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國家農業研究投入與政策改革(九)

李鈺 韓一軍

中國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市場研究中心


私營部門在農業科技研發過程中正在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一)

近幾十年來,私營部門在糧食和農業創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Pardey 等人(2016年)估計,全球私營部門的糧食和農業研發支出從1980年的97億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312億美元,增長了三倍。促進私人農業研發增長的因素包括:(i)消費者對新型多樣化食品不斷增長的需求;(ii)開放糧食和農業投入市場,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擴大了私營部門的市場份額;(iii)營養,生物技術和信息科學等學科的進步,為農業技術的進步打下了良好基礎 (iv)更強大的知識產權,尤其是生物發明(Pray and Fuglie,2015)。

高收入國家的公共政策普遍支持私人部門的食品和農業研發投入的增長。但是,儘管私人研發投入有所增加,但最近的一些研究發現,有關農業研究的總支出仍然很低:對公共農業研發的社會回報的估計仍然很高 - 表面證據顯示投資不足。私人部門投入增長的一個原因是,研發尚未彌補投資不足的缺口是私人研發是公共研發的不完全替代品。下游較多的私營研發重點和應用性質表明,政府直接為大量的農業研究提供直接融資仍將發揮重要作用。儘管如此,更多的私營部門在糧食和農業研發方面的支出至少可以部分緩解農業科技投入的公共投資不足問題。政策選擇包括為農作物新品種和生物技術發明提供更強大的知識產權(IPR)。政策還試圖將公共研發從直接與私人研發競爭的領域轉移出去,並將重點放在商業前科學領域。這可以為私營部門商業化開闢新的技術機會。

雖然更強大的知識產權可以幫助企業獲得(或“適當”)更多的研發經濟收益,並因此鼓勵這些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發投入,但這種激勵會帶來社會成本。通過使公司能夠排除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除了收費以外),知識產權會提高成本並減少新技術的使用。因此,知識產權與專利一樣,需要在更大的研究和創新帶來的長期利益與知識產權提供的臨時壟斷的社會短期成本之間權衡。而且,知識產權很少為發明人提供完美的保護。即使專利技術也可能產生顯著的溢出效應 - 發明人無法適用的其他用戶產生的經濟利益(Clancy and Moschini,2017)。

*本文翻譯自美國農業部報告《Agricultural Research Investment and Policy Reform in High-Income Countries》,不代表作者及本頭條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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