的受害人先行前去核实车辆情况,在得到准确信息后,办案民警立即赶往银川市兴庆区将肇事逃逸23天的违法人员陈某抓获,蒙XXX号皮卡车也被依法暂扣。通过痕迹比对,证实该车就是6月24日肇事后逃逸的车辆。经询问,陈某对其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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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陈某最终被处以罚款二千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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