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說說贈與的那些事兒~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婚姻存續期間,

老公擅自贈與他人大額財產,我該怎麼辦?

我們簽訂了贈與合同,

房子妥妥地屬於我了吧?

孩子不孝順,置老父母於困境而不顧,

財產給了他,還能要回來嗎?

面對這些問題你是否也一臉迷茫陷入沉思?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萬一這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你又該怎麼做?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是不是想想就細思極恐

不過別慌張,今天,法官就通過案例來和大家聊聊贈與的那些事兒~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一、共有財產,不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案例:

李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3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2017年1月20日離婚。張先生與王女士於2015年認識,2016年7月雙方開始同居,至2017年春節前後。2016年8月,張先生為王女士購置車輛支付購車款50萬元。2017年5月,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先生贈與王女士購車款人民幣五十萬元無效,王女士返還李女士人民幣五十萬元。

法官說法:

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擁有平等的處分權。本案被告張先生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侵犯了李女士作為夫妻一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李女士得知該情況後對該贈與並不認可,故張先生贈與王女士購車款五十萬元的行為應屬無效,王女士應當返還該錢款。關於具體返還的數額,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於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無論是夫或妻任意一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額的所有權,且贈與行為無效的效力亦應及於所贈的全部財產,現張先生對此亦不持異議,故李女士有權要求王女士返還全部款項。

劃重點:

贈與的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財產,即只能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

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尚未轉移的財產,不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案例:

王某與張小系夫妻關係,張小與張大系姐妹關係。王某家宅基地拆遷,共獲得六套房屋。張小稱當時張大離婚沒有房住,在租住的地方經常打架住不下去,反覆哀求張小贈與一套房屋,當時基於姐妹親情的考慮,王某、張小與張大簽訂協議:王某、張小自願將訴爭房屋贈與張大,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簽訂該協議時,雙方並未附加其他條件。後張大將該房屋用於出租牟利,並由於家庭矛盾跟妹妹張小反目成仇,關係極度惡化。王某、張小訴至法院:1、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2、張大騰退訴爭房屋並將該房屋交還王某、張小。經查,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

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實際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權利。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標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本案中所涉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贈房屋亦由張小、王某一方自願交付於張大居住使用。但至今雙方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即就上述贈與合同對應的標的物房屋的所有權未實際轉移。現張小、王某不願再繼續履行此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其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以及張大騰退訴爭房屋並將房屋交還王某、張小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劃重點: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任意撤銷權需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行使,如果房屋已經完成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物品已經進行了交付,便不再具備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三、受贈的財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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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梁某與孫某系夫妻關係,梁小某系二人之女。梁某與孫某原有房屋一套。後梁某、孫某出具《贈與書》,將該房屋贈與梁小某,梁小某接受贈與,出具《受贈書》。雙方於2010年在北京市豐臺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後梁某、孫某進入北京某福利中心養老,孫某在福利中心摔骨折。工作人員聯繫其女兒梁小某後,梁小某稱其在某醫院住院並聲稱不負責二老的費用。2017年2月13日晚9點左右,福利中心將梁某及孫某送至梁小某病房內,並與梁小某溝通,其表示不管父母。3月11日,梁小某將梁某的助殘卡、身份證、建設銀行的工資存摺交還給梁某後獨自離開醫院。2017年2月13日始,梁某與孫某因無人照管滯留在醫院。另,2012年、2015年梁某、孫某共同將梁小某訴至法院,要求梁小某給付贍養費,後經法院判決梁小某按月給付二老贍養費。現梁某、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梁小某簽訂的公證贈與合同。

法官說法:

法定撤銷權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的考慮,否定忘恩負義的受贈人享有請求交付和繼續保有贈與物的權利。法定撤銷權在贈與財產權利實際轉移前、後均可行使,但是必須具備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銷權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發生贈與物的返還。具體到本案,梁某、孫某與梁小某出具《贈與書》及《受贈書》,並辦理公證,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係。2012年以後,梁某、孫某曾經兩次起訴梁小某,要求給付贍養費。2017年2月起,孫某摔傷後滯留在醫院,梁小某並未積極主動地履行其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現梁某、孫某年老體弱,且患有多種疾病,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並且長期滯留醫院,無人看護,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梁某、孫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供稿:右安門法庭 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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