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婚姻存续期间,

老公擅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我该怎么办?

我们签订了赠与合同,

房子妥妥地属于我了吧?

孩子不孝顺,置老父母于困境而不顾,

财产给了他,还能要回来吗?

面对这些问题你是否也一脸迷茫陷入沉思?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万一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你又该怎么做?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是不是想想就细思极恐

不过别慌张,今天,法官就通过案例来和大家聊聊赠与的那些事儿~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一、共有财产,不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案例: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20日离婚。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认识,2016年7月双方开始同居,至2017年春节前后。2016年8月,张先生为王女士购置车辆支付购车款50万元。2017年5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购车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无效,王女士返还李女士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官说法:

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被告张先生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犯了李女士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李女士得知该情况后对该赠与并不认可,故张先生赠与王女士购车款五十万元的行为应属无效,王女士应当返还该钱款。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无论是夫或妻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且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亦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现张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划重点:

赠与的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即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

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尚未转移的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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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与张小系夫妻关系,张小与张大系姐妹关系。王某家宅基地拆迁,共获得六套房屋。张小称当时张大离婚没有房住,在租住的地方经常打架住不下去,反复哀求张小赠与一套房屋,当时基于姐妹亲情的考虑,王某、张小与张大签订协议:王某、张小自愿将诉争房屋赠与张大,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并未附加其他条件。后张大将该房屋用于出租牟利,并由于家庭矛盾跟妹妹张小反目成仇,关系极度恶化。王某、张小诉至法院:1、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2、张大腾退诉争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王某、张小。经查,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标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本案中所涉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赠房屋亦由张小、王某一方自愿交付于张大居住使用。但至今双方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就上述赠与合同对应的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未实际转移。现张小、王某不愿再继续履行此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以及张大腾退诉争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王某、张小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划重点: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如果房屋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物品已经进行了交付,便不再具备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受赠的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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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梁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梁小某系二人之女。梁某与孙某原有房屋一套。后梁某、孙某出具《赠与书》,将该房屋赠与梁小某,梁小某接受赠与,出具《受赠书》。双方于2010年在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后梁某、孙某进入北京某福利中心养老,孙某在福利中心摔骨折。工作人员联系其女儿梁小某后,梁小某称其在某医院住院并声称不负责二老的费用。2017年2月13日晚9点左右,福利中心将梁某及孙某送至梁小某病房内,并与梁小某沟通,其表示不管父母。3月11日,梁小某将梁某的助残卡、身份证、建设银行的工资存折交还给梁某后独自离开医院。2017年2月13日始,梁某与孙某因无人照管滞留在医院。另,2012年、2015年梁某、孙某共同将梁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梁小某给付赡养费,后经法院判决梁小某按月给付二老赡养费。现梁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梁小某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

法官说法: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但是必须具备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具体到本案,梁某、孙某与梁小某出具《赠与书》及《受赠书》,并办理公证,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2012年以后,梁某、孙某曾经两次起诉梁小某,要求给付赡养费。2017年2月起,孙某摔伤后滞留在医院,梁小某并未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现梁某、孙某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且长期滞留医院,无人看护,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梁某、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以案释法丨说说赠与的那些事儿~

供稿:右安门法庭 曾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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