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赵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

赵某一人驾驶出租车行经某路段,将同向步行的安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赵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赵某一人驾驶出租车行经某路段,将同向步行的安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并缴纳了抢救费用,在医院,赵某联系另一出租车司机孙某为其顶包(因赵某无出租车营运资格保险公司不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之后赵、孙二人回到事故现场并由孙某拨打122报警,交警出警后孙某向侦查人员谎称自己是肇事者,但交警在现场口头询问具体肇事细节上,孙某均说不清,在交警为二人记笔录时,孙某承认系替赵顶包,赵某亦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最终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赵某离开现场并找人顶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赵某事故后只拨打120,并未拨打122报警,其原因为了找他人顶替从而来掩盖自己是肇事者的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无证驾驶、酒驾或害怕等各种原因让同车人顶替、打电话让别人顶替还是逃离后再找人来现场顶替,本质上仍是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如得逞,行为人均达到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赵某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是随120送伤者去医院并积极缴纳了抢救费,虽然让孙某为其顶包,但目的只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不应认定为逃逸。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是否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认定逃逸行为的一个要件,除此还应具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

刑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因为逃逸造成事故现场无人保护,容易造成现场破坏,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逃逸后伤者无人救治造成人身伤害扩大,逃逸后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

综合本案情况,赵某事故后的确离开了现场,但是为了送伤者去医院,也积极缴纳了抢救费用,后又从医院回到了现场;赵某让孙某替其顶包,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并非为了逃避责任,且在侦査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做了如实供述。故赵某的行为不具有逃逸的实质内容,不宜认定为逃逸。

案情分析|赵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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