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減刑最多可以減多少年?

東友律師事務所


服刑期間,減刑是要看罪犯在監獄的表現情況和悔罪態度的。根據刑法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的年限不能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低於13年,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不能低於不25年。死緩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服刑不能低於20年。還有最近刑法規定的終身監禁是限制減刑的,終身服刑牢底坐穿。一次減刑根據表現情況分別不能超過9個月、18個月、24個月。

減刑一般由監獄的區隊根據罪犯的表現,提出減刑意見報監獄批准,然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查。最後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判決。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根據刑期長短分別不能低於1年或者1年半。

罪犯減刑在監獄是根據各項指標進行打分的,現在想操作減刑不是很容易的。




共鳴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 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七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 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九條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比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 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當適當從嚴。

  第十三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五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第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減刑起始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最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當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縮減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十九條 對在報請減刑前的服刑期間不滿十八週歲,且所犯罪行不屬於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罪犯,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

  對上述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減刑時,應當主要考察其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

  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上述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

  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未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辦理假釋案件,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一川閣主


減刑針對的是已經在服刑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後,才能進行減刑。但具體減刑多少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那到底減刑的限度有多大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於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的法定程序怎麼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後,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裡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於裁定減刑的,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在對滿足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進行減刑的時候,往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出具體的減刑幅度。按照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一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減刑的幅度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今天有點熱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

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於10年

3.對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1年

4.對於判決時一併被決定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25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20年

由於減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原判刑罰的改變,因此很多人認為該制度有損於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事實上,基於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減刑制度的存在實際上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對於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目的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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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我的經厲,我11年11月21日判6年,刑期到17年11月20日,罰金3萬,本來三人合併給受害人20萬的,但這20萬我們老闆給交了,我知道減刑靠分,所以我進監獄幹服裝一直很努力,不放過可賺分的機會,其實可賺分的機會很少,人也多,其實監獄不像電視裡的一樣的,大家只為一個目標那就是減刑,可不排除減不到刑人的搗蛋,其實很和諧的,新人受幾個月苦是一定的,我見過1年的減15天,兩年的減四個月,三年最多減過七個月的,當然他們不是有錢的,大家每一天在一起什麼人有的沒的都知道,只要分夠時間夠都可報上去,無非人多打掉一次二次的,罰金很重要,如果實在交不起可交一點,因為一點不交不給你報減刑的,只要各方面滿足的都有的減,本人減二次,一共減了一年三個月,16年8月20日岀獄,罰金交7000,,岀來老闆一人給了75萬,監獄沒有想象那麼黑的,不懂的人也別瞎評倫


莫然傷透心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那麼,減刑最多可以減多少年呢?我們分情況討論。

各類刑罰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 被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的,兩年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兩年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適用減刑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因此,即使被判無期徒刑也不要輕易放棄希望,只要努力改造就有早日出獄的機會。


冰焰


減刑沒有最多最少之分,是看你表現取決於你減刑多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論年減,其他的看你每季度的表現,減一天,一個星期,或者一個月,兩個月的,沒立功的,看錶現的,十年提前兩年三年釋放就了不得了。


我是流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後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大部分在押罪犯都能獲得一定幅度的減刑。表現優秀的,一般能減三分之一左右,表現好的,一般能減四分之一左右。刑期很短的以及表現差的,不會減刑。在押期間犯罪的會加刑。

至於怎麼減刑,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一是認真遵守監規紀律,不發生違紀扣分。

二是認真完成學習考核任務,考核分儘量高些,起碼不能不及格。

三是認真完成勞動任務,保證產量和質量,能超額最好,這樣生產分能多些。

四是充分利用可能的立功獲獎機會。例如檢舉揭發他人違紀違法,生產中有突出表現,在監獄內部報刊上發表文章等。

五是如果入監時如果有罰金或民事賠償之類,動員家屬儘量結清,不然會影響減刑。

做到了以上幾點,會對減刑非常有利。


淮北日月升


正規的話不超過總刑期的一半,但是如果你有錢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16年時我見過故意殺人判了14年實際執行了2年多就假釋的,人家送禮都是用十三米的車往監獄裡拉然後每個獄警一份,單獨送給領導的就不知道多少了,還給監獄裡蓋了一棟家屬樓呢,這是我見過的最牛逼的。


涅槃131773224


首先要看原判是多少!短刑犯沒有減刑間隔期的,分夠了就可以報送,如果是重刑犯那是有減刑間隔期的,刑期不同減刑間隔期也不同。目前還有限制減刑的,就是判多少在監獄呆多少!最新的減刑辦法最多每次最多減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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