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风险与监管态度

消费金融:风险与监管态度

消费金融:风险与监管态度

1、疯狂“现金贷”引发市场对居民部门潜在信用风险的认知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现金贷”迅速发展,并引发一系列问题。

从客观制约因素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成为拦路虎。央行征信体系尚处于有待完善的阶段,一方面覆盖人群较少,另一方面数据维度较为单一,同时,互联网公司等并不能接入央行征信体系,使得平台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个人信用信息,即使使用大数据分析及挖掘技术,由于数据并不共享,对于判断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的核心信息,尚不能完全掌握;从业务操作方面看,借款用户资质不一,而各平台的风控水平与能力也参差不齐,从而加大了平台对用户的信用审核难度;同时,线上信用审批方式加大了反欺诈难度,而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这增加了平台的运营难度。从主观因素看,部分平台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进入市场,风控缺位,扰乱秩序。

整体情况是各平台面临借款人信用审核等风险管控难题,这使得高费率与高风险共存,多头负债严重,不当催收屡屡出现。同时,极高的费率产生了放贷人更高的逐利性,这容易带来更大的风险。

现金贷业务的参与主体众多、模式复杂、监管困难。这一过程中,在监管层看来,现金贷业务,尤其是非金融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带来了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随后便采取措施清理整治并表明监管逻辑。首先一切金融业务应该纳入监管,而已有的业务模式基本游离在监管之外;助贷业务模式在无监管情况下,极大放大了运营杠杆,加之有将风险传导至金融机构体系内的可能,因此需要制止;其次,已有业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引发了社会风险,因此需要紧急纠偏。

疯狂现金贷引发了市场对居民部门潜在风险的认知,行业也就此进入强监管阶段。

2、监管真空、监管重叠、资本逐利容易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发金融及社会风险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表明,快速扩张有可能在短期内给从业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假象。坏账的暴露往往需要时间,在这期间,如果有大量的新客户进来,在坏账显现出来之前产生交易和利息收入,那么是有可能补偿前面进入的客户产生的坏账损失;但问题就在于每批新客户产生的坏账都需要依靠更多新客户来弥补的话,实则无异于饮鸩止渴。

2017年以来,我国快速发展的“现金贷”业务就是典型的案例。

回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并无特别之处,如同那些曾经发生过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包括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信贷过度、企业贪婪本性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等。

回过去头去分析,金融创新需要肯定,但与此相关联的风险也需要关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等迅速创新发展,实则也已经暴露出问题,例如,金融服务高杠杆问题;新兴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间、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问题;金融控股巨头达到影响系统性稳定程度但缺乏监管问题等等。这些都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监管层则正面临着重大挑战。

3、金融监管正在改革,监管体系正在完善,监管对创新暂且容忍度较低

发展至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在改革,监管体系正在完善,对于金融创新,相较于此前较为宽松的态度,已经有明显收紧的态势。

从宏观层面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新时期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监管态度是强化金融监管,进行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统筹抓好金融领域的风险,强化对金融机构问责、监管问责和对监管者问责,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因此,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违法违规套利等金融市场乱象将被依法整治。

从消费金融行业来看,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141号文),开展对“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表明态度,即“现金贷”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关于放贷资质,《通知》指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利率问题,《通知》重申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收债行为,《通知》表示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通知》指出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这一《通知》在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并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这是纠偏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方向的一个较为严厉的文件,火热的“现金贷”市场迅速冷却;这也是目前对消费金融行业影响深远的监管文件。 (来源:零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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