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區 建立扶貧領域問題線索移交機制

為加強扶貧領域問題線索的集中統一監管,強化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加大對扶貧領域“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及違紀違規行為的問責和查處力度,制定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線索移送機制,及時移交扶貧領域問題線索,提高發現和處置問題的效率,印臺區出臺《建立扶貧領域問題線索移交機制》(以下簡稱《機制》)。

該《機制》包括線索來源、線索分類、需要移交的問題線索、問題線索移交辦法、工作要求等5方面內容,旨在通過規範、整合各方監督力量,實現分口把關、集中處置,為扶貧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工作開展繪製“施工藍圖”。

為保證線索移交的準確性、規範性和時效性,《機制》明確,移交的扶貧領域問題線索主要指有關部門在受理舉報、督查、檢查、審計監督、行政執法等工作中,發現的扶貧領域涉嫌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如承擔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區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落實脫貧攻堅任務,以及產業扶貧、健康扶貧、金融扶貧、危房改造等各類惠及貧困村和貧困戶的政策落實和資金兌現等方面問題線索等6大類線索。

為確保工作落到實處,明確要求各部門確定一名幹部負責問題線索移交的具體工作。移交問題線索需填寫《印臺區扶貧領域問題線索移交登記表》,同時提供問題線索的相關材料。一般問題線索應在發現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移交工作。涉及重大問題線索要及時向區紀委書記彙報,並於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材料。區紀委案管室統一接收各部門發現的問題線索,接收到有關單位移送問題線索後,提出處置建議,經批准後,及時移交相關科室處置。並對交辦的問題線索跟蹤督辦,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向移交單位反饋。對應當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或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應移交的問題線索不移交,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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